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哪些情形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福建离婚损害赔偿可以在离婚后提出吗

债权债务 编辑:穆书岚

一、离婚案件中哪些情形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离婚案件中,以下情形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重婚。即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义务,对配偶的精神造成极大伤害。

(二)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此行为破坏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纯洁性。

(三)实施家庭暴力。包括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给受害方带来身心双重创伤。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表现为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摧残;遗弃则是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等义务而拒不履行,这些行为严重伤害家庭成员间的感情。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比如一方有严重的通奸行为、嫖娼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给对方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可主张赔偿。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有相应证据支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福建离婚损害赔偿可以在离婚后提出吗

在福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在离婚后提出。

(一)若符合法定情形且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法定情形主要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比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另一方在协议离婚时未放弃主张损害赔偿权利的,离婚后一年内可就此提出赔偿请求。

(二)在诉讼离婚中,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若在一审时未基于法定情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三)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法定情形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三、湖北离婚之后债务问题多久和对方没关系

在湖北,离婚后债务与对方脱离关系的时间,需根据债务性质来确定:

- 若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如一方婚前债务、婚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等,自债务产生时就与另一方无关,离婚后也无需对方承担。

-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在离婚时需进行协商处理。若双方就共同债务的分担达成一致,并通过离婚协议等书面形式确定各自承担份额,且债权人知晓并同意该约定,那么按约定执行,自约定生效起按分担情况确定责任。但如果债权人不知晓该约定,即使离婚,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不过,一方承担超出约定份额的债务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总之,要明确离婚后债务与对方脱离关系的时间,关键在于准确判断债务性质及相关约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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