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是否要抵押物
通常来说,这个保证是由担保人和债权人两人商量后定下来的,所以一般情况下就不需要提供什么抵押品了。
不过呢,如果等到哪天债权人还不起债的时候,这个保证人就得站出来扛着这份债务。
所以说啊,当个保证人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儿,肯定是要确定那个人绝对是靠得住的那种,而且还有足够的实力还债才行嘛。
再者啊,这个保证的责任可不仅仅只是担保整个主债权那么简单,它还包括了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为了追讨债务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哦。
二、实现抵押权的程序是什么
咱们要实现抵押权,需要经过以下步骤哦:首先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商量好,把抵押财产拿去拍卖或变卖;其次呢,就是在拍卖或者变卖后,抵押权人应该得到的费用会有优先的权利来享受;如果这俩方面的人都不肯妥协的话,那么这时候我们就只好请人民法院帮忙,通过他们来拍卖或者变卖这个抵押财产了。
三、留置权人可以在留置物上设立抵押质押
若留置权人未取得所有权人的许可擅自用其所留置之物设立质权,那么此项质权设定行为将会归为无效。
然而若是针对动产设定质权,债权人是可以依照善意取得的原则来实现此类质权设定;但是经过所有权人准许的质权无疑具备法律效力。
当留置物之上再次设定质权并引发与留置权之间的冲突时,质权应当优先于留置权,这是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标的物已经由质权人实际控制,而留置权人则属于间接占有者。
如果在质物上产生了留置权,也就是说质权人将质物交付给第三方进行占有,并且该第三方基于留置权成立的原因而善意地获得了留置权。
在这种情况下,留置权应当优先于质权,因为在这个情境中,标的物实际上是由留置权人所控制,而质权人则属于间接占有者。
例如,如果质权人在运输质物的过程中,由于未能支付运费,导致被承运人留置,根据占有优先的原则,留置权人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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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留置权人可以在留置物上设立抵押质押,留置成立后,若留置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