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清算公司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未清算股东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宋诺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XXX贸易有限公司(简称XXX公司)诉称:其向被告常州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XXX公司)供应钢材,XXX公司尚欠货款1395228.60元。被告房XXX、蒋XXX和王XXX为XXX公司的股东,XXX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XXX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房XXX、蒋XXX和王XXX应对X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XXX公司偿还XXX公司货款1395228.60元及违约金,房XXX、蒋XXX和王XXX对X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8日,XXX公司与XXX公司建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XXX公司履行了7095006.60元的供货义务,XXX公司已付货款5699778元,尚欠货款1395228.60元。另,房XXX、蒋XXX和王XXX为XXX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40%、30%、30%。XXX公司因未进行年检,2008年12月25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股东未组织清算。现XXX公司无办公经营地,账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XXX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一、XXX公司偿付XXX公司货款1395228.6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二、房XXX、蒋XXX和王XXX对XX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蒋XXX、王XXX提出上诉。二审驳回。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XXX公司按约供货后,XXX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房XXX、蒋XXX和王XXX作为XXX公司的股东,应在XXX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房XXX、蒋XXX和王XXX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XXX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房XXX、蒋XXX和王XXX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X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XX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蒋XXX、王XXX所辩称的例外条款,因此无论蒋XXX、王XXX在XXX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在XXX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XXX公司进行清算。

  关于蒋XXX、王XXX辩称XXX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大量债务,即使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也与XXX公司财产灭失之间没有关联性。根据查明的事实,XXX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的情况,只能证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XXX公司的财产,不能证明XXX公司的财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全部灭失。XXX公司的三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XXX公司的财产、账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蒋XXX、王XXX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蒋XXX、王XXX委托律师进行清算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的证明,仅能证明蒋XXX、王XXX欲对XXX公司进行清算,但事实上对XXX公司的清算并未进行。据此,不能认定蒋XXX、王XXX依法履行了清算义务,故对蒋XXX、王XXX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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