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征兵制度,缅甸征兵制度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明夏

古代征兵制度,缅甸征兵制度

大家好,由投稿人明夏来为大家解答古代征兵制度,缅甸征兵制度这个热门资讯。古代征兵制度,缅甸征兵制度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征兵制度有哪些

今天开始,2025年春季入伍新兵运输工作全面启动。自2020年起,我国义务兵征集政策从一年一次征兵一次退役,调整为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通过优化征兵时间安排,吸引更多高素质青年投身军旅,提升兵员整体素质。

视频加载中...

调整后征兵时间区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上半年征兵从二月中旬开始,三月底结束;下半年征兵从八月中旬开始,九月底结束。一年两次征兵政策的实施,精准对接了大学生的“毕业季”和“就业季”。

上半年征兵重点征集各级各类院校往届毕业生、高职高专毕业班学生和各类社会技能人才;下半年则主要征集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新生。这一安排为大学生提供了更多参军选择。

军委国防动员部兵役和民兵局 金农斌:一年有两次参加遴选的机会,这样也让兵役机关更充分地遴选兵员,保证兵员质量优中择优。我们的兵员质量得到大幅提升,大学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大学生、毕业生已经成为新兵主体,兵员质量特别是文化结构得到根本性改变。

通过分散入伍和退役时间,实现了兵员的平稳流动,使部队始终保持充足的兵力和稳定的战斗力。新兵分批次补充到部队,避免了短期内人员大幅变动对战斗力的影响,确保部队随时能够拉得出、打得赢。

同时,单次入伍新兵数量的减少,让部队能够更加集中精力对新兵进行训练和管理,帮助新兵更快适应部队生活,提升军事技能,从而提高了新兵训练质量,加快了战斗力生成。

军委国防动员部兵役和民兵局 金农斌:整个部队的兵员大进大出的问题得到了全面解决,应该说部队现在兵员的满编率很高,保证了兵员的征补良性循环。通过一年两次征兵,推动一系列征兵制度改革,特别是改进新兵的交接方式,使兵役机关送兵和新兵自行报到成为主要形式,减少部队领兵和接兵的数量,使部队更加集中精力备战打仗。

成为一名合格的新兵需要哪些环节

征兵,作为国防建设的重要一环,源源不断地为军队输送新鲜血液。对许多有志青年而言,投身军旅是梦想与担当的践行。那么,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新兵需要经过哪些环节呢?

视频加载中...

军委国防动员部兵役和民兵局 金农斌:征集义务兵,具体的组织程序主要是宣传发动到初检初审,到体检,到政治考核,再到役前教育,再到审批定兵,再交接起运,最后是到了部队以后,检疫复查以及退兵环节。主要是这样一个全流程封闭的环节。

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兵役登记义务。完成登记后,有应征意向的青年需再次登录“全国征兵网”,按提示流程填写报名信息完成应征报名。

要密切关注时间节点,上半年征兵报名一般从12月1日开始,至2月10日24时结束;下半年征兵报名从12月1日开始,至8月10日24时结束。

报名结束后,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会对应征青年的信息及本人进行初审初检,确保应征青年初步符合入伍的基本条件。初审初检通过后,会进行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进一步掌握应征青年的综合素质。县级征兵办公室会对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者进行全面衡量,确定预定批准入伍对象。在新兵正式入伍前将会组织役前教育,时间通常为7到15天,一般采用封闭式管理模式。

军委国防动员部兵役和民兵局 金农斌:通过役前教育能够组织一些测试,包括心理、军事职业适应能力、体能、体质的一系列测试,对兵员的综合素质进行量化评估,最后优中择优。通过这些年的实践,部队越来越需要一些人岗匹配度,也就是说需要把一些合适的人放在一些合适的岗位上。根据这个要求,研究提出了一个五维四型的定兵办法。这个办法主要是在除了学历文化程度之外,还引入了体能、体质、军事职业适应能力以及心理这五个维度,四型主要是技能型、体能型、通用型、特殊型,通过一个孩子的五维成绩和四型相匹配,达到人岗更加精准匹配,为部队选人用人做到很好的参考依据。

新兵名单确定后,将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征兵办公室正式批准入伍,发放《入伍通知书》。

责任编辑:魏韫桐

唐朝征兵制度

征兵工作条例

(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3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59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

第三条征兵是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国防需要征集公民服现役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征兵工作职责,完成征兵任务。

公民应当依法服兵役,自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征集。

第四条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建立全国征兵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国征兵工作。

省、市、县各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征兵有关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第五条全国每年征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根据上级的征兵命令,科学分配征兵任务,下达本级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征兵任务统筹机制,优先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征集;对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可以直接分配征兵任务;对遭受严重灾害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地区,可以酌情调整征兵任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兵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征兵工作情况作为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军地有关部门应当将征兵信息化建设纳入国家电子政务以及军队信息化建设,实现兵役机关与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工作以及军地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征兵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军队光荣历史和服役光荣的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宣传部门,协调组织网信、教育、文化等部门,开展征兵宣传工作,鼓励公民积极应征。

第九条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征兵准备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适时调整充实工作人员,开展征兵业务培训;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征兵辅助工作。

第十一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

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本人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对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在公民兵役登记信息中注明,并出具兵役登记凭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兵役机关核实公民兵役登记信息提供协助。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依照法律规定应服兵役的公民,经初步审查具备下列征集条件的,为应征公民: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热爱国防和军队,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征集年龄;

(四)具有履行军队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文化程度等;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应征公民缓征、不征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应征公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应征公民为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学校所在地应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状况和文化程度等信息进行初步核查。

应征公民根据乡、民族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到全国范围内任一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初步体检,初步体检结果在全国范围内互认。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选定初步核查、初步体检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体素质强、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应当保持与所在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的联系,并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应征。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便利。

第三章体格检查

第十八条征兵体格检查由征集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符合标准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医院或者体检机构设立征兵体检站。本行政区域内没有符合标准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医院和体检机构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选定适合场所设立临时征兵体检站。

设立征兵体检站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按时到征兵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体质情况确定。

体格检查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体检对象的身份、户籍、文化程度、专业技能、病史等相关信息进行现场核对。

第二十一条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检查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保证体格检查工作的质量。

对兵员身体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与体格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抽查;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例较高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

第四章政治考核

第二十三条征兵政治考核由征集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实施,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征兵政治考核主要考核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政治态度、现实表现及其家庭成员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考核,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征兵政治考核的规定,核实核查情况,出具考核意见,形成考核结论。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还应当组织走访调查;走访调查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加并签署意见,未经部队接兵人员签署意见的,不得批准入伍。

第五章审定新兵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审定新兵前,集中组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役前教育。役前教育的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相关保障等由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召开会议集体审定新兵,对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员军事职业适应能力、文化程度、身体和心理素质等进行分类考评、综合衡量,择优确定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并合理分配入伍去向。审定新兵的具体办法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八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现役军人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再次入伍,优先安排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服现役;具备任军士条件的,可以直接招收为军士。

第三十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被举报和反映有问题的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服现役条件或者有违反廉洁征兵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入伍资格,出现的缺额从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中依次递补。

第三十一条公示期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为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办理入伍手续,开具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发给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新兵自批准入伍之日起,按照规定享受现役军人有关待遇保障。新兵家属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其他优待保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为新兵建立入伍档案,将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以及国防部征兵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材料装入档案。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措施,为应征公民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

第三十三条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被批准服现役的,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第三十四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录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支持其应征入伍,有条件的应当允许其延后入职。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六章交接运输新兵

第三十五条交接新兵采取兵役机关送兵、新兵自行报到以及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等方式进行。

依托部队设立的新兵训练机构成规模集中组织新兵训练的,由兵役机关派人送兵或者新兵自行报到;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通常由部队派人接兵;其他新兵通常由部队派人领兵。

第三十六条在征兵开始日的15日前,军级以上单位应当派出联络组,与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补兵区域划分、新兵交接方式、被装保障、新兵运输等事宜。

第三十七条由兵役机关送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与新兵训练机构商定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制定送兵计划,明确送兵任务;

(二)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于新兵起运前完成新兵档案审核并密封,出发前组织新兵与送兵人员集体见面;

(三)新兵训练机构在驻地附近交通便利的车站、港口码头、机场设立接收点,负责接收新兵,并安全送达营区,于新兵到达营区24小时内与送兵人员办理完毕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由新兵自行报到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与新兵训练机构商定新兵报到地点、联系办法、档案交接和人员接收等有关事宜,及时向新兵训练机构通报新兵名单、人数、到达时间等事项;

(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书面告知新兵报到地点、时限、联系办法、安全要求和其他注意事项;

(三)新兵训练机构在新兵报到地点的车站、港口码头、机场设立报到处,组织接收新兵;

(四)新兵训练机构将新兵实际到达时间、人员名单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五)新兵未能按时报到的,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查明情况,督促其尽快报到,并及时向新兵训练机构通报情况,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或者不报到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由部队派人领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领兵人员于新兵起运前7至10日内到达领兵地区,对新兵档案进行审核,与新兵集体见面,及时协商解决发现的问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于部队领兵人员到达后,及时将新兵档案提供给领兵人员;

(二)交接双方于新兵起运前1日,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所在地或者双方商定的交通便利的地点,一次性完成交接。

第四十条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接兵人员于征兵开始日前到达接兵地区,协助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开展工作,共同把好新兵质量关;

(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部队接兵人员介绍征兵工作情况,商定交接新兵等有关事宜;

(三)交接双方在起运前完成新兵及其档案交接。

第四十一条兵役机关送兵和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的,在兵役机关与新兵训练机构、部队交接前发生的问题以兵役机关为主负责处理,交接后发生的问题以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为主负责处理。

新兵自行报到的,新兵到达新兵训练机构前发生的问题以兵役机关为主负责处理,到达后发生的问题以新兵训练机构为主负责处理。

第四十二条兵役机关送兵和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的,交接双方应当按照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编制的新兵花名册,清点人员,核对档案份数,当面点交清楚,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确认。交接双方在交接过程中,发现新兵人数、档案份数有问题的,应当协商解决后再办理交接手续;发现有其他问题的,先行办理交接手续,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新兵自行报到的,档案由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自新兵起运后10日内通过机要邮寄或者派人送交新兵训练机构。

第四十三条新兵训练机构自收到新兵档案之日起5日内完成档案审查;部队领兵、接兵人员于新兵起运48小时前完成档案审查。档案审查发现问题的,函告或者当面告知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理。

对新兵档案中的问题,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自收到新兵训练机构公函之日起25日内处理完毕;部队领兵、接兵人员当面告知的,应当于新兵起运24小时前处理完毕。

第四十四条新兵的被装,由军队被装调拨单位调拨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指定地点,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在新兵起运前发给新兵。

第四十五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制定新兵运输计划。

在征兵开始日后的5日内,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飞机起止地点,向联勤保障部队所属交通运输军事代表机构提出本行政区域新兵运输需求。

第四十六条联勤保障部队应当组织军地有关单位实施新兵运输计划。军地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新兵运输工作协调配合,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及时调配运力,保证新兵按照运输计划安全到达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部队领兵、接兵人员,应当根据新兵运输计划按时组织新兵起运;在起运前,应当对新兵进行编组,并进行安全教育和检查,防止发生事故。

交通运输军事代表机构以及沿途军用饮食供应站应当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有关问题。军用饮食供应站和送兵、领兵、接兵人员以及新兵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军事代表机构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新兵起运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送;新兵到达时,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应当组织欢迎。

第七章检疫、复查和退回

第四十八条新兵到达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后,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新兵检疫和复查。经检疫发现新兵患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经复查发现新兵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经检疫和复查,发现新兵因身体原因不适宜服现役,或者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的,作退回处理。作退回处理的期限,自新兵到达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之日起,至有批准权的军队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后向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函之日止,不超过45日。

因身体原因退回的,须经军队医院检查证明,由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函告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因政治原因退回的,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应当事先与原征集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核查,确属不符合条件的,经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核实,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函告原征集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第五十条新兵自批准入伍之日起,至到达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后45日内,受伤或者患病的,军队医疗机构给予免费治疗,其中,可以治愈、不影响服现役的,不作退回处理;难以治愈或者治愈后影响服现役的,由旅级以上单位根据军队医院出具的认定结论,函告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待病情稳定出院后作退回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

第五十一条退回人员返回原征集地后,由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待遇。

需回地方接续治疗的退回人员,旅级以上单位应当根据军队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其开具接续治疗函,并按照规定给予军人保险补偿;原征集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接续治疗函,安排有关医疗机构予以优先收治;已经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实施救助。

第五十二条新兵作退回处理的,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应当做好退回人员的思想工作,派人将退回人员及其档案送回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经与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协商达成一致,也可以由其接回退回人员及其档案。

退回人员及其档案交接手续,应当自新兵训练机构、部队人员到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征兵办公室人员到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五十三条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核实退回原因以及有关情况,查验退回审批手续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核对新兵档案,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和处置新兵档案。

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退回人员身体复查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规定向指定的医学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医学鉴定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形成最终鉴定结论。经鉴定,符合退回条件的,由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接收;不符合退回条件的,继续服现役。

第五十四条对退回的人员,原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注销其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

第五十五条退回人员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工、复职;原是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入学或者复学。

第五十六条义务兵入伍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退回处理,作退回处理的期限不受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限制,因被征集服现役而取得的相关荣誉、待遇、抚恤优待以及其他利益,由有关部门予以取消、追缴:

(一)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者记录,故意隐瞒的;

(二)入伍前患有精神类疾病、神经系统疾病、艾滋病(含病毒携带者)、恶性肿瘤等影响服现役的严重疾病,故意隐瞒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入伍材料或者采取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资格的。

按照前款规定作退回处理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函告原征集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后,由原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接收。

第八章经费保障

第五十七条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分级保障。兵役征集费开支范围、管理使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新兵被装调拨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指定地点所需的费用,由军队被装调拨单位负责保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下发新兵被装所需的运输费列入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五十九条征集的新兵,实行兵役机关送兵或者新兵自行报到的,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新兵集中点前往新兵训练机构途中所需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由新兵训练机构按照规定报销;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的,自部队接收之日起,所需费用由部队负责保障。军队有关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实施的军事运输安排产生的运费,依照有关规定结算支付。

第六十条送兵人员同新兵一起前往新兵训练机构途中所需的差旅费,由新兵训练机构按照规定报销;送兵人员在新兵训练机构办理新兵交接期间,住宿由新兵训练机构负责保障,伙食补助费和返回的差旅费列入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六十一条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退回不合格新兵的费用,在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退回手续之前,由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负责;办理退回手续之后,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人员返回的差旅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其他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

第六十二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实行城乡统一标准,由批准入伍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向本级财政、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当年批准入伍人数,用于制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分配方案。

第九章战时征集

第六十三条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法采取国防动员措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必须按照要求组织战时征集。

第六十四条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条件和办法。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重点征集退役军人,补充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

第六十五条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根据战时兵员补充需求,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战时征集的条件和办法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六十六条应征公民接到兵役机关的战时征集通知后,必须按期到指定地点参加应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必须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战时征集对象,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运送战时征集对象;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为战时征集对象报到提供便利。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依法给予处罚。

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第六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对单位及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军队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反征兵工作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征集公民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三条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现役军官(警官)、军士(警士)的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办理入伍手续等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4月12日电)

《光明日报》( 2023年04月13日11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我国征兵制度

新华社北京4月12日电

征兵工作条例

(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3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59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

第三条 征兵是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国防需要征集公民服现役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征兵工作职责,完成征兵任务。

公民应当依法服兵役,自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征集。

第四条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建立全国征兵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国征兵工作。

省、市、县各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征兵有关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第五条 全国每年征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根据上级的征兵命令,科学分配征兵任务,下达本级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征兵任务统筹机制,优先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征集;对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可以直接分配征兵任务;对遭受严重灾害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地区,可以酌情调整征兵任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兵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征兵工作情况作为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军地有关部门应当将征兵信息化建设纳入国家电子政务以及军队信息化建设,实现兵役机关与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工作以及军地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征兵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军队光荣历史和服役光荣的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宣传部门,协调组织网信、教育、文化等部门,开展征兵宣传工作,鼓励公民积极应征。

第九条 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征兵准备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适时调整充实工作人员,开展征兵业务培训;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征兵辅助工作。

第十一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

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本人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对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在公民兵役登记信息中注明,并出具兵役登记凭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兵役机关核实公民兵役登记信息提供协助。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依照法律规定应服兵役的公民,经初步审查具备下列征集条件的,为应征公民: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热爱国防和军队,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征集年龄;

(四)具有履行军队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文化程度等;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应征公民缓征、不征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应征公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应征公民为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学校所在地应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状况和文化程度等信息进行初步核查。

应征公民根据乡、民族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到全国范围内任一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初步体检,初步体检结果在全国范围内互认。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选定初步核查、初步体检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体素质强、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应当保持与所在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的联系,并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应征。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便利。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八条征兵体格检查由征集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符合标准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医院或者体检机构设立征兵体检站。本行政区域内没有符合标准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医院和体检机构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选定适合场所设立临时征兵体检站。

设立征兵体检站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按时到征兵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体质情况确定。

体格检查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体检对象的身份、户籍、文化程度、专业技能、病史等相关信息进行现场核对。

第二十一条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检查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保证体格检查工作的质量。

对兵员身体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与体格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抽查;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例较高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

第四章 政治考核

第二十三条征兵政治考核由征集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实施,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征兵政治考核主要考核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政治态度、现实表现及其家庭成员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考核,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征兵政治考核的规定,核实核查情况,出具考核意见,形成考核结论。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还应当组织走访调查;走访调查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加并签署意见,未经部队接兵人员签署意见的,不得批准入伍。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审定新兵前,集中组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役前教育。役前教育的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相关保障等由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召开会议集体审定新兵,对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员军事职业适应能力、文化程度、身体和心理素质等进行分类考评、综合衡量,择优确定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并合理分配入伍去向。审定新兵的具体办法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八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现役军人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再次入伍,优先安排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服现役;具备任军士条件的,可以直接招收为军士。

第三十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被举报和反映有问题的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服现役条件或者有违反廉洁征兵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入伍资格,出现的缺额从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中依次递补。

第三十一条公示期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为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办理入伍手续,开具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发给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新兵自批准入伍之日起,按照规定享受现役军人有关待遇保障。新兵家属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其他优待保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为新兵建立入伍档案,将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以及国防部征兵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材料装入档案。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措施,为应征公民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

第三十三条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被批准服现役的,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第三十四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录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支持其应征入伍,有条件的应当允许其延后入职。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六章 交接运输新兵

第三十五条 交接新兵采取兵役机关送兵、新兵自行报到以及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等方式进行。

依托部队设立的新兵训练机构成规模集中组织新兵训练的,由兵役机关派人送兵或者新兵自行报到;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通常由部队派人接兵;其他新兵通常由部队派人领兵。

第三十六条在征兵开始日的15日前,军级以上单位应当派出联络组,与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补兵区域划分、新兵交接方式、被装保障、新兵运输等事宜。

第三十七条 由兵役机关送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与新兵训练机构商定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制定送兵计划,明确送兵任务;

(二)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于新兵起运前完成新兵档案审核并密封,出发前组织新兵与送兵人员集体见面;

(三)新兵训练机构在驻地附近交通便利的车站、港口码头、机场设立接收点,负责接收新兵,并安全送达营区,于新兵到达营区24小时内与送兵人员办理完毕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由新兵自行报到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与新兵训练机构商定新兵报到地点、联系办法、档案交接和人员接收等有关事宜,及时向新兵训练机构通报新兵名单、人数、到达时间等事项;

(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书面告知新兵报到地点、时限、联系办法、安全要求和其他注意事项;

(三)新兵训练机构在新兵报到地点的车站、港口码头、机场设立报到处,组织接收新兵;

(四)新兵训练机构将新兵实际到达时间、人员名单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五)新兵未能按时报到的,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查明情况,督促其尽快报到,并及时向新兵训练机构通报情况,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或者不报到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由部队派人领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领兵人员于新兵起运前7至10日内到达领兵地区,对新兵档案进行审核,与新兵集体见面,及时协商解决发现的问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于部队领兵人员到达后,及时将新兵档案提供给领兵人员;

(二)交接双方于新兵起运前1日,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所在地或者双方商定的交通便利的地点,一次性完成交接。

第四十条 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接兵人员于征兵开始日前到达接兵地区,协助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开展工作,共同把好新兵质量关;

(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部队接兵人员介绍征兵工作情况,商定交接新兵等有关事宜;

(三)交接双方在起运前完成新兵及其档案交接。

第四十一条兵役机关送兵和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的,在兵役机关与新兵训练机构、部队交接前发生的问题以兵役机关为主负责处理,交接后发生的问题以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为主负责处理。

新兵自行报到的,新兵到达新兵训练机构前发生的问题以兵役机关为主负责处理,到达后发生的问题以新兵训练机构为主负责处理。

第四十二条兵役机关送兵和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的,交接双方应当按照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编制的新兵花名册,清点人员,核对档案份数,当面点交清楚,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确认。交接双方在交接过程中,发现新兵人数、档案份数有问题的,应当协商解决后再办理交接手续;发现有其他问题的,先行办理交接手续,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新兵自行报到的,档案由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自新兵起运后10日内通过机要邮寄或者派人送交新兵训练机构。

第四十三条新兵训练机构自收到新兵档案之日起5日内完成档案审查;部队领兵、接兵人员于新兵起运48小时前完成档案审查。档案审查发现问题的,函告或者当面告知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理。

对新兵档案中的问题,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自收到新兵训练机构公函之日起25日内处理完毕;部队领兵、接兵人员当面告知的,应当于新兵起运24小时前处理完毕。

第四十四条新兵的被装,由军队被装调拨单位调拨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指定地点,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在新兵起运前发给新兵。

第四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制定新兵运输计划。

在征兵开始日后的5日内,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飞机起止地点,向联勤保障部队所属交通运输军事代表机构提出本行政区域新兵运输需求。

第四十六条联勤保障部队应当组织军地有关单位实施新兵运输计划。军地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新兵运输工作协调配合,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及时调配运力,保证新兵按照运输计划安全到达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部队领兵、接兵人员,应当根据新兵运输计划按时组织新兵起运;在起运前,应当对新兵进行编组,并进行安全教育和检查,防止发生事故。

交通运输军事代表机构以及沿途军用饮食供应站应当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有关问题。军用饮食供应站和送兵、领兵、接兵人员以及新兵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军事代表机构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 新兵起运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送;新兵到达时,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应当组织欢迎。

第七章 检疫、复查和退回

第四十八条新兵到达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后,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新兵检疫和复查。经检疫发现新兵患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经复查发现新兵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经检疫和复查,发现新兵因身体原因不适宜服现役,或者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的,作退回处理。作退回处理的期限,自新兵到达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之日起,至有批准权的军队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后向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函之日止,不超过45日。

因身体原因退回的,须经军队医院检查证明,由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函告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因政治原因退回的,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应当事先与原征集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核查,确属不符合条件的,经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核实,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函告原征集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第五十条新兵自批准入伍之日起,至到达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后45日内,受伤或者患病的,军队医疗机构给予免费治疗,其中,可以治愈、不影响服现役的,不作退回处理;难以治愈或者治愈后影响服现役的,由旅级以上单位根据军队医院出具的认定结论,函告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待病情稳定出院后作退回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

第五十一条 退回人员返回原征集地后,由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待遇。

需回地方接续治疗的退回人员,旅级以上单位应当根据军队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其开具接续治疗函,并按照规定给予军人保险补偿;原征集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接续治疗函,安排有关医疗机构予以优先收治;已经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实施救助。

第五十二条新兵作退回处理的,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应当做好退回人员的思想工作,派人将退回人员及其档案送回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经与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协商达成一致,也可以由其接回退回人员及其档案。

退回人员及其档案交接手续,应当自新兵训练机构、部队人员到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征兵办公室人员到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五十三条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核实退回原因以及有关情况,查验退回审批手续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核对新兵档案,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和处置新兵档案。

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退回人员身体复查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规定向指定的医学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医学鉴定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形成最终鉴定结论。经鉴定,符合退回条件的,由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接收;不符合退回条件的,继续服现役。

第五十四条对退回的人员,原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注销其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

第五十五条退回人员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工、复职;原是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入学或者复学。

第五十六条义务兵入伍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退回处理,作退回处理的期限不受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限制,因被征集服现役而取得的相关荣誉、待遇、抚恤优待以及其他利益,由有关部门予以取消、追缴:

(一)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者记录,故意隐瞒的;

(二)入伍前患有精神类疾病、神经系统疾病、艾滋病(含病毒携带者)、恶性肿瘤等影响服现役的严重疾病,故意隐瞒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入伍材料或者采取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资格的。

按照前款规定作退回处理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函告原征集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后,由原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接收。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五十七条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分级保障。兵役征集费开支范围、管理使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新兵被装调拨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指定地点所需的费用,由军队被装调拨单位负责保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下发新兵被装所需的运输费列入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五十九条征集的新兵,实行兵役机关送兵或者新兵自行报到的,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新兵集中点前往新兵训练机构途中所需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由新兵训练机构按照规定报销;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的,自部队接收之日起,所需费用由部队负责保障。军队有关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实施的军事运输安排产生的运费,依照有关规定结算支付。

第六十条送兵人员同新兵一起前往新兵训练机构途中所需的差旅费,由新兵训练机构按照规定报销;送兵人员在新兵训练机构办理新兵交接期间,住宿由新兵训练机构负责保障,伙食补助费和返回的差旅费列入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六十一条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退回不合格新兵的费用,在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退回手续之前,由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负责;办理退回手续之后,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人员返回的差旅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其他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

第六十二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实行城乡统一标准,由批准入伍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向本级财政、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当年批准入伍人数,用于制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分配方案。

第九章 战时征集

第六十三条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法采取国防动员措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必须按照要求组织战时征集。

第六十四条 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条件和办法。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重点征集退役军人,补充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

第六十五条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根据战时兵员补充需求,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战时征集的条件和办法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六十六条 应征公民接到兵役机关的战时征集通知后,必须按期到指定地点参加应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必须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战时征集对象,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运送战时征集对象;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为战时征集对象报到提供便利。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依法给予处罚。

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第六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对单位及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军队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反征兵工作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征集公民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三条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现役军官(警官)、军士(警士)的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办理入伍手续等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新华社

日本征兵制度

#头条深一度#

文 | 老闫侃史

编辑 | 老闫侃史

声明:本文内容均引用权威资料结合个人观点进行撰写,文末已标注文献来源及截图,请知悉。

相信广大军迷爱好者,应该关注到了近几年解放军有了大动作,除了各种新式武器层出不穷外,还在征兵制度上也出现了较大调整。

比如说从2020年开始,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征兵原则便改为了两征两退,简单来说就是在一年内就两次征兵,同时,当年退伍的军人也有两次退伍。那这又是为什么呢?

缺人了吗?

当202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宣布实行两征两退的政策后,很多人都纷纷猜测,难不成是解放军也缺人了?怎么说呢?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么想其实倒也算正常。

正所谓兵不在多,而在精以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如果只是征召低素质的兵员,那真是要多少有多少。但是在这个现代化,科技化的时代,中国人民解放军需要的是高素质的兵种。

而之所以要改为一年两征,其目的就是为了改善如今解放军征兵难的结构性问题,以及提高兵员素质。

看到这里,可能有朋友就问了,只是改变了一年的征兵次数和时间安排,就能够提高兵员素质了,这是不是没多大关系?对此,不妨先看看解放军两次征兵的具体安排。

简单来说,就是解放军的征兵工作一年分为两次,上半年的征兵时间从二月中旬开始进行,直到三月底结束。

下半年的征兵工作则是从八月中旬开始,到九月底结束。看到这个时间安排,想来上过大学的朋友,应该就心里了然了。

这种时间安排,就是为了能够让更多各类院校毕业生或在校入伍生进入军队呀!

每年上半年的征兵时间,正好是那些即将毕业的高校生找工作的时间段,至于下半年,则是卡在了大一新生入校之前的时间段。

另外,这两个新的征兵时间,也能尽可能地避免那些社会青年的加入。

这倒不是什么歧视,而是在如今的中国,说真的,只要学生肯用心,肯努力,那么哪怕在高中毕业后上不了大学,多少也是能找个专科的。

而倘若连专科的水平都达不到,那最好还是不要来军队了,毕竟,如今的现代化战争可不是古代的拉壮丁,只要是个人,凑人头就行。

如今的解放军,伴随着武器的现代化,作战理论的现代化,所需要的也是高素质的兵员。这也是为什么,近些年来,国家鼓励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并且推出了不少奖励政策的原因。

那么话说回来,这些调整除了能有效提高解放军的兵员素质外,还有哪些积极影响呢?

好处多多

解放军的两征两退政策,可不只是为了提升军队自身的战斗力,同样也是为了解决一些社会问题。什么问题呢?

第一,是让更多有志投身军旅的学生得以进入军队。要知道,中国和外国不同。

大家在网上看到如韩国,泰国等国有关当兵的新闻报道时,基本上就没有几个人是自愿当兵的,甚至像泰国每次征兵时都是抽签,被选上的如丧考妣,没被选上的那叫一个得意洋洋。

没办法,他们那个条件太差了,不说别的,就说前段时间因为那场闹剧一般的正片,网友纷纷感慨韩国军队吃得那是真差,一天折合人民币15块钱的伙食费,连中学生都不够吃吧?

也难怪,韩国总统尹锡悦下令韩国军队搞政变时,那些士兵一个个的有气无力,都没有60岁老头精神了,就这种伙食,晚上都不敢晚睡。

再加上各种军中的欺凌事件,也难怪那里的人真不想当兵了。可在中国这里不同啊!辛苦肯定会辛苦,但无论是衣食住行,还是军队中生活风貌,都是令人羡慕的。


并且,中国人民解放军那可是正儿八经的子弟兵,你说你当过兵,那出来之后,别人都得高看你一眼,而在外国,那当兵的可就真是贼丘八了。

也难怪在中国每次下乡招兵,不知道多少人抢破了脑袋都挤不进去。第二则是,为那些毕业后一时找不到合适工作的大学生,提供一个新的出路。

最近这几年,由于社会经济确实不是太景气,以及大学生扩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每年的大学生毕业季,总是会出现不少毕业及失业的现象。

既然如此,不如多给他们一个选择,让他们尝试进入军队,在军队中生活两年,也许能够有一个全新的生活开始。

当然了,看到这里可能有朋友会问这些大学生,可能有一些人是脑袋一热,就想要进入军队报效国家。

可是又因为吃不了苦,或者是其他原因,比如说找到了适合自己的出路后,想要离开军队,又该怎么办呢?对此,解放军不是还有两个退吗?

两退和两征相对应,两征的目的是让更多高素质的人才进入军队,而两退的目的则是提升士兵的流动性,以保证士兵的自愿性。

倘若军队里的士兵有了退伍的念头,那么可以通过两退政策离开军队,继续自己的新生活。

如此一来,想走的人可以走,并且对于那些想来的人而言,有了两腿的保障后,同样,对于那些想要参军入伍的人而言,他们的顾虑也能少上不少。

还是那句话,咱们解放军可不是外国的贼配军,自愿是第一原则,不会强行把你抓壮丁。

但是需要注意一点,在中国服役期限到了之后,想要退伍可以,可无论在什么时候,只要你选择了参军入伍。

只要你还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那么就必须对得起自己身上的军装,对得起自己解放军战士的身份,不能当逃兵,不然的话必将受到军法严惩!并被人戳脊梁骨。

结语

国虽大,好战必亡,国虽强,忘战必危。

虽然和平是如此的美好,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知道,这个世界并不和平,因此,我们应该牢牢记住是谁在用自己的血肉之躯为我们守住了这份和平!

信息来源:

解放军报2020-01-17 09:57《2020年起实行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古代征兵制度,缅甸征兵制度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