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被告张某到原告某保安公司工作。入职当天,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及《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被告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并请求原告将应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补贴形式按月发放给被告。被告自愿放弃因此向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各类保险待遇等其他费用的权利;如被告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主张原告应给予缴纳社会保险,被告应返还原告按月随工资支付给他的社会保险费。因此产生的滞纳金、利息等,由被告全额补偿给原告。2022年3月,被告反悔,向有关部门投诉,后原告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97196.32元及滞纳金65857.51元。原告认为,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发放的保险补贴99383.14元并承担滞纳金,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负有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法定强制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无效的。故涉案《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虽系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签订,但因该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被告所获取的社会保险补贴应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99383.14元不当得利予以支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用工单位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产生的滞纳金不应由劳动者承担,故被告要求原告承担65857.71元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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