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吵架后死亡法院竟然判对方无责,吵架 死亡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俞文

男子吵架后死亡法院竟然判对方无责

去年11月28日,王某将车辆停放在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某社区弄堂门口。考虑到弄堂为附近居民出行的重要通道,且也是社区消防取水点,荀某遂上前劝阻,争吵也随之发生。

事后,王某将车辆挪走。当天荀某路过王某家门口时,双方又因停车事宜发生了口角。王某被路过的案外人黄某劝回屋内。几分钟后,王某身体突发不适倒地,黄某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王某亲属将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索赔90万元。

0.1~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不应对该男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王某生前患有心脏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诱发心脏病不幸死亡。从时间上看,被告的劝阻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王某停车确实阻碍通行,被告劝阻发生口角,但时间很短,未肢体冲突,故无责。最终,上海奉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0.2~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荀某对王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争吵行为与王某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要证明该因果关系的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要证明对方实施了侵权行为;二要证明产生了损害后果;三要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要证明对方主观上有过错。

纵观整个案件:首先从事情的起因上看:王某将车停在通道里,会妨碍其他居民出行,本身就会引起争吵。这是纠纷的起因,而且责任在死者;双方对此发生争吵,没有发生肢体冲突,争吵时间也比较短;死者自身有心脏病,但是荀某并不知情,苟某主观上没有过错,虽然不排除其与荀某之间的口头争执可能成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条件;但反观王某,明知自身有心脏病史,在日常生活中应尽量保持情绪稳定,但其因自身车辆停放问题与荀某争吵,情绪失控导致病发,自身存在过错;综上:无法认定荀某对王某的死亡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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