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代理卫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改变罪名并成功取保候审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滕玲若

  案情简介:

  卫某以牟利为目的,租用一处为经营场地,伙同他人收购二手苹果手机,同时购买与手机配套的假发票,然后将这些手机和假发票寄往多地苹果手机维修点,通过这些维修点向苹果公司的生产厂家更换全新正品的苹果手机,卫某收到厂家寄来的苹果手机后,再将这些换来的新苹果手机销售从中赚取差价。卫某被公安机关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张涛律师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卫某的委托担任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张律师通过与卫某交流以及阅卷,认为卫某不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本案罪名应该变更为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因为卫某在本案中没有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于是,张涛律师及时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从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经与检察院公诉科的承办检察官沟通后,检察官认同张涛律师的观点,同意本案由重罪名变更为轻罪名,即卫某由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变更为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是,张涛律师又及时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为卫某申请取保候审的辩护意见书,再结合社会危险性的法律规定进行论证,认为对卫某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最终,卫某成功取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6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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