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担保成立的条件有什么
设立前提条件如下:首先,必须是第三方对债权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方可提出请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其次,既可以是债务人自身,也可由除债务人以外的其他关联人士为该第三方提供信用保障;再者,仅在第三方为债务人提供了保证、抵押或质押等特定类型的担保之后,才能够向债务人提出应当提供反担保之诉求;最后,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也即反担保措施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且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相关登记或者转移占有的环节,应该按照要求完成这些手续。
二、法院执行担保书的格式是什么
主题:务必在文书中清晰标注为“执行担保书”或者“担保书”。
关于担保人的详细信息:包括担保人的完整姓名/名称、具体地址以及有效的联系方式等。
关于被担保人的相关信息:也就是在执行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被执行人的所有信息。
关于案件的基础信息:包括执行案件的编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件等。
担保的具体内容:需要明确担保的范围、担保的方式(例如保证、质押、抵押等)、担保的期限以及担保的金额等方面。
承诺条款部分:担保人需明确表示如果被担保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担保人愿意无条件地接受法院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最后是签名与日期:担保人必须亲笔签署或加盖公章,同时注明提交该担保书的具体日期。
三、反担保的定义是什么,怎么规定
反担保,亦称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旨在确保债务人为担保人以外的人士在未来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其针对债务人类似的追偿权利得以充分实现。
反担保主要指代的是,那些为债务人生效担保的第三方,为进一步保障他们预期可能获得的追偿权能够顺利实现,因此向债务提出了提供担保的请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保证人承担起保证责任之后,除非当事人之间另行达成协议,否则保证人有权在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进行追偿。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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