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杨某和胡某大学校园相识,后结为夫妻。但两人的爱情却没能经得住琐碎生活的考验,最终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杨小某由女方胡某抚养,男方杨某于每月15日前给付抚养费;房屋一归女方所有;婚后购买的轿车及男方经营的公司等财产归男方所有;除此之外,双方不存在其他共同财产或债务。
此后,胡某要求杨某支付抚养费时,发现杨某居住的房屋是其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杨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胡某以此为由,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杨某辩称,第一,胡某现在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第二,房屋是在双方分居期间购买的,是杨某的个人财产,与胡某无关。
第三,涉诉房屋在离婚时已取得产权,且已告诉胡某,故对于该房屋完全没有隐藏的动机和必要。
第四,双方在离婚协议已经约定,除房屋一和车辆等财产外,其余均归自己所有。
律师观点
01
涉诉房屋在婚姻关系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02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夫妻另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原告在发现后三年内起诉,并未超出诉讼时效。
03
离婚协议中关于“婚后购买的轿车及杨某经营的公司等财产归杨某所有”的约定,违背生活常理,房产价值远大于车辆,双方离婚协议中已将车辆约定明确,房屋却没有约定清楚,所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所有,法院应依法予以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该套存在争议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杨某有权要求分割,且未过时效。依法将涉诉房屋判归杨某所有,杨某给胡某房屋折价款若干万元。
律师点评
离婚时,夫妻往往不能做到好合好散,势必会将离婚的不快演化成对子女抚养权和共同财产的锱铢必较,这个时间双方就很难做到相互坦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双方证据情况,并结合对于隐瞒财产的情况,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分割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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