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章导读
公司股东未实际出资的,是否享有表决权?未实缴出资股东经公司催告后仍不出资,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除名时,该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对除名会决议是否具有表决权?
二、关键词
公司决议纠纷、未实缴出资、除名决议
三、裁判要旨
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仍未缴纳或者返还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对其进行除名,未实缴出资股东对除名决议不享有表决权。
四、案情简介
2009年3月,宋先生和高先生共同出资成立A公司。
2012年8月,B公司向A公司出资9900万元,成为A公司股东,占A公司股份99%,后B公司将出资款转走。
2013年12月,A公司向B公司发出催告函,督促其在三日内返还出资款,否则将召开股东会,对B公司股东进行除名。
2014年3月,A公司向B公司邮寄临时股东会决议,B公司对决议不服,认为决议无效,宋先生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对B公司除名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五、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宋先生诉讼请求,宋先生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确认A公司作出的除名股东会决议有效。
六、律师点评
洛阳公司法律顾问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股东认缴出资未届履行期限,有关未实缴出资股东表决权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比例确定。但是股东未按照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有权催告股东在合理的期限履行出资或者返还出资义务,否则,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处该股东除名,且该股东对除名决议不具有表决权。
律师提醒:当股东未按照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履行催告通知义务,经催告后未实缴股东仍不履行义务,公司可召开股东会,对该股东进行除名,且不用理会该股东的意见。做为公司创始人,可以在成立公司之初,起草针对未实缴出资股东关于表决权、参与经营权、分红权等权利义务条款的设计,防止股东之间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