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浙0103刑初466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振胜,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1502198711039317,高中文化程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镇赵堂村1号赵堂社区7号楼3单元402室。2019年8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日被取保候 审,2020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建兴,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下检一部刑诉[2020]2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
振胜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 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谢祎青出庭,指控: 2019年1月至8月 间,被告人赵振胜在缅甸第四特区小勐拉地区,采用购买他人银行卡、手机号码及支付宝号码,为APP平台网络赌博直播间收取 赌资,并通过银行账户多次转账后打入指定账户,在此过程中收取资金10%的好处费。经被告人赵振胜辨认确定该APP平台网络
赌博直播间可以控制赌博输赢结果,用于骗取被害人资金。具体
1、2019年8月11日,被害人陈鹏飞在本市下城区被他人通
过网络骗取人民币10571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其中7800元 通过被告人使用支付宝账户(柏云峰)接并转账,97910元通过被告人使用支付宝账户(曲丽)接收并转账。
2、同年1月27日,被害人张贺贺在江苏省无锡市被他人通 过网络骗取25830元。其中8400元通过被告人使用微信账户(娄 志敏)接收并转账。
3、同年6月3日,被害人张凯在山东省滨州市被他人通过网 络骗取83700元。其中32500元通过被告人使用银行卡账户(杨 红瑞)接收并转账。
4、同年7月13日,被害人白亚峰在陕西省榆林市被他人通 过网络骗取111000元。其中109000元通过被告人使用银行卡账户(娄亚军)接收并转账。
5、同年7月18日,被害人杨凯在甘肃省瓜州县被他人通过 网络骗取132800元。其中50000元通过被告人使用银行卡账户(朱颖吉)接收并转账。
6、同年8月8日,被害人姚林在江苏省镇江市被他人通过网 络骗取90000元。其中13320元通过被告人使用支付宝账户(曲丽)接收并转账。
7、同年8月20日,被害人刘桂斌在山东省济南市被他人通 过网络骗取127900元。其中99200元通过被告人使用银行卡账户(杨吉兴)接收并转账。
8、同年8月21日,被害人杜茂生在上海市青浦区被他人通 过网络骗取7330元。其中3830元同通过被告人使用支付宝账户 (杨吉兴)接收并转账。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赵振胜在云南省被民警抓获,同年 10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管辖,次日,陇川县公 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赵振胜到陇川县公安局接受传讯,赵振胜表示愿意配合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民警调查。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振胜处查获扣押社会保 障卡1张、公积金卡1张、身份证1张、往来港澳通行证1本、电话卡4张、洗码卡2张、银行卡23张、手机5部。
认为被告人赵振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银行卡等方 式协助他人通过网络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 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振胜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 罚金,后调整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振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 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振胜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振胜通过提供、购买他人银行卡、手机号码、支付宝账号、转账等协助他人利用电信 网络技术手段设置骗局,非接触性诱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赵振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 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调整 后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 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之规定,判
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振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罚金限在判 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银行卡、电话卡、洗码卡等 财物(详见清单),均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赵振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196元,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 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周 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代 书 记 员 褚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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