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原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应停止执行?
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救济方式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救济方式进行时,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应当予以中止?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另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合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也就是说,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是可以申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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