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和质权如何选择,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任琴子

一、留置权和质权如何选择

留置权和质权是两种不同的担保物权,在选择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成立条件方面

1.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而产生,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时,债权人可依法留置该动产。例如,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未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对保管物有留置权。

2. 质权是约定担保物权,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且出质人将质押财产交付给质权人时质权才设立。

(二)占有方式方面

1. 留置权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质权是通过出质人的交付而占有质物。

(三)担保财产范围方面

1. 留置权主要针对动产,并且通常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

2. 质权的标的除了动产外,还可以是权利,例如汇票、支票、本票等权利凭证可以出质。

如果债权是基于法定的特定合同关系产生,且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动产,可考虑留置权;如果是双方有约定担保的意愿,并且涉及动产或权利担保,质权可能更合适。

二、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

留置权与质押权存在以下区别:

1. 占有条件不同。留置权是基于法定的原因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例如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质押权是出质人自愿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占有。

2. 设立方式不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约定。质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来设立。

3. 权利客体范围不同。留置权的客体一般为动产。质押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权利,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可以出质。

4. 实现方式的限制不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予债务人不少于两个月的履行期限。质押权实现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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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质押:

- 如果是动产质押,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但是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退还质押物的问题。

2. 留置:

-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只有当留置权消灭的情形出现,例如主债权消灭、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人应当将留置财产返还给债务人。

3. 定金:

- 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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