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赵某强制猥亵案成功从轻处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陶岚子

  张涛律师代理赵某强制猥亵案成功从轻处罚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采取尾随、搭讪的方式,在某路边采用暴力手段将韩某拖拽至路边绿化带进行猥亵,后遭受韩某极力反抗,赵某逃离现场。案发后,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律师分析:

  本案中,张涛律师采取了两步走的方式,一是改变本案的定性;二是在改变定性之后再争取从轻量刑。本案的主要难点在于,公安机关认为本案构成强奸罪,而非强制猥亵罪,要想改变定性是非常困难的。鉴于此案件赵某自动中止了其犯罪行为,在本案的证据以及当时的作案环境,也不能证明赵某具有强奸的犯罪故意,且本案系临时起意的行为,与其它有预谋而进行犯罪的案件不同,但被告人确有采取暴力、猥亵的行为。因此张涛律师提出被告人并没有强奸罪的故意,本案公安机关的定性不准,要求改变定性的问题得到检察机关的采纳。在改变定性之后,张涛律师就积极争取在强制猥亵罪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张涛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赵某从轻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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