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川成都工伤认定办法
在四川成都,工伤认定遵循以下办法:
1.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申请。
2.申请材料: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申请表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3.受理与调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完整的,要求申请人补充。必要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对申请进行调查核实。
4.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5.特殊情况:对于一些复杂情形,如是否属于工伤存在争议,需通过法定程序解决。
职工和用人单位应按照上述办法,及时、准确地申请和配合工伤认定工作。
二、四川建筑工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四川建筑工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确认可适当延长。
3.**伤残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至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
五级、六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3个月至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三、成都市工伤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成都市工伤八级伤残赔偿标准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四川省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级伤残为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八级伤残为1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其他费用:工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等,按实际情况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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