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指什么,阴阳合同违反了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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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的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来源:法治日报
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演艺人员郑爽涉嫌签订“阴阳合同”、拆分收入获取“天价片酬”、偷逃税等问题,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予受理,正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核实。北京市广电局已启动对相关剧目制作成本及演员片酬比例的调查。
法报君来普法:
何为“阴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违规的合同,损害国家与集体的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因此阴阳合同如果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一律无效。对当事人双方无约束力。
法报君说:
法律不是儿戏,影视行业依法纳税是义务,法律的权威不能挑战。不论某些名星名气多大、粉丝多众,也不是违法犯罪的免死金牌。影视行业如此,任何行业、任何个人都如此!
来源|法治日报、新华社(记者:王雨萧 白瀛)
阴阳合同哪个合同有效
最近,因为郑爽天价片酬让“阴阳合同”又火了一把,到底“阴阳合同”可以怎样帮明星逃税?
1、什么是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违规的合同,损害国家与集体的利益。
2、做一份阴阳合同能逃多少税?
(1)按照实际金额计算
假设某演员与影视公司签订合同,按照真实的合同金额税前6000万计算:
增值税=6000万/(1+3%)*3%=174.76万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74.76万*(3%+7%+2%)=20.97万
个人所得税=(6000万-174.76万-20.97万)*(1-20%)*40%-0.7万元 =1856.67万元
全部应交税收合计=174.76万元+20.97万元+1856.67万元=2052.4万元
以上税收中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所得,该个人所得税由影视企业为演员代扣代缴。
(2)按照"阴阳合同"约定金额计算
假设某演员与影视公司签订合同,按照“阴阳合同”的方式,阳合同签订的税前价格为1000万,然后通过其他手段再给5000万。则演员仅针对1000万需要纳税:
增值税=1000万/(1+3%)*3%*=29.126万元
城建税及其教育费附加=29.126*(3%+7%+2%)=3.495万元
个人所得税=(1000万-29.126万-3.495万)*(1-20%)*40%-0.7万=309.16万元
缴纳的税收合计=29.126万+3.495万+309.16万=341.78万
通过“阴阳合同”演员最多可以逃避税款1710.62万元。
3、阴阳合同查实后会判多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4、阴阳合同为何屡禁不止?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天价片酬”的存在和难管,根子还是影视行业的畸形生态。投资方偏好流量明星,平台方以“号召力”论价,某些明星演技平平、身价虚高,竟还宣称“自己值这个价”,何其荒唐。同时,资源是有限的,明星拿走大头,在剧本、台词、布景、特效等上的投入就被严重压缩。恶性循环之下,明星越来越多,演员越来越少,片酬越来越高,烂片越来越多。很多观众疾呼“我们看的是剧不是脸,能不能把钱花在该花的地方!”只有行业回归理性、厘清秩序,“天价片酬”及其变种才可能消停。
5、演员、明星避税的其他套路
1)成立个人工作室。明星成立工作室、独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等形式,缴税可以按照工商户缴纳,纳税合并征收,不但可以大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还可以将个税税率降至35%。
2)选择“避税天堂”作为注册地。比如霍尔果斯被称为中国的“开曼”,其优惠政策为到2020年年末,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免税5年减税。在这里,能够实现避税以及走快速通道进行上市,个税的最高档从45%降至35%,上市之后政府最高奖励200万元。因此,在这座人口只有8.5万人的小城扎堆注册了高达4000家以上的企业。其中实体企业只有2%,剩下的98%都是没有实质性经营业务的注册企业。
3)通过分期付款来避税。为了降低或规避“超额累进税率”,很多演员、明星都会与合作机构私下达成协议,通过分散支付的方法规避加成征收的税额。比如通过分期付款或多阶段合同来避税,或者要求制作方支付“税后薪酬”。
4)股权代替片酬。“限薪令”后,很多演员、明星“另辟蹊径”,将部分片酬转化为股权。演员摇身一变成为出品人、制作人,既可以躲开“片酬过高”这个人人喊打的靶子,又可以避免收入纳税,更能用股权抬高公司利润,以分得更多的钱款。
5)身兼多职。一个明星身兼制片、顾问等职务,这样便可以将片酬分摊到制作费、顾问费、咨询费、服装费和化妆费等领域,进而减少纳税额。
来源:央视评论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胡群智
阴阳合同怎么认定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时评
□ 马树娟
近日,有关艺人郑爽“片酬高达1.6亿元,拍摄77天,日赚208万元”的讨论不断刷屏网络,其还被指涉嫌签订“阴阳合同”、拆分收入获取天价片酬、偷逃税款。目前上海税务部门已就此事介入调查,北京广电部门也已启动对相关剧目制作成本及演员片酬比例的调查。
这些举报是否属实,相信通过监管部门的调查很快会有结论。此次事件涉及的“阴阳合同”也颇受公众关注。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双方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合同,一份表达双方真实意思,一份用以逃税、规避监管等。比如,在文娱领域,一些制片方利用“阴阳合同”支付艺人片酬,这不但使针对艺人天价薪酬的限薪令成为一纸空文,更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在新闻报道的有关个案之外,人们也非常关注,“阴阳合同”是否已成为文娱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3年前,某女星因涉税问题被罚后,一众艺人曾扎堆补缴税款。这次郑爽被曝出涉嫌签订“阴阳合同”后,又有不少艺人忙着关停工作室、注销公司。这些看起来奇怪的现象,不得不让公众有所怀疑。
“阴阳合同”不是违法行为的“遮羞布”。要注意的是,此次事件若不是因恋人反目上演戏剧性的一幕,恐怕也不会被曝光出来。但依法惩治“阴阳合同”,不能单纯靠恋人反目、同行不和、合作伙伴交恶等偶发性事件。监管部门在对个案进行调查处置的同时,也要就个案反映出的影视行业的共性问题,强化风险防控分析,进一步堵塞政策法规漏洞,加大税收征管处罚力度,不断建立健全文娱行业薪酬、税收管理的长效机制。唯有如此,才能激浊扬清,为文娱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阴阳合同违法吗
(图源网络 侵删)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阳合同”是为了规避监管、降低房款,从而减少税费,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交易价格则由“阴合同”约定。订立这样的“阴阳合同”看似可以省一大笔费用,但因登记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存在差价,容易导致纠纷,后患无穷。
基本案情
萧晓、英子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萧晓将位于南丹县城关镇的一处房地产转让给英子,总金额为人民币82万元,分两次付款,英子在协议生效即日将该房地产转让定金人民币40万元付给萧晓,萧晓在第一次付款后4个月内帮英子办好过户手续,过户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萧晓负责。不动产权证办理好后,英子交清余款,萧晓交付房屋,并约定了双方违约时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条款。
萧晓、英子协商后又签订了一份新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书,约定上述萧晓的房地产售价总额为人民币50万元,调整过户费用由英子承担,其余约定事项与11月18日签订的协议一致。
当天,双方反复协商后决定,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所需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其所应支付的部分,除此之外的事宜均按原协议执行。
萧晓担心之后双方就交易价格发生争议,遂与英子协商后由案外人福宝在18日所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书》的第二页尾部备注“所有交付款项均以收据为凭,甲乙双方交易金额以此份协议为准”。
以上协议签订后,萧晓按程序向南丹县自然资源局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将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手续......
萧晓缴纳土地出让金27.9万余元及相应税费,由于原来提交的协议书已经过期,双方当日又重新签订了一份房地产转让协议书(与2021年11月19日签订的协议内容一致),并交至税务部门及不动产中心。双方于2022年7月11日完成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全部手续。
萧晓以英子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尾款构成违约为由,向南丹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英子支付房产转让款42万元,并以逾期付款金额4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按2022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为基础加计50%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明明是你违约,你还来告我!”英子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于2021年11月19日、2022年7月8日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萧晓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房并交付房屋给她,同时将不动产权证交付给她。
各执一词
双方在2021年11月18日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19日签订的那份是英子为了降低税费才签订的,且双方已在18日签订的协议书上注明双方交易金额以此份协议为准。英子应交清余款42万元。
双方11月19日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书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该协议书已经替代了18日签的那份,且在过户期间经税收部门房产价值评估,该房产价值为50万元,与19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房屋售价总额50万元一致。
法院认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南丹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合同签订过程、日常情理以及双方签订协议时其他在场人的陈述等情况,综合认定如下:
认定2021年11月18日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书》以及2021年11月19日签订的《房地产转让补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
从两份交易金额不同的合同所约定内容审查,18日签订的合同对各相关事项均作出了详细约定,更能体现其真实性,法院予以支持。而第二、三份签订的合同(内容一致)内容较为简单,对部分事项均无明确约定,从日常情理分析其目的是为了减少税费更具有合理性和可能性,是虚假通谋的意思表示,属于无效合同。
法官说法
在遇到阴阳合同的时候,法官会根据现有证据和日常情理来综合判断哪一份合同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是否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行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例如本案英子的抗辩被驳回,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第二、三份合同与双方最初达成的成交价差额高达32万元,显然不符合情理。如果本案中双方只是将房价适当写低几万元,价格仍在合理范围内,法官在审理中恐怕就难以确认哪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萧晓也就会有较大的败诉风险。
因此,法官在此告诫大家,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签订合同的时候绝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实事求是、遵纪守法才是保护自己权益最好的方式,“阴阳合同”表面上看似可以避税,实际上潜藏巨大法律风险,签订“阴阳合同”不仅要被处罚款,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得不偿失。
(本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南丹法院、河池中院、广西高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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