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应如何分割,夫妻双方的存款怎么分配的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岑诗

  案情简介:

  原告周女士和被告马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周女士曾起诉要求与马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周女士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分析:

  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马某、周女士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周女士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

  本案中,关于双方名下存款的分割,结合相关证据,马某婚前房屋拆迁款转化的存款,应归马某个人所有,马某婚后所得养老保险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周女士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周女士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账户内的19.5万元转至案外人名下。周女士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周女士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周女士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周女士可以少分。马某主张对周女士名下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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