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彩礼返还裁判规则合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沪高法民一[2004]26号)(二、如何判断彩礼)
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安徽省亳州中院审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6年10月1日起试行)
一方在婚约中迫于当地习惯做法,按当地风俗,一般通过媒人等中间人给付另一方的财物,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的“按习俗给付彩礼”。
彩礼一般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一方请客花费或所送少量烟酒及食物等不计入彩礼的总额。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返还彩礼请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理解(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理解(参考)
案例:吴某与韩某离婚纠纷
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应理解为给付方因给付彩礼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可以参考低保证明及其他客观证据做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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