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否算是连带责任呢2025,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否算是连带责任呢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连带责任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并存的债务,如果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属于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三、并存的债务承担有什么
法律分析: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四、并存的债务承担是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并存的债务,如果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属于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五、并存的债务承担是不是连带责任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连带责任,但是是在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为两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这是连带债务。
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法人承担什么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法人承担的责任为连带责任。
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破产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民事责任”的一种。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如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对于合伙成员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均可请求其同时或先后,部分或全部地清偿合伙债务。
二、什么是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民事责任”的一种。指数个债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如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对于合伙成员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均可请求其同时或先后,部分或全部地清偿合伙债务。
连带责任是因民商事活动中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后确保债权实现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它揭示的是两方(债权人、债务人)、三角度的关系,既包括了债权方和债务方,还及于由内在法律关系而被牵连进来的一方或多方。
三、民法能不能只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
能。保证人如果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只起诉保证人,保证人偿还债务后可向债务人追偿。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六、并存的债务承担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法律分析:两者定性的区别。1、学理、定义上的区别。债务加入亦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第三人加入既有债之关系而成为新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审判实践中的区别。(1)债务加入系第三人亦负担主债务,债权人系对第三人及债务人直接发生债之关系,相互之间无主从关系。连带责任保证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对主债权的保证责任,具有从属性。(2)债务加入性质为一种新的债务,一般按照新的约定,适用履行期限、诉讼时效等。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应按照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并适用主债务的履行期限、诉讼时效等。(3)保证人承担债务后,一般可以向实际债务人追偿。债务加入人承担债务后,一般没有法律规定和明确约定,追偿权难以实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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