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甲乙丙共同成立了A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其中股东甲占总资本的60%,乙占总资本的16%,丙占总资本的24%,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8年,A公司及甲在未通知乙、丙参加股东会的情况下,做出关于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700万,并修改公司章程。乙、丙知晓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甲辩称,其占公司总资本60%,做出《股东会决议》无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决议仍有效
二、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该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支持了乙、丙的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
二、律师点评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A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700万,并修改了公司章程,该决议实际由甲作出,乙、丙并未到会。因表决通过决议未达到2/3以上表决权,故法院认为该决议违反法律规定,认定该决议无效决议,并无不当。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石文辉律师
盈科海口高级合伙人
2018盈科全国优秀律师
盈科海口公司股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盈科海口第一届交通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