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借款担保中的连带责任如何划分?2025,借款人向担保人出具的借条中,是否明确写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债权债务 编辑:黄军

一、担保人在借款担保中的连带责任如何划分?2025,担保人在借款担保中的连带责任如何划分

保证人的责任取决于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一般保证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时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履行债务,无先后之分。

法律分析

只有在债务人完全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才就被保证债务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对保证债务的履行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对被保证债务的履行,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样的法律地位而无先后之分。债务履行期到来后,债权人既可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请求保证人履行,或者请求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履行。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结语

保证人的责任是在债务人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保证债务的责任。在债务履行期到来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单独请求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履行。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人在债务人财产无法强制执行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除外。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借款人向担保人出具的借条中,是否明确写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借条上只有担保人签字,为连带保证。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约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下,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无法强制执行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若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1、如果借条上只有担保人的签字,则为连带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你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一般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拓展延伸

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在借款人向其出具的借条中是否明确规定?

在借款人向担保人出具的借条中,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是否明确规定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在借款人违约时承担连带责任,即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债务。在借条中明确写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对于确保担保人的责任能够得到有效履行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起草借条时,应当明确规定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并确保其具有法律效力。这样做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提高借款人履行债务的可靠性。同时,担保人也应当在签署借条之前充分了解并认可自己的连带责任,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和争议。

结语

在起草借条时,明确规定担保人的连带责任至关重要。担保人在借款人违约时承担连带责任,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债务。明确写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有助于保护债权人权益,提高借款人履行债务的可靠性。担保人在签署借条前应充分了解并认可连带责任,以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和争议。确保借条中担保人连带责任的明确规定,将有效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担保人连带责任指哪些责任,什么是连带担保

一、担保人连带责任指哪些责任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承担哪些责任要看担保合同是否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什么是连带担保

(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

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

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

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人连带责任的责任是指担保的范围,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承担。

没有约定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贷款担保人连带责任承担吗

贷款担保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保证范围。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属连带责任保证。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其履行,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多少连带责任,取决于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未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五、借款人与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吗?

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谁还钱,借款人应优先偿还欠款,担保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时才需还款。保证人追偿权的条件是履行保证债务、使债务人免责、无过错。可以同时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担保人需履行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履行保证义务且债务债权关系消失后,可行使追偿权,有两年时限。

法律分析

一、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谁还钱

需要由借款人还钱,借款人所欠下的款项由借款人以其个人财产来予以清偿。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主合同纠纷已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要还款。

实际借款人以借款人签字为准。谁在借款人一栏签字谁就是借款人。也是还款人。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时才会按规定追究担保人的责任,这种情况只能由签字的借款人先行还款,借款人再向担保人追偿,债权人利益不会受到损失。借款人复杂的借款纠纷建议还是协商处理为好。

借款人和担保人中,借款人的责任是比担保人大的。具体而言,贷款后贷款人的责任要比担保人的责任大,发生贷款人拒绝偿还贷款后,其债务虽然会由担保人承担,但担保人在承担债务后有向贷款人追偿的权利,因此借款人责任更大。担保人的责任是从属于借款人,借款人才是主要的债务承担人。

可以同时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担保人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如果借款人不还钱的,那么贷款人可以同时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因为担保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必须为自己签订的合同履行相应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时被起诉的,要由借款人偿还欠款。担保人在没有过错的前提下履行了保证义务,偿还了债务人所欠的欠款,导致债务债权关系消失的,可以行使追偿权,有两年的时间限制,可以向债务人追讨欠款,若债务人拒不支付欠款,还可以去法院起诉。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是应该承担还款责任的。担保人只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且经过法律程序后才需要进行偿还。在借款纠纷中,借款人的责任比担保人更大。同时,保证人的追偿权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保证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使债务人免责、且保证人无过错。借款人和担保人被起诉时,借款人应当先行偿还欠款。如果担保人履行了保证义务导致债务债权关系消失,担保人可以在两年内向债务人追讨欠款,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六、借款担保中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应如何承担

只有在债务人完全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才就被保证债务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对保证债务的履行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对被保证债务的履行,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样的法律地位而无先后之分。债务履行期到来后,债权人既可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请求保证人履行,或者请求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履行。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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