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转c 成本转投资,转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禹一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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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投资款进公账怎么备注

所谓“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筹得资金后,再转借给证券公司,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来源。那转融通有什么影响呢?下面请看。

转融通业务包括转融资和转融券,是指由银行、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则作为中介将这些资金和证券提供给融资融券客户。

转融通有什么影响?

转融通对金融企业影响

1、转融通业务制度一旦确立,很可能意味着中国国内的融资融券业务将采取集中授信的专业融资公司模式,即证券公司通过专门的金融机构——证券融资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这里面包含两层意思:一方面该公司可以通过自身的信用帮助证券公司融资;另一方面,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可以通过其出借手中的股票,帮助证券公司融券。而转融通制度的建立和专业金融公司的加入,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也将得到迅速扩大。

2、同时,转融通制度建立后,除了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外,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也可以在符合国资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将所持股份按一定比例参与转融通。

3、此外,转融通制度的建立,将使得以保值为目的变现抛售行为有所减少,或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大小非”的变现冲动。通过融资融券业务做大市场总盘子,也有助于消化“大小非”减持带来的冲击。

4、 转融通业务将拓宽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同时利好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转融通业务将刺激融资融券业务总量的增长。

转融通对证券市场影响

一般认为 转融通制度的推出,意味着A股市场卖空时代将正式到来,但其短期和长期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却不尽相同。

1、就短期而言:从亚洲市场来看,转融通制度的推出对各市场影响不一,主要与推出时点有关系,市场的走势主要还是根据各国所处宏观环境等因素继续运行,并没有因为转融通制度造成很大冲击。例如马来西亚推出的时点是2007年全球流动性过剩之时,虽然有了卖空机制,但市场还继续大幅上升。

2、就长期而言,在证券市场中引入完整的融资融券机制并不会对证券市场产生负面影响,相反可以减少证券市场中大幅波动的情形,对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起到平抑作用。

转融通对市场各大版块影响

1、券商股。通过转融通的融券业务,券商就可望获得超过5%至7%的差价。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且网点优势较为明显的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发展领先且创新能力较强的券商从中获利的可能性较大。

2、蓝筹股。转融通之后,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持有的蓝筹股底仓可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这将大大提高蓝筹股的流动性,再结合近期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情况看,其偏好于低估值的蓝筹股。因此,近期蓝筹股在流动性增强后,操作的机会将大于风险。

3、高估值板块。转融通业务的推出,将盘活许多上市公司股东手中原本不进入流通的股份。尤其是对于一些高估值的创业板股、小盘绩差股、垃圾股以及股价高高在上的“被爆炒”股等,“大小限非”除了在二级市场直接减持、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权转让等途径以外,如今又多了借道转融通进行变现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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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gqm

转投资款怎么记账

拥抱新《公司法》,感受第十四条的魅力:转投资及其限制

投资不仅仅是一种行为,更是一种带有哲学意味的东西。

——约翰坎贝尔

小海: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吗?

商法小秋:当然可以啦!新《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赋予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的权利。而且,特别提醒是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种企业形态。

小海:新《公司法》第十四条,给我讲讲这个条文吧!

商法小秋:好的。新《公司法》第十四条来源于原《公司法》第十五条。原《公司法》第十五通过一个条款的方式,分别规定了“转投资”和“投资限制”的内容。新《公司法》将原来的一个条款,拆分为两个条款,分别规定了“转股资”和“投资限制”的内容。

小海:这两个条款的内容分别是什么?

商法小秋:新《公司法》第十四条的两款内容分别如下。

第一款的内容是:“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第二款的内容是:“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小海:除了从一款内容,拆分成两款内容之外,内容是有什么实质性变更没有?

商法小秋:第一款内容没有任何变更。第二款内容有颠覆性的变化。

小海:什么颠覆性的变更?

商法小秋:原《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根据原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应当以承担有限责任、不连带为原则,以承担连带责任为例外。也就是说,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一般只能成为有限、不连带的投资人,只有在法律另外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人。

新《公司法》将上述内容修改为,原则上允许,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才不可以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小海:修改后的新法,是以可以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原则,以不能承担连带责任为例外。对吗?

商法小秋:是的。这样规定,实质上扩大了公司转投资对象的范围,有利于鼓励投资兴业。因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是公司实现营业自由、享有自主经营权的重要表现,同时也是实现公司发展的正常需要,法律一般不应作太多限制。

小海:哪个法律针对公司投资承担连带责任,有例外的规定呢?

商法小秋:如《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对合伙企业投资,就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其他的公司则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小海:公司法对转投资的数额和比例有什么限制吗?

商法小秋:针对转投资的数额和比例,公司法没有限制性的规定。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或者投资比例有限制的,公司应当遵守。另外,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等有权机构也可以通过决议的形式,对投资数额及投资比例作出限制,公司也应当予以遵守。

小海:明白了。谢谢你,商法小秋。

商法小秋:不客气。

最后提示一点,任何一项投资都是利弊同在——在投资的世界里,机会和风险并存,关键是要懂得如何权衡。

转投资款需要怎样备注

双方合伙投资项目,

由于各种因素影响无法及时回流资金,

为了降低风险,

合伙人协商将投资款转为借款,

这种行为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案件详情

陈某与黄某合伙承运钦州港防城港码头高钙石。2023年3月31日、4月9日,双方分两次签订协议,约定了总投资额、个人出资金额及利润分配,并约定黄某必须保证陈某的出资本金,如因采购公司拖欠或逃避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与陈某无关,黄某要如数归还陈某本金。

随后,陈某分7次向黄某共转款14.37万元。双方于2023年7月20日进行核对结算,黄某尚欠陈某投资本金及利润共计27.1万余元。双方经协商把这笔钱转为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黄某承诺分3期归还欠款给陈某,每期归还9万余元;利息自2023年7月20日开始计算,每月为2%;任一期没有按期归还本息的,陈某有权就全部剩余本息向陈某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之后,黄某没有按期还款,陈某提起诉讼,请求黄某偿还欠款27.1万余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约束力。陈某与黄某签订的借款合同虽然没有发生实际的借贷关系,但是系对双方合伙经营的核对结算,是在双方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

黄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庭审中经双方核对,陈某的投资本金实为14.37万元,利润为12.8万元,合计27.1万余元。黄某欠陈某的投资本金及利润为27.1万余元,双方予以确认。

对于利息计算,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自2023年7月20日开始计算,每月为2%。陈某现请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13.8%计算利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超过约定月利率2%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不久前,浦北县法院作出判决:黄某向陈某偿还欠款27.1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理评析

借贷与投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投资人之间协商一致,可以将投资款项变更为借款。将投资款转为借款能否获得法院支持,需考虑以下情况:

第一,是否向公司出资?是否登记为股东身份?由于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若是股东投资公司,在其履行出资义务后,该投资款就是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股东不能随意将出资收回,否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但股东可以按照一定程序选择转让股权或公司股权回购等方式退出公司。

第二,如果是向股东或其他个人投资,投资款也只是转给股东或其他个人,没有办理一定手续登记为股东,双方可以协商将投资款转为该个人的借款或欠款,此时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投资人与该个人之间,可以视为双方就此前的投资达成新的借贷合意,主张借款一般能得到法院支持。

陈某与黄某对合伙投资款进行核对结算,经协商后将陈某的投资款转为借款,签订借款合同,确认了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数及还款期限,系双方自愿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黄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引发纠纷,应承担违约责任。陈某诉请黄某归还已到期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综合:广西法治日报、浦北县法院、广西高院

来源: 山东高法

转投资是什么意思

放眼投资市场,股市“动荡不安”,金价持续低迷,银行理财产品和艺术品投资乱象丛生,这些传统的投资理财渠道早已风光不再,而钟情于传统理财的保守派投资者面对收益低、流动性差、操作麻烦的传统理财也不在盲目坚持,甚至对传统理财产生了恐惧,股市暴跌而引起的股民跳楼事件也屡见不鲜,黄金的持续下跌,让“中国大妈”们累觉不爱,投资者们面对自己的投资挫败,可谓是“多么痛的领悟”。

随着投资者们对传统理财的不断失望,他们希望出现新的投资渠道的意愿也变得尤为强烈,加上“互联网+”政策暖风频吹,以购买升值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理财渠道频频来袭,投资者们的理财观念也在潜移默化的改变,他们愿意接受并体验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给他们带来的投资新模式。

升值币的汹涌来袭,恰如其分的给投资者们带来了新的希望。在投资领域,存在众多竞争行业,银行理财、期货、股票、基金、保险、存款、贵金属以及外汇等等,既然是竞争,就有输有赢,优胜劣汰,从长期看,必然会有一种或是数种最优秀的投资理财产品被投资者们广泛接纳,而升值币正好迎合了投资者们的理财需求,弥补了传统理财产品的各方面不足。

在“互联网+”的起跑线上,升值币之所以在短时间内超越其他理财产品,得益于它与众不同的产品特点。

(1)恒定数量,升值币总量全球只有50亿。

对于现在的高物价,已经没有了讨论谁是制造人民币通货膨胀的元凶的必要,大家只是迫切的需要为自己拓展一条增加收入的渠道,而投资升值币,无疑是最佳途径之一,越早购买,升值空间越大,它恒定的数量上限则可以有效的规避贬值风险,让投资者的财富不受通货膨胀的侵蚀。

(2)长期持有升值币,可以产生利息。

升值币的另一特点就是长期持有可以产生利息,熟悉比特币的用户都知道,想要获得比特币需要投入巨资购买挖矿机进行挖矿,而高达十几万甚至上百万的天价挖矿机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似乎遥不可及,而升值币则不同,用户只需持有升值币,后期便可产生利息,当然前提是条件是不交易卖出,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是极具诱惑力的,也是在传统投资领域从来不曾体验过的,而丰厚的利息,足以让每一位投资者心动。

(3)升值币消费将成为未来发展趋势

毫无疑问,当今社会是网络时代,我们都生活在以网络为主的网络帝国,科学技术的升级换代,快得就像是“走马灯”,令人眼花缭乱,目不暇接,它的强劲容不得我们置疑和防御抵抗,我们必须跟上节奏,否则,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将会为自己的落后买单。升值币作为新兴的网络理财产品,全球支付、安全匿名的天然优势让投资者们对它产生了无限憧憬,数字货币时代的到来只是时间的早晚而已。

当前的经济形势错综复杂,传统投资渠道受阻的同时,新兴的投资理财渠道的优势逐渐显现出来,数字货币则是借助先进的工具挖掘分析数据,对投资者的行为模式进行提炼和分析,升值币问世后所带来的魅力体验,刺激着每个投资者的眼球,“购买升值币”并成为投资者快速盈利的理财渠道之一。升值币低门槛、低风险与高收益的理财方式,也在2015年以抢眼的成绩成为了理财界的“新秀”。

(责编:胡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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