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担保协议,个人担保信息查询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曹诗

个人担保协议,个人担保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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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担保书范文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明确十类人群为个人贷款对象。

《通知》明确,个人贷款对象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且无固定工作岗位的自主创业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并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复员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不含政策性安置就业或已被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招录用的退伍军人)。

刑满释放人员:是指刑期执行完毕或假释考验期满的服刑人员。

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是指高等院校(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和高级工班)的毕业生。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是指承担去产能任务企业的职工和失业人员。

返乡创业农民工:是指户籍在农村,离开户籍所在地转移就业取得工资性或经营性收入,在县(含)以下自主创业的人员。

网络商户:是指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是指纳入扶贫开发系统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含脱贫享受政策人口)。

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是指户籍在农村,开展自主创业的农民。

《通知》明确, 合伙创业组织创业也能申请。符合个人贷款对象人员合伙创办企业为合伙创业;符合个人贷款对象人员在同一经济实体创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组织创业。合伙创业和组织创业人员均应符合个人贷款对象条件。

小微企业申请需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通知》明确,2020年12月31日前新发放贷款,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通知》强调,各地要合理设置评估贷款审批要件,运用信息共享技术,利用大数据比对手段,实行人社部门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尽职调查、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多审合一”,避免重复提交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协同方式进行核验的,可不提供相关纸质材料。推动电子化审批,将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征信查询等贷款手续和担保手续一次性办结,为创业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记者│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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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担保协议书范本

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川观新闻记者 刘春华

近日,作为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政策措施之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相关政策措施时提出,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个人提高至50万元,小微企业提高至600万元,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贴息。

“四川创业氛围越来越好了。” “四川这政策太给力了!提高贷款额度,能帮好多人实现创业梦,期待更多人借此成功!”有关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的消息在川观新闻发布后(相关报道:《四川: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提高至600万元,个人提高至50万元》),网友纷纷留言点赞,同时希望了解创业担保贷款的具体条件。为此,川观新闻记者咨询了四川省就业局相关负责人。

根据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四川监管局2023年印发的相关通知,创业担保贷款是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由各地按程序择优选取)发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除贷款利息、担保费外,任何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

创业担保贷款的支持对象为——

符合条件的重点就业群体,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小微企业应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且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期限为——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本文来自【四川日报-川观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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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担保公司

来源:民商事裁判规则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李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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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特定的“个人资产作抵押”,应认定为保证担保


裁判要旨


抵押权为担保物权,故对抵押担保必须要求抵押物具体确定。担保人承诺以不特定的“个人资产作抵押”为债权提供担保的,不构成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而应认定为保证担保。

案情简介


一、2004年至2010年,北辰公司与良炫公司每年签订一份内容大致相同的合作协议书,约定北辰公司向良炫公司供货。良炫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敏以个人资产作为北辰公司债务的抵押。合同签订后,北辰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截止2011年10月20日,双方经过对账,良炫公司实际下欠北辰公司货款1550691.54元。

二、因良炫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北辰公司向咸安区法院起诉,要求良炫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袁敏承担连带责任。咸安区一审判决良炫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袁敏承担连带责任。

三、袁敏不服,提出上诉,咸宁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袁敏仍不服,以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为由向湖北高院申请再审。湖北高院指令咸宁中院再审。咸宁中院再审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裁判要点


本案中袁敏败诉的原因在于其承诺以其“个人资产作为北辰公司债务的抵押”构成了担保法意义上的连带责任保证。本案涉及到一个“牛头对上马嘴”的问题。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和保证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担保形式。袁敏在本案中明确承诺以“个人资产”提供抵押担保,但却被两级法院三次判决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明显超出了袁敏承诺的“文义”范围。原因在于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物权,其抵押物必须具有特定性,抵押物不具有特定性,一般不能成立抵押担保(《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浮动抵押除外)。而保证担保是以保证人的一般责任财产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形式。袁敏在本案中承诺以不具有现实性、特定性的“个人资产”抵押,应视为袁敏个人财产在动态化、浮动化中,系个人资产的集合概念,包括个人的不动产、动产、权利等,构成一般责任财产意义上的担保。故咸宁中院再审认为:“虽然袁敏承诺的是以个人资产作为抵押,但并未约定以何种资产进行抵押,其资产始终处于动态之中,故袁敏的担保行为实质是一种信用担保,即保证担保。”而本案中袁敏又未约定具体的保证责任方式,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咸宁中院再审判决确认袁敏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败诉。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物权为“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故作为物权的担保物权,必须是抵押权人对特定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但在本案中,袁敏笼统的以“个人资产”提供抵押,虽然有抵押之名,但因抵押物缺乏特定性,无法形成抵押之实。因此,当事人在处理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时,应妥善处理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浮动抵押和所谓的“企业全部资产抵押”之间的关系。《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浮动抵押的抵押物虽然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但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时间点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都可以特定化,抵押物范围具体明确,且具有可变价性。此点与所谓的“个人资产”“企业资产”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个人资产除了看得见的物权外,还有不可抵押的债权及在某种意义上不可评估的个人信用,不具有特定性,且无法直接对其进行变卖拍卖以实现变价受偿。故所谓的“个人资产”“企业资产”,不能成为抵押权的客体。

2、本案最值得关注的点在于法院将以个人资产抵押的承诺解释为连带责任保证。这一解释结论背后的法理在于,所谓的保证是指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责任财产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形式。此处的一般责任财产是指民事主体据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及信用的总和,通常我们称之为即全部个人财产或全部企业财产。因此,如果担保人承诺以“个人资产”“企业全部资产”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实际上就是以个人的一般责任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符合保证担保的本质特征。须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以个人资产“抵押”不至于使债权脱保,但关键的问题在于债权人不能对担保人的“个人资产”行使如抵押权般的优先受偿权,这是其风险所在。

3、本案法院运用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也颇为值得关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即对于合同解释,不应拘泥于文字,而应探求当事人真意。《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也确定了对于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除应遵循文义外,也应探求当事人真意。因此,对于当事人真意的探求是合同解释的根本。此处所谓的当事人真意,并非当事人纯粹主观上的意思表示,而是至在通过法律条文与事实间的“往返流转”能够最终“锚定”的“真实意思”,即既要尊重当事人意思,也要保护交易安全。在本案中,当事人文义上采用的是“抵押”,但通过意思表示的内容、目的来看,构成了《担保法》意义上的连带责任保证。这一解释方法不属于法律行为的转换制度,而纯粹属于法律行为的解释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物权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担保法》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法院判决


以下为咸宁中院在再审判决中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本院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案中,北辰公司与良炫公司合作多年,两家公司从2005年直至2010年每年都开始签合作协议书,袁敏为取得北辰公司的信任,均在上述合作协议书中载明:以袁敏个人资产作为北辰公司债务的抵押。虽然袁敏承诺的是以个人资产作为抵押,但并未约定以何种资产进行抵押,其资产始终处于动态之中,故袁敏的担保行为实质是一种信用担保,即保证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保证方式约定不明,袁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来源


再审申请人袁敏与被申请人湖北北辰汽车转向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咸宁中民再终字第11号]

延伸阅读


一、将以个人资产抵押认定为保证担保的判例

案例一:张家港市九五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军华、张家港市上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4966号]该院认为:“上诉人刘军华对于上博公司结欠九五公司货款92万余元的事实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刘军华承诺对其中的85万余元欠款承担还款责任,在承诺书中,刘军华明确表示以不特定的个人资产作为抵押,直至付清,该表述应认定为提供保证担保,因未对保证责任形式作出约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故以承诺的还款期限2015年4月30日计算,本案原告九五公司于2016年1月6日起诉时并未超过保证期间,刘军华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对于其以超过保证期间不承担保证责任所作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杨白凤与许国宏、重庆火荧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民初字第09612号]该院认为:“许国宏在《欠条》中承诺火荧公司逾期未返还各项款项共计17500元及利息,以许国宏个人资产抵押偿还,实际是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形式承担保证责任。现火荧公司未返还杨白凤各项款项等共计17500元及利息,许国宏应当对火荧公司应返还的租金等款项及应赔付的资金占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上海隽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硕泰五金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11936号]该院认为:“被告赖忠政向原告隽威公司出具承诺书表示如上述两张支票未能及时兑付,由其本人承担一切责任,由个人资产抵押,表明被告赖忠政愿意为被告硕泰公司出票的两张支票款承担保证责任。因承诺书中未对保证责任承担方式作出明确约定,根据担保法规定,被告赖忠政应对被告硕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赖忠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硕泰公司追偿。”

二、将以个人资产作抵押认定为抵押担保的判例

案例四:吉林省聚隆钢铁有限公司、李健与本溪利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5民终703号]该院认为:“关于李健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问题。还款合同第七条约定‘乙方承诺由乙方名下的企业及个人资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甲方以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无条件配合’,说明李健不但作为聚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还作为自然人的身份参与还款合同的签订。李健与利联公司以李健个人资产作为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但双方的约定仍合法有效,利联公司基于抵押条款要求李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妥。

(本文责任编辑:张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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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民商事裁判规则》主编,北京资深律师。均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个人担保责任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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