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留置权注意事项,留置物丧失的法律后果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苗国文

一、设立留置权注意事项

1、须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指示不相抵触。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当事人不得随意设立,但可依当事人合意排除留置权的适用,我国《担保法》第84条第3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2、须留置债务人财产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此条系民事活动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虽未明文规定但亦应遵守之。

3、须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不相抵触。如果债权人在合同中的义务即是交付标的物,则债权人不得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由行使留置权,否则与其所承担义务的本旨相违背。

二、留置物丧失的法律后果

我国《担保法》没有将留置物占有的丧失作为留置权消灭的原因规定,但由于留置权是以留置物的占有为成立条件和存续条件的,因此,留置物占有的丧失,当然也就成为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留置权占有的丧失,既包括基于留置权人自己意愿的丧失,也包括非基于留置权人自己意愿的丧失。前者如留置权人自愿放弃对留置物的占有,后者如留置物的占有被侵夺。这里的留置无占有的丧失是指后一种情形。

由于留置权于其成立同时行使,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其义务,而留置权的成立又以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为要件。若留置权人同意延缓债权的清偿期,则留置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超过约定的期限不履行义务,从而也就欠缺留置权成立的要件,因此,在债权清偿期延缓时,留置权消灭。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留置权消灭的情形,设立留置权注意事项”问题进行的解答,留置权灭失的情况包括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消失、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羽航法律科普网进行法律咨询。

羽航法律科普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羽航法律科普网债权债务律师#

三、留置权在什么情况下消灭,设立留置权注意事项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当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被剥夺时,不能给予留置权请求返还,只能依据侵权的法律规定请求返还留置物。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设立留置权注意事项有哪些

设立留置权注意事项包括

留置权的设立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设立留置权注意事项是什么

留置权设立的条件

设立留置权需要订立书面合同

留置权的设立需要登记吗

设立留置权注意事项包括

留置权的设定

简述留置权的含义及成立要件

留置物丧失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留置物丧失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留置物丧失占有

留置物的处置

留置物品

留置物留置期间的费用谁承担

留置遗失物

留置物可以使用吗

留置物被偷是否丧失留置权

留置物所有人是谁

来源:临律-留置权在什么情况下消灭,设立留置权注意事项,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