未经过他人同意拍摄,未经过同意拍照,录像算什么罪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韩桐

未经过他人同意拍摄,未经过同意拍照,录像算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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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他人同意拍摄违法吗

各类场所偷拍现象屡屡发生严重侵害他人权益

肆无忌惮的偷拍该如何整治?

编者按

近日,各地接连发生多起偷拍事件,引发网友热议。如8月17日,江苏镇江王女士发现有男子在女厕所偷拍,高呼同事一起将男子扭送至派出所,该男子被处行政拘留十日;8月27日,上海地铁内,一男子蹲地偷拍对面女子大腿。

偷拍隐私,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社会公众对偷拍深恶痛绝。然而,为何偷拍屡禁不绝?偷拍,只是满足个人的“恶趣味”,还是有更加恶劣的不可告人之目的?

从今天起,法治经纬版推出“依法治理偷拍”系列报道,从依法打击偷拍行为、斩断偷拍照片黑灰产业链、整治偷拍设备非法买卖等方面,探寻治理偷拍的法治路径,敬请关注。

出地铁口时,钟女士感觉背后有点异样,腿被碰了一下。她一回头,看到令人震惊的一幕——有人正拿着手机摄像头拍摄自己的裙底,手还不停地点击屏幕。

这是今年5月发生在重庆的一幕。钟女士使出全力将那人摁倒在地,但很快被他挣脱,等她回过神来,那人已经跑得不见踪影。钟女士向《法治日报》记者回忆:当时去查看地铁监控发现,在乘坐三段扶梯时,那人一直紧跟在她身后。

有此遭遇的何止钟女士一人。近年来,在地铁、厕所、酒店房间乃至居民家中,偷拍事件时有发生,一直是公众热议的话题。

面对偷拍,人们该如何维权?又该怎么打击治理偷拍行为?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偷拍事件屡屡发生

给受害者留下阴影

近日,在北京地铁6号线东夏园站,黑衣男子小赵见白衣男子徐某偷拍,果断出手,一把将其摁倒。在此过程中,为销毁证据,徐某掰断了自己的手机。后经警方讯问,徐某承认自己偷拍女子,且之前在乘坐公交、地铁时也有偷拍行为。因侵犯隐私,徐某被警方拘留。

记者梳理近年来曝光的偷拍案事件发现,地铁、公交等人流密集处,已成为偷拍的高发地。

前不久,江苏的张女士在铁路客运站乘坐扶梯时,经儿子提醒发现有人偷拍自己裙底。调取监控显示:男子有向裙底伸手的动作。民警调查发现,其手机内有大量在不同地点偷拍他人隐私的视频、照片。面对证据,男子不得不承认偷拍,最终被行拘5日。

在浙江杭州工作的陈女士向记者回忆了一起她今年经历的偷拍事件:乘坐地铁回家时,她无意间瞥见一男子将右腿架在左腿上,手机藏匿在两腿间使用放大功能偷拍对面两名女孩的短裙处。陈女士立即上前将这一情况告知两名女孩,3人一起要求男子删除照片。

“一开始,那男的还假装不知道什么事,见我们态度强硬,才打开手机删除了照片。”陈女士说,“做完这些我的手脚都在抖,害怕那男的做出过激反应或跟踪我,所以赶紧下了车。”

多名在公共场所被偷拍的受害者告诉记者,偷拍给自己留下了不小的心理阴影。一名受访者称,自己在被偷拍后很长一段时间不敢坐地铁,甚至在人多的地方也会莫名冒冷汗,“旁人一举手机我就害怕,总感觉有人在偷拍”。

不仅在人来人往的公共场所,一些私密场所如旅馆房间、厕所,甚至家中卧室也屡屡发生偷拍事件,令人防不胜防,头皮发麻。

天津的李女士告诉记者,前段时间她入住一家酒店,关灯休息时发现电视机下方的电源插座那里有个小红点一闪一闪,仔细检查发现里面有个摄像头正在工作。这事成了李女士的一块“心病”,从此以后住酒店,她都会里里外外认真地检查一遍。

一些酒店房间有摄像头,似乎已不是新鲜事。来自河南驻马店的刘先生回忆说,今年年初他入住一家酒店,连接房间WiFi时,用检测App检测发现,该WiFi上竟然有多个设备连接。刘先生找来酒店工作人员检查,最终在机顶盒中发现了一个针孔摄像头。

还有更让人心惊胆战的,是突然从相邻厕所的底部缝隙伸出一个摄像头。前不久,湖南长沙的张女士在办公楼一楼洗手间上厕所时就遇到了这样的事,她惊慌大喊,那人立即将手机缩回,离开了洗手间。

之后,张女士在同事陪同下报了警,并前往办公楼监控室查看监控,通过监控找到了涉事男子。但警方上门时,男子手机里的证据已经被删除干净。

偷拍行为严重侵权

固定证据依法维权

偷拍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盈科(常州)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秦可天告诉记者,偷拍行为一般具有三个特征:非法侵犯隐私、非正当目的以及非授权行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偷拍严重侵害了公民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并有进一步构成性骚扰或寻衅滋事的可能。

“利用针孔摄像头、手机等现代电子设备,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拍摄或者录制一些私密的镜头是对他人权利的严重侵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艳霞说,未经对方同意拍摄属违法行为,即使没有发布到网络上,也已侵犯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隐私权。若是偷拍他人的敏感、隐私部位,则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

张艳霞说,民法典施行后,对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为营利,只要未经对方同意,都是违法行为。

那么,遭遇或怀疑被偷拍该怎么办?有受访者提出:能否要求对方交出手机甚至强行夺走手机删除照片?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峰说,自然人即使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也不能要求对方交出手机或强行夺走手机删除照片,因为手机也是私人物品,手机内的照片也是隐私,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现场工作人员求助或者报警处理。

“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要敢于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拍摄并删除相应的内容。如果情节严重,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民事侵权责任。如果拍摄行为已经导致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混乱,公安部门可以对偷拍者进行处理。”朱晓峰说。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饶伟认为,被偷拍者应当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损失的,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赔偿。

谈到处罚偷拍行为,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主任刘东来说,目前最大的难点就是固定证据,偷拍者一旦删除照片,现有的技术手段往往难以恢复。物证难以固定的同时,人证也是一个难题,需要更多有正义感的路人站出来作证。

“如果发现在私密场所如酒店房间、更衣室、卧室等被偷拍,应及时报警,保护好自身隐私,同时尽可能收集被偷拍的证据以便后续维权。”秦可天说。

“酒店等涉及个人隐私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尽到管理责任,定期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检查,及时排除各个角落里的‘偷拍神器’,以确保群众的隐私权不受侵犯。”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民警邢鸿飞说。

完善立法加强监管

遏制偷拍器材制售

如何整治偷拍乱象?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难题。

多位受访群众提出,针对偷拍隐私多发生在公交、地铁、酒店等场所,偷拍证据又不太好固定的情况,应进一步加强场所监管,在公交、地铁等地,增加警务岗或做好对地铁工作人员的相关培训,对偷拍行为及时发现、处置;强化酒店的管理责任,对放任偷拍行为的酒店进行经营限制。同时,加大对偷拍者的惩处力度。

在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高艳东看来,治理偷拍乱象,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偷拍行为很难有相应的罪名予以刑法上的规制和惩戒,犯罪成本低导致偷拍行为屡屡发生。因此,他建议设立侵犯隐私罪,严厉惩处屡教不改或引发严重后果的偷拍者,更好地保护大众生活安宁。

“传统保护名誉权、性关联权的罪名,很难打击常发性的地铁、厕所等偷拍行为。因此,在我国增设侵犯隐私罪,是时代发展的需要。”高艳东说,同时,还应当注意刑法谦抑性,将“多次或对多人”设定为入罪门槛,对偶尔的偷拍行为只需要进行治安处罚,形成法律责任的阶梯化。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偷拍隐私已经形成一条灰色的产业链,偷拍不仅成为个别人的“恶趣味”,很多偷拍的视频、照片都拿到网络空间进行分享、售卖,遭人围观;一些偷拍设备也在网上售卖,还有人提供改装偷拍设备的“技术服务”。

受访专家提出,整治偷拍乱象,必须斩断偷拍地下产业链。不仅要严惩偷拍者,也要依法规制“围观者”。

随着科技的发展,由针孔摄像头改装而来的各类物品,价格低廉,且呈现“万物皆可改装”“隐蔽性好”“手机连接远程实时观看”等特点,让防范难度加大。

邢鸿飞说,制售偷拍设备当中蕴藏暴利,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执法力度,积极承担起责任,对生产、销售“偷拍器”的厂商要严检查、严监管,从源头上遏制“偷拍神器”的生产和销售,从而堵住漏洞。执法部门要从严执法,依法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偷拍器材行为的打击力度。

针对偷拍视频、照片网络售卖的情况,专家提出,不仅要依法打击这一行为,相关网络平台也要积极履行主体义务,加强监管,设置敏感词系统,及时发现并关闭涉及此类内容的社交群或论坛,发现违法现象及时报警处理,共同净化网络空间。

邢鸿飞还提出:“对于偷拍消费端和需求端的人群也应该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比如哪怕只是付费点击观看的群体,也要增加他们的围观‘成本’,采取录入相关‘黑名单’、限制上网等方式,让需求方也得到一定惩处。” (记者 韩丹东)

来源:法治日报

未经他人同意拍摄他人照片行吗

“探店视频”能随意拍路人吗?有人因遭遇类似情况打官司。

据媒体报道,湖北武汉市民小丽到某餐厅就餐时正遇到“探店”拍视频,小丽明确表示不要拍摄自己,后来发现自己的视频出现在某短视频平台。她赶紧联系短视频平台,要求将该视频下线,遭到拒绝。2024年2月,小丽将该短视频平台告到法院,要求其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经法院调解,短视频平台向小丽赔偿1万元。

记者检索各地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发现,未经本人同意,他人拍视频时自己“被迫”或意外出镜,并在短视频平台传播后引发的法律诉讼很多,法院的多数判定是:拍摄上传者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如果涉及短视频未能及时删除,平台也涉及连带责任。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表示,每一位公民和自然人都有肖像权,未经允许通过偷拍,或者通过不合法的手段去获取相关影像的记录,然后发布到短视频平台,不管出于什么目的,也不管这个视频本身到底有没有盈利,这都构成了对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侵害。

案件:“探店视频”被拍,起诉获赔

2022年10月,武汉市民小丽到某餐厅就餐。当时,有人在餐馆内拿着摄像机一边介绍美食一边拍摄打卡宣传视频。见摄像头转向了自己这边,小丽连忙遮挡面部,明确表示不要拍摄自己。视频拍摄人员随即移开镜头,继续拍摄餐厅内其他场景。

几个月后,小丽的朋友告诉她,“在短视频平台上我看到你的就餐视频,已经有好多播放量。”小丽赶紧上网查看,发现自己在视频里出现了好几秒,还露了全脸,点击量近千,而且该视频还在线上持续播放。

小丽很烦恼:“当时已明确拒绝拍摄,怎么还出现在视频里呢!”她赶紧联系短视频平台,要求将该视频下线,遭到拒绝。

2024年2月,小丽将该短视频平台告到法院,要求其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探店视频出现了小丽的肖像,但该视频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小丽在被拍摄时已明确提出不同意被拍摄入镜,短视频平台仍然公开发布该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该视频经过不特定对象的点击、收藏、转发,使小丽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鉴于该视频的点击量及转发量并未达到较大规模,且在诉讼过程中短视频平台删除了相关视频,停止侵害。日前,经法院调解,该平台向小丽赔偿1万元。

律师:非故意拍摄、上传、公开,可能构成肖像权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在以下这些特定情形下,行为人也能够不经过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也就是说,除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之外,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的一份侵犯肖像权的判决文书

某地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表示,在此类博主的探店类视频或其他商业直播、拍摄中,一般不涉及上述情形。有些人可能会说,自己拍摄时也没看清拍到了谁,所以不小心拍进去。在案件审理中,肖像权的认定标准就是可识别性,也就是说,只要其他人能通过被拍摄者的五官、姿态,识别出是他本人,就达到了侵犯肖像权的标准。

北京鼎世律师事务所主任庞理鹏也表示,不管是“探店视频”,或者其他视频拍摄传播,若未经他人同意而展示其可识别的肖像,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所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即使非故意拍摄、上传、公开,也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庞理鹏说,生活中,许多人对肖像权的认识存在误区。例如,有人认为只有名人才能享有肖像权,普通人则没有。实际上,肖像权是自然人独有的权利,与身份地位无关。因此,无论是名人还是普通人,都应该注重保护自己的肖像权。

庞理鹏称,首先,一旦构成侵权,视频拍摄者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删除涉及侵权的内容,以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其次,肖像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具体方式需根据侵权情节和损害程度确定。若侵权行为造成了名誉损害或社会地位贬损,侵权人还需承担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的责任。此外,若侵权行为导致肖像权人遭受精神损害或物质损失,侵权人还需依法赔偿相应损失,赔偿金额将依据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事后补救措施等因素综合判定。

法官:注意“合理使用”原则,依法保护他人肖像权

视频拍摄者如何规避侵权风险?在庞理鹏看来,不管是探店拍摄,还是街拍等,应当对路人的镜头采集进行妥善处理。拍摄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探访地点的相关规定,尽量回避将无关他人作为画面主体。如果拍摄过程中难以避免他人入镜,应在后期制作阶段采取模糊或遮挡处理,以保护其肖像权。

庞理鹏表示,在确实需要拍摄涉及他人的场景时,务必事先征得对方同意,清晰说明拍摄内容的使用目的及公开范围,并且要妥善保管这份同意的证明,确保在面对任何可能涉及侵犯肖像权的争议时,能够迅速提供有效证据,及时化解纠纷。

对于短视频平台来说,庞理鹏认为,探店视频的侵权风险,因其隐蔽性和多样性,很难通过简单的事前审查机制完全规避。平台作为信息存储空间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核心功能在于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上传、分享渠道,而非成为内容的生产者或审查者。若将过重的事前审查责任强加于平台,不仅可能导致平台运营效率低下,还可能因过度干预内容创作而引发新的争议。

他说,当被侵权人发现平台上的探店视频存在侵权行为时,可以向平台提交包含明确侵权证据的通知,要求平台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平台在接到有效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删除或屏蔽侵权内容,以避免侵权行为的持续扩大。若平台在收到通知后未能及时履行删除义务,被侵权人才有权追究平台的相应责任。

另外全民直播的时代,在进行拍摄或直播等活动时,应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犯时,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公众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传播者。法官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创作者拍摄照片、视频发布到网络平台上时,要遵循“合理使用”原则,依法保护他人肖像权。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卢晓川 题图来源:图虫 图片编辑:曹立媛

来源:作者:央广网客户端

未经他人允许拍摄他人违法吗

“探店视频”能随意拍路人吗?有人因遭遇类似情况打官司。

据媒体报道,湖北武汉市民小丽到某餐厅就餐时正遇到“探店”拍视频,小丽明确表示不要拍摄自己,后来发现自己的视频出现在某短视频平台。她赶紧联系短视频平台,要求将该视频下线,遭到拒绝。2024年2月,小丽将该短视频平台告到法院,要求其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经法院调解,短视频平台向小丽赔偿1万元。

记者检索各地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发现,未经本人同意,他人拍视频时自己“被迫”或意外出镜,并在短视频平台传播后引发的法律诉讼很多,法院的多数判定是:拍摄上传者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如果涉及短视频未能及时删除,平台也涉及连带责任。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表示,每一位公民和自然人都有肖像权,未经允许通过偷拍,或者通过不合法的手段去获取相关影像的记录,然后发布到短视频平台,不管出于什么目的,也不管这个视频本身到底有没有盈利,这都构成了对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侵害。

案件:“探店视频”被拍,起诉获赔

2022年10月,武汉市民小丽到某餐厅就餐。当时,有人在餐馆内拿着摄像机一边介绍美食一边拍摄打卡宣传视频。见摄像头转向了自己这边,小丽连忙遮挡面部,明确表示不要拍摄自己。视频拍摄人员随即移开镜头,继续拍摄餐厅内其他场景。

几个月后,小丽的朋友告诉她,“在短视频平台上我看到你的就餐视频,已经有好多播放量。”小丽赶紧上网查看,发现自己在视频里出现了好几秒,还露了全脸,点击量近千,而且该视频还在线上持续播放。

小丽很烦恼:“当时已明确拒绝拍摄,怎么还出现在视频里呢!”她赶紧联系短视频平台,要求将该视频下线,遭到拒绝。

2024年2月,小丽将该短视频平台告到法院,要求其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探店视频出现了小丽的肖像,但该视频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小丽在被拍摄时已明确提出不同意被拍摄入镜,短视频平台仍然公开发布该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该视频经过不特定对象的点击、收藏、转发,使小丽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鉴于该视频的点击量及转发量并未达到较大规模,且在诉讼过程中短视频平台删除了相关视频,停止侵害。日前,经法院调解,该平台向小丽赔偿1万元。

律师:非故意拍摄、上传、公开,可能构成肖像权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在以下这些特定情形下,行为人也能够不经过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也就是说,除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之外,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的一份侵犯肖像权的判决文书

某地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表示,在此类博主的探店类视频或其他商业直播、拍摄中,一般不涉及上述情形。有些人可能会说,自己拍摄时也没看清拍到了谁,所以不小心拍进去。在案件审理中,肖像权的认定标准就是可识别性,也就是说,只要其他人能通过被拍摄者的五官、姿态,识别出是他本人,就达到了侵犯肖像权的标准。

北京鼎世律师事务所主任庞理鹏也表示,不管是“探店视频”,或者其他视频拍摄传播,若未经他人同意而展示其可识别的肖像,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所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即使非故意拍摄、上传、公开,也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庞理鹏说,生活中,许多人对肖像权的认识存在误区。例如,有人认为只有名人才能享有肖像权,普通人则没有。实际上,肖像权是自然人独有的权利,与身份地位无关。因此,无论是名人还是普通人,都应该注重保护自己的肖像权。

庞理鹏称,首先,一旦构成侵权,视频拍摄者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删除涉及侵权的内容,以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其次,肖像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具体方式需根据侵权情节和损害程度确定。若侵权行为造成了名誉损害或社会地位贬损,侵权人还需承担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的责任。此外,若侵权行为导致肖像权人遭受精神损害或物质损失,侵权人还需依法赔偿相应损失,赔偿金额将依据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事后补救措施等因素综合判定。

法官:注意“合理使用”原则,依法保护他人肖像权

视频拍摄者如何规避侵权风险?在庞理鹏看来,不管是探店拍摄,还是街拍等,应当对路人的镜头采集进行妥善处理。拍摄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探访地点的相关规定,尽量回避将无关他人作为画面主体。如果拍摄过程中难以避免他人入镜,应在后期制作阶段采取模糊或遮挡处理,以保护其肖像权。

庞理鹏表示,在确实需要拍摄涉及他人的场景时,务必事先征得对方同意,清晰说明拍摄内容的使用目的及公开范围,并且要妥善保管这份同意的证明,确保在面对任何可能涉及侵犯肖像权的争议时,能够迅速提供有效证据,及时化解纠纷。

对于短视频平台来说,庞理鹏认为,探店视频的侵权风险,因其隐蔽性和多样性,很难通过简单的事前审查机制完全规避。平台作为信息存储空间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核心功能在于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上传、分享渠道,而非成为内容的生产者或审查者。若将过重的事前审查责任强加于平台,不仅可能导致平台运营效率低下,还可能因过度干预内容创作而引发新的争议。

他说,当被侵权人发现平台上的探店视频存在侵权行为时,可以向平台提交包含明确侵权证据的通知,要求平台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平台在接到有效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删除或屏蔽侵权内容,以避免侵权行为的持续扩大。若平台在收到通知后未能及时履行删除义务,被侵权人才有权追究平台的相应责任。

另外全民直播的时代,在进行拍摄或直播等活动时,应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犯时,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公众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传播者。法官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创作者拍摄照片、视频发布到网络平台上时,要遵循“合理使用”原则,依法保护他人肖像权。

来源:央广网客户端

作者: 李洪鹏

未经对方同意拍照

央广网北京11月16日消息(记者李洪鹏)“探店视频”能随意拍路人吗?有人因遭遇类似情况打官司。

据媒体报道,湖北武汉市民小丽到某餐厅就餐时正遇到“探店”拍视频,小丽明确表示不要拍摄自己,后来发现自己的视频出现在某短视频平台。她赶紧联系短视频平台,要求将该视频下线,遭到拒绝。2024年2月,小丽将该短视频平台告到法院,要求其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经法院调解,短视频平台向小丽赔偿1万元。

记者检索各地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发现,未经本人同意,他人拍视频时自己“被迫”或意外出镜,并在短视频平台传播后引发的法律诉讼很多,法院的多数判定是:拍摄上传者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如果涉及短视频未能及时删除,平台也涉及连带责任。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表示,每一位公民和自然人都有肖像权,未经允许通过偷拍,或者通过不合法的手段去获取相关影像的记录,然后发布到短视频平台,不管出于什么目的,也不管这个视频本身到底有没有盈利,这都构成了对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侵害。

案件:“探店视频”被拍,起诉获赔

2022年10月,武汉市民小丽到某餐厅就餐。当时,有人在餐馆内拿着摄像机一边介绍美食一边拍摄打卡宣传视频。见摄像头转向了自己这边,小丽连忙遮挡面部,明确表示不要拍摄自己。视频拍摄人员随即移开镜头,继续拍摄餐厅内其他场景。

几个月后,小丽的朋友告诉她,“在短视频平台上我看到你的就餐视频,已经有好多播放量。”小丽赶紧上网查看,发现自己在视频里出现了好几秒,还露了全脸,点击量近千,而且该视频还在线上持续播放。

小丽很烦恼:“当时已明确拒绝拍摄,怎么还出现在视频里呢!”她赶紧联系短视频平台,要求将该视频下线,遭到拒绝。

2024年2月,小丽将该短视频平台告到法院,要求其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探店视频出现了小丽的肖像,但该视频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小丽在被拍摄时已明确提出不同意被拍摄入镜,短视频平台仍然公开发布该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该视频经过不特定对象的点击、收藏、转发,使小丽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鉴于该视频的点击量及转发量并未达到较大规模,且在诉讼过程中短视频平台删除了相关视频,停止侵害。日前,经法院调解,该平台向小丽赔偿1万元。

律师:非故意拍摄、上传、公开,可能构成肖像权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在以下这些特定情形下,行为人也能够不经过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也就是说,除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之外,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的一份侵犯肖像权的判决文书

某地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表示,在此类博主的探店类视频或其他商业直播、拍摄中,一般不涉及上述情形。有些人可能会说,自己拍摄时也没看清拍到了谁,所以不小心拍进去。在案件审理中,肖像权的认定标准就是可识别性,也就是说,只要其他人能通过被拍摄者的五官、姿态,识别出是他本人,就达到了侵犯肖像权的标准。

北京鼎世律师事务所主任庞理鹏也表示,不管是“探店视频”,或者其他视频拍摄传播,若未经他人同意而展示其可识别的肖像,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所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即使非故意拍摄、上传、公开,也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庞理鹏说,生活中,许多人对肖像权的认识存在误区。例如,有人认为只有名人才能享有肖像权,普通人则没有。实际上,肖像权是自然人独有的权利,与身份地位无关。因此,无论是名人还是普通人,都应该注重保护自己的肖像权。

庞理鹏称,首先,一旦构成侵权,视频拍摄者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删除涉及侵权的内容,以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其次,肖像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具体方式需根据侵权情节和损害程度确定。若侵权行为造成了名誉损害或社会地位贬损,侵权人还需承担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的责任。此外,若侵权行为导致肖像权人遭受精神损害或物质损失,侵权人还需依法赔偿相应损失,赔偿金额将依据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事后补救措施等因素综合判定。

法官:注意“合理使用”原则,依法保护他人肖像权

视频拍摄者如何规避侵权风险?在庞理鹏看来,不管是探店拍摄,还是街拍等,应当对路人的镜头采集进行妥善处理。拍摄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探访地点的相关规定,尽量回避将无关他人作为画面主体。如果拍摄过程中难以避免他人入镜,应在后期制作阶段采取模糊或遮挡处理,以保护其肖像权。

庞理鹏表示,在确实需要拍摄涉及他人的场景时,务必事先征得对方同意,清晰说明拍摄内容的使用目的及公开范围,并且要妥善保管这份同意的证明,确保在面对任何可能涉及侵犯肖像权的争议时,能够迅速提供有效证据,及时化解纠纷。

对于短视频平台来说,庞理鹏认为,探店视频的侵权风险,因其隐蔽性和多样性,很难通过简单的事前审查机制完全规避。平台作为信息存储空间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核心功能在于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上传、分享渠道,而非成为内容的生产者或审查者。若将过重的事前审查责任强加于平台,不仅可能导致平台运营效率低下,还可能因过度干预内容创作而引发新的争议。

他说,当被侵权人发现平台上的探店视频存在侵权行为时,可以向平台提交包含明确侵权证据的通知,要求平台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平台在接到有效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删除或屏蔽侵权内容,以避免侵权行为的持续扩大。若平台在收到通知后未能及时履行删除义务,被侵权人才有权追究平台的相应责任。

另外全民直播的时代,在进行拍摄或直播等活动时,应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犯时,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公众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传播者。法官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创作者拍摄照片、视频发布到网络平台上时,要遵循“合理使用”原则,依法保护他人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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