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几岁之前判给女方,离婚孩子抚养费一月多少钱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萧妍玲

离婚孩子几岁之前判给女方,离婚孩子抚养费一月多少钱

大家好,由投稿人萧妍玲来为大家解答离婚孩子几岁之前判给女方,离婚孩子抚养费一月多少钱这个热门资讯。离婚孩子几岁之前判给女方,离婚孩子抚养费一月多少钱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近几年,离婚率是逐年攀升,离婚成了越来越普遍的社会现象。在离婚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孩子的抚养权归谁,更是离婚双方争夺的焦点。为了夺得孩子的抚养权,父母双方甚至不惜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聘请律师打官司。

众所周知,在离婚的过程中,通常母亲会处于弱势。因为在孩子出生之后,很多女人会放弃工作,在家里做一个全职妈妈。这样一来,在离婚官司中,母亲一方因为没有固定收入,很大程度上,会失掉孩子的抚养权。这对把孩子看作一切的母亲来说,无疑是致命一击。

为了减少离婚过程中因为孩子的抚养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在《婚姻法》中也有了新的规定。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离婚后孩子到底判给谁的最新规定吧。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两岁以下孩子随母亲生活并不是硬性规定,也就是非强制性的。这一规定实施的条件是:父母双方各方面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孩子的母亲更有抚养孩子的优势。如果母亲一方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孩子则由父亲进行抚养。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根据父母具体情况择优判决

针对两岁以上的子女,需要从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和家庭生活氛围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例如经济条件更有优势的、工作比较稳定能够给孩子稳定陪伴的、家庭氛围比较和谐的等。在综合考虑下,各方面条件更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会有更大的机会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三、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孩子的个人意愿为评判的主要标准

针对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已经有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可以拿定主意自己和谁生活在一起。因此,最新法规认定: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可以参与选择自己以后和父亲还是母亲生活在一起。

四、轮流抚养的可行性

针对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我们需要知道的是,抚养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并不是说孩子一旦判给谁就不能进行更改了。在判定抚养权归属的问题时,如果双方各方面条件相当且双方都不愿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经过双方的协商调解,可以选择轮流抚养孩子。轮流抚养是可行的,也是得到法律认可的。

以上四个方面是判决抚养孩子的参照标准,在具体实施时,可能因为实际情况的特殊性有灵活的调整。不管怎么说,离婚对孩子的伤害是无法计量的。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应该从最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最大程度上照顾孩子的情绪。

为人父母,就要有为人父母的样子,切不可因为自己的私人情绪,而做出伤害孩子的举动。父母应该对自己的孩子负起应负的责任,为了孩子更好的成长而营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给钱了?

版权声明: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

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2024

1.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例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等等。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孩子已满两周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直接抚养权即归该方。同时区分考虑:

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

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谁签字,家长会经常由谁去开,课外活动由谁缴费、签字、陪同等。

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3.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轮流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5.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子女。“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6.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即使父母双方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负有该义务。

抚养费可以由父母双方通过平等自愿进行协商,就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协议中还可以对每年抚养费的增幅额度以及特殊情况进行约定,使每年的抚养费可以弹性变动、可操作性更强。若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则会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

7.举证策略

父或母一方若希望直接抚养子女,应当对具备以下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以适当的方式表达诚意:

第一,证明己方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己方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较对方更优。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是争取直接抚养归属的有力证据。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己方(含自己的父母)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在无特殊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改变抚养状态。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第三,表达诚意。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也许会占有优势。

除此之外,即便抚养暂时不归己方,也不意味着今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是导致抚养权变更的事由。

8.证据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父或母一方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1)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2)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如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3)其他能够证明己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4)己方或者对方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等,以证明双方的收入;

(5)己方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以证明双方的工资收入;

(6)己方或者对方租房合同,以证明双方的租房收益;

(7)双方经营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以证明双方的经营收入;

(8)子女的实际花销,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

9.直接抚养的归属并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0.父母一方正在服刑

由于父母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因此,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子女的情况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为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也同意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1.继子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法院应予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12.养子女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未表示反对的,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义务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3.有两个子女的直接抚养应如何分配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确定子女直接抚养的归属,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如果两个子女均已满两周岁的,法院一般会判决父母每人抚养一个子女,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等考虑的选择;如果子女未满两周岁的,原则上归母亲抚养。

14.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5.在离婚案件中,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用“抢夺、隐藏孩子”的行为争夺抚养,而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在法院判决直接抚养归属后抢夺、隐藏子女的,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江西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离婚孩子一般怎么判,归谁的几率大

因为种种原因,与爱人离婚后孩子到底归谁?别急,15个法律要点助你理解,孩子抚养问题一起来看看~

1.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例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等等。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孩子已满两周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婚姻家庭编解释》

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直接抚养权即归该方。同时区分考虑:

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谁签字,家长会经常由谁去开,课外活动由谁缴费、签字、陪同等。

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3.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

共同生活多年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轮流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5.不良行为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子女。“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6.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即使父母双方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负有该义务。

抚养费可以由父母双方通过平等自愿进行协商,就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协议中还可以对每年抚养费的增幅额度以及特殊情况进行约定,使每年的抚养费可以弹性变动、可操作性更强。

若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则会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

7.举证策略

父或母一方若希望直接抚养子女,应当对具备以下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以适当的方式表达诚意:

第一,证明己方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己方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较对方更优。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是争取直接抚养归属的有力证据。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己方(含自己的父母)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在无特殊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改变抚养状态。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第三,表达诚意。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也许会占有优势。

除此之外,即便抚养暂时不归己方,也不意味着今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是导致抚养权变更的事由。

8.证据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父或母一方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一)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二)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如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三)其他能够证明己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四)己方或者对方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等,以证明双方的收入;

(五)己方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以证明双方的工资收入;

(六)己方或者对方租房合同,以证明双方的租房收益;

(七)双方经营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以证明双方的经营收入;

(八)子女的实际花销,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

9.直接抚养的归属

并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0.父母一方正在服刑

由于父母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因此,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子女的情况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为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也同意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1.继子女

《婚姻家庭编解释》

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法院应予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12.养子女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未表示反对的,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义务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3.有两个子女的直接抚养

应如何分配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确定子女直接抚养的归属,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如果两个子女均已满两周岁的,法院一般会判决父母每人抚养一个子女,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等考虑的选择;如果子女未满两周岁的,原则上归母亲抚养。

14.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5.在离婚案件中

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在法院判决直接抚养归属后抢夺、隐藏子女的,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中国普法

编辑:史梓敬

离婚孩子判给女方,孩子户口在男方,用不用迁

胡洁人 卫薇

近年来,中国离婚率持续上升。

据民政部2001年至2018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从2001年到2018年,中国年离婚数量从125万对增长到446.1万对,增长了3.6倍,“离婚率”由1.96‰增长到3.2‰。除2002年、2006年相比前一年略有下降外,其余年份“离婚率”都呈增长态势。

如果双方有孩子,那么不可避免的是离婚率上升意味着更多涉及抚养权与探视权拉锯战的发生和持续。《婚姻法》规定,离异父母一方获得子女抚养权,而另一方享有探视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抚养权和探视权的纠纷和矛盾比比皆是。如何更好的处理离婚双方的抚养权和探视权,是整个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于抚养权和探视权的争议

首先,关于抚养权的争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决定。

若离婚双方对于抚养权意见一致,法院会优先参考双方意愿,尊重离婚协议的约定。然而现实生活中,抚养权往往是离婚双方争执的核心。在没有达成统一意见时,法律也分多种情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规定对于抚养权的约定大多采用“可”、“优先考虑”等模糊字眼,且抚养权的根本原则是从子女权益出发,但在实践中婚姻家事法官案件处理个案时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如前段时间热议的魏圆圆案一审便是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判给了父亲,调解结案后采用的是分阶段抚养的形式。两次判决均与前述法条规定有出入,采用的是特殊案件特殊处理方式、个案正义原则,这实际上并不利于相同案件的处理。

与抚养权紧密相连的是抚养费。中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对抚养费作出了明确规定,“子女归夫妻一方抚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纠纷仍存在很多复杂的情形。

一是抚养费与其他合理支出之间的关系。抚养费一般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是不同类型学校的教育费用存在较大差异,部分民办学校、国际学校等教育支出极大,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的抚养费并不能覆盖,同时支付抚养费一方是否同意子女就读该类学校也是应当考虑的因素。同样,一般抚养费所能涵盖的疾病类型及医疗支出有限,当出现重大疾病时如何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支出,也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二是支付抚养费一方情势变更的鉴定与抚养费保准的改变。现实中,支付抚养费一方常以经济条件发生变化,特别是经济贫困为由拒绝增加抚养费或者要求降低抚养费。一般来说,法院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判断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收入,但是实践中普遍存在劳动合同造假,故意隐瞒收入的情况。

三是关于抚养费违约金的问题。实践中关于抚养费是否适用违约金条款有诸多争议。在离婚协议中,通常会约定一方若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则需要承担违约金,以此来约束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履行。但是,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违约金,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关于这个问题,目前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这也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裁判结果不一的情况。部分判决显示抚养费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属于身份关系的范畴,而中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离婚协议不适用于合同法,故要求给付抚养费违约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而有的判决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及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当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协议书往往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按期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既如此,离婚协议书中逾期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条款也是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依法予以支持。

其次是关于探视权的争议。目前《婚姻法》只明确了父亲或母亲的的合法探视主体地位,民法典婚姻编的草案新增了(外)祖父母的探望,规定了“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前条规定(父亲或母亲的探视权)。”然而这项规定的实施还有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如何认定所谓“尽了抚养义务”?指的是给付抚养费还是尽到照顾义务?法条中没有明确规定。

另一方面,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具体的探望内容能否及于(外)祖父母?探望权的行使还要看孩子自己是否愿意,如何判断孩子是否愿意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离婚判决明确了探视权的探视时间、探视时长和探视方式,随着时间变迁,原本考虑的因素可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例如子女参加课外辅导班产生时间冲突或是遇搬迁、移民等极端情况致探视不能,又该如何保证探视权的行使?

实践中,探视权的执行遭遇多方面的困境。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为例,2017和2018年,该院受理探视权执行案件共26件,7件执行较为顺利,13件执行较为困难,6件基本无法强制执行。在一些积怨较深、矛盾较大的离婚案件中,子女往往被作为父母要挟、牵制,甚至是攻击对方的工具,拒绝探视的情况并不鲜见。探视权执行过程中,往往容易忽视探视权的保障与子女个人意志的尊重之间的平衡,处理不当则易产生负面的社会效应。

子女利益最大化是最核心的原则

针对离婚后抚养权之争,法院需秉持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婚姻法》是中国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是民事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则,离婚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自治选择适当的方式来承担自身责任。但是这种自由尺度如果掌控不好,则会演变成自由。对此,法院应对离婚协议实行一定程度的审核,并鼓励父母勇于承担子女的抚养权,双方要尽快针对此问题达成一致。

在诉讼离婚中,若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法院也应从保护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寻找最合理的抚养方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时要求法院在抚养权强制执行的案件中,更应关注子女本身的意愿。通常而言,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也可以参与到整个执行程序中,并且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发表的意见原则上也应当受到法院的尊重。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要应当充分考虑其相关环境和条件来判断其与哪一方父母居住更有利于其成长和权益保护。

同时,应完善抚养费的确认标准。抚养费的标准制定应综合分析子女生活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考虑因素应包括人均工资、基本生活费用以及培养教育、医疗费用等,对当地普通子女生活中所需要的费用总额做详细的市场调研,抚养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而随时变动,可每年针对现实情况变化进行一次调整。抚养费的决定权应由专属部门掌握,可成立负责抚养费确定标准的专属部门,不仅对子女抚养的费用做出评定,也严格监督支付费用主体履行责任的情况。在发生抚养费延迟履行时,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简化强制执行的流程,督促支付抚养费一方尽快履行。

针对离婚后探视权之争,一方面,法院应做好释法工作,提高父母对于探视权的法律认知。在诉讼进程中,父母应当明确探视权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亲权,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同时,探视权是一项长期性的权利,探视权在行使过程中可能会因多样因素的影响而迟延行使或不能行使。在发生迟延行使的情况时,双方应当重新协商确定探视的方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在发生不能行使的时候,应当对客观的现状有理性的认识和理解,例如前文所提到的移民等,应保证充分友好协商。同时,离婚判决中应明确探视权的探视时间、探视时长和探视方式,如发生情势变更可重新约定。

中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具体规定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由此可以看出中国法律对子女抚养义务的主体进行了扩大解释,这意味着在抚养权方面,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与未成年人的亲生父母有同样的法律地位,那么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些近亲属在符合一定的要求时,也应当拥有探视权。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权利主体在行使探视权时,在一定程度上同父母子女行使这项权利具有相同性,如果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等因为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作出一定让步的,(外)祖父母行使探望权时,可以参照适用。

另一方面,尊重子女在探视权中的意愿。子女作为探视权的对象,并不是一直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在子女年幼时,由于还不能形成独立的意识,出于维系非抚养一方与子女之间情感纽带的考虑,权利保障应侧重于非抚养一方的探视权。但随着子女独立意识的形成,可能会抗拒非抚养一方的探视。因此,笔者建议对年满8周岁及以上的子女,法院在处理其权利保障的时候应更加侧重于子女的意愿和需要。如果子女不愿再接受非抚养一方的探视,人民法院及相关机构组织经必要程序确认是子女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应明确告知非探视一方相关情况,请其尊重并理解子女的意愿和感受,不应继续强行探视,引发新的矛盾,并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综上所示,中国《婚姻法》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婚姻家事法官在处理案件时需要在父母利益、子女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特别是法治权威)之间寻找平衡,而子女利益是法院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离婚后的抚养权及探视权之争不应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应将对其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

(作者胡洁人系同济法学法学院副教授,卫薇系同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本期编辑 常琛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离婚孩子几岁之前判给女方,离婚孩子抚养费一月多少钱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