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财产保全费用怎么计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蒋灵

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财产保全费用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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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费用收费标准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交什么费用?

1. 申请财产保全有两个费用,一个是向法院预交财产保全费用,一般是五千元封顶;另一个要向保险公司申请或者购买财产保全担保。

2. 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所交的保险费一般在百分之三或者更低的费用,具体看标的额来确定。在这里,保险费是属于治单的费用,可以在诉讼请求当中主张这份权利,因为这是实现债权所需要的费用。

3. 另一个就是保全费用,是向法院预交的一种类似诉讼费的费用,这个费用在执行局或者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支持诉讼请求,在执行的时候一并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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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费用可以退吗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为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带来的诉讼风险,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向人民法院交纳了保全费,同时,部分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倾向于选择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向法院提供担保,由此产生一定数额的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费,那么上述保全费及保全责任保险费应由谁负担?

近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涉及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民事案件。

基本案情

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向其履行欠款900000元的支付责任,并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乙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在9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并向法院交纳了保全费5000元。同时,甲还选择以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向保险公司交纳保全责任保险费1500元。

案经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令乙公司向甲支付28000元欠款。其中,保全费5000元,由甲负担4800元,乙公司负担2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1500元由甲负担。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申请财产保全,从而产生保全申请费,由保全申请人先行垫付,并应当作为诉讼请求内容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诉讼保全费属于诉请范围,该费用属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范畴,应按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交纳申请费,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认定费用负担问题。对诉讼过程中形成的保全责任保险费,系当事人因申请财产保全而支出的费用,是当事人为避免保全错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购买的保险产品,既未包含在诉讼费范畴内,也非必要支出,当事人如无特别约定,一般由投保人自行负担。

相关法律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原标题:《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产生的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应如何负担?》

阅读原文

来源:武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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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知道对方名下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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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下边一起来了解

财产保全的知识点吧


1、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然除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

在诉讼过程中和申请强制执行之前

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怎样申请财产保全?


3、如何进行财产保全?


4、如何解除财产保全?


5、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财产保全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吗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纠纷,当沟通、协商等常规手段都行不通时,打官司,也就成了我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武器”。然而,打官司可不是免费的“午餐”,也是需要一定成本的。


俗话说:“衙门口向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其中涉及到的费用,在打官司之前我们得先了解清楚。因为这里有些费用是必须产生的,有些费用是根据案件需要申请产生的,有些费用是预交的,有些费用是可以退还的,有些费用是原告预交被告承担的,等等。


今天,就来给大家详细讲讲打官司通常见到的费用都有哪些,并且以100万标的额为例,具体计算一下各项费用的金额。


一、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也称诉讼费,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按照规定应向法院缴纳的费用,是打官司时必须要缴的费用。根据案件性质和标的金额的不同,案件受理费的收取标准也有所差异。

1.以财产案件来说,若标的额为100万,计算方式如下

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为(100000-10000)×2.5%=2250元;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为(200000-100000)×2%=2000元;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为(500000-200000)×1.5%=4500元;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为(1000000-500000)×1%=5000元。

将各部分相加,50+2250+2000+4500+5000=13800元。所以,100万标的额的财产案件受理费为13800元。


2.非财产案件诉讼费按案件类型采取固定金额或分段累计方式收取,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离婚案件

每件交纳 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时:

财产总额≤20万元,不另收费;

超过20万元部分,按 0.5% 加收费用。


(2)侵害人格权案件(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每件交纳 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时:

赔偿金额≤5万元,不另收费;

5万元<金额≤10万元,按 1% 加收;

金额>10万元,按 0.5% 加收。


(3)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交纳 10元。


(4)其他非财产案件(如确认收养关系、选民资格等)

每件交纳 50元至100元。


案件受理费一般由原告先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如果双方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具体实践中,因为案件受理费是原告预交的费用,如果最终被告败诉,由被告承担。这个时候就牵扯一个重要问题:原告预交的费用该怎么退费呢?以前法院的做法是在执行环节中解决,也就是在强制执行被告的时候,把案件受理费一并执行,然后退还给原告。现在根据新的诉讼费管理办法,原告可以直接向案件的承办法官申请退费,这就避免因被告无财产导致垫付的案件受理费无法退还的问题。


二、财产保全费

财产保全是诉讼过程中一项极为关键的措施,旨在确保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有效执行。当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可能存在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胜诉后无法得到切实保障时,就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比如在债务纠纷里,债权人知晓债务人正准备低价抛售房产以逃避债务,此时债权人便能向法院申请对该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合理,就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限制债务人对相关财产的处分权。当我们在诉讼过程中需要申请财产保全事项时,就会产生申请费。


以财产保全为例,若申请保全100万的财产,计算如下: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为(100000-1000)×1%=990元;

超过10万元的部分,为(1000000-100000)×0.5%=4500元。

三者相加,30+990+4500=5520元。但需注意,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所以申请保全100万财产的费用为5000元。

财产保全费同样由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或者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分担方式。


三、司法鉴定费

司法鉴定就是针对双方争议又无法确定的事实,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鉴定报告。司法鉴定的内容有很多,比如,笔迹鉴定、伤情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等。

司法鉴定费不是必须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根据案件证据的需要,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用全国范围内,司法鉴定费没有统一标准。经济发达地区,鉴定成本高,收费可能偏高;经济欠发达地区,收费相对低。像某些经济发展一般的省份,笔迹鉴定费可能每份检材在800-2000元。而在一些一线城市,因人力成本、设备先进程度等因素,费用可能超出该范围。


司法鉴定费有2个承担原则:


1.败诉方承担原则司法鉴定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若案件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将根据责任比例确定各方分担金额。例外情形:刑事案件的伤情鉴定费用通常由司法机关承担;民事案件中若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费用由委托人先行垫付。


2.“谁主张、谁垫付”规则

申请鉴定的一方需先行垫付费用,待法院判决后由责任方承担。例如,侵权纠纷中,若鉴定结果证明侵权事实成立,则垫付的鉴定费用由侵权方赔偿。


四、公告费

公告费是诉讼费用的一种,指在诉讼过程中因需向公众发布法律公告而产生的费用。例如,法院无法直接联系被告或需公示法律文件时,通过报纸、网络等渠道发布通知所支付的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公告费属于“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由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相关机构或单位。普通民事公告送达文书的费用约为300元/次,涉及复杂案件或特殊渠道可能更高。


五、案件执行费

案件执行费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为完成财产查控、处置等强制措施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两部分。其核心作用是弥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人力、物力消耗,保障执行程序有效开展。


申请执行费: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需预缴的费用,通常根据执行标的金额按比例收取。例如:执行金额≤1万元:每件50元36;1万元<金额≤50万元:按1.5%计收36;金额超过500万元:按0.1%计收68。


实际支出费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具体操作成本,如:执行人员差旅费、财产评估/拍卖费;财产保管费、公告费等。


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例如,法院强制划扣存款或拍卖房产时,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支付。


六、其他费用

在打官司过程中,还可能会产生一些其他费用。比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这些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打官司前,一定要提前搞清楚费用问题。决定打官司前,当事人得全面评估案件情况,仔细算算可能产生的各项费用,权衡好利弊再做决定。另外,了解费用相关规定也很关键,这能帮咱们在打官司过程中合理规划开支,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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