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的阿刚与小平在2019年3月在法院调解后离婚。在调解前,阿刚与案外人阿辉达成了买卖的房屋意向,阿刚用大概120万元购买了阿辉名下的一套房屋。为防止小平分割该房屋,阿刚以案外人阿沙的名义签订了一份买卖房屋的协议,并用阿沙的名义贷款了50万元,2018年5月这个房屋登记在了阿沙的名下。2019年7月,该房屋被阿沙变更登记到阿刚的名下。2019年8月,小平到法院起诉,要求对阿刚恶意转移的房屋进行分割,并要求其支付自己80万元。
长沙阿刚购买涉案房屋时间为2017年9月,是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阿刚与小平离婚时,对这套房屋没有进行处理,所以小平请求分割这件房屋,是应该被支持的;考虑到阿刚的行为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最后应当少分财产。于是最后判决阿刚支付小平房屋相应的折价款。
《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是有相关规定的,像阿刚这样的用隐藏、转移等这样的方式处理共同财产,或者是想侵占另外一方财产的,在分割财产时,阿刚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即使是离了婚后,仍然有上述行为的,还是可以提起诉讼的,能够请求再次分割。
从长沙阿刚和小平的婚姻中我们应该知道,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是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的,如果对另一方财产有侵害,是属于侵权行为,为了维护公平,理应要受到制裁。在这个案例中,阿刚恶意地隐藏、转移夫妻的共同财产,法院最后也是判决阿刚只分到了30%的财产,这样既是对阿刚失信、侵权行为的惩戒和处罚,也是对小平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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