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向村委会提交申请公开村务,迟迟不予答复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当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村务事项时,村民的救济途径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有关单位未履行调查处理、告知答复等义务,构成履责行为不合法。
案情概况
陈先生×年×月10日向忠县政府县长邮寄申请书,反映忠县金声乡白岩村村民委员会不按规定公开财务账目及向审计部门虚报材料等,认为忠县政府对此负有指导、监督、查处的法定职责,请求忠县政府责令白岩村委会将2008—2016年有关联性的财务账目、原始会计凭证移交该村第九届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向村民公开,并依法问责。同月12日,忠县政府签收该邮件,未对陈先生作出答复意见或告知处理结果。
审判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到本案中,结合原审查明的事实,陈先生向忠县政府提交了行政处理申请,忠县政府收到该申请后,虽然将陈先生的行政处理申请批转给忠县农委办理,忠县农委也函告金声乡政府依据陈先生的申请督促白岩村委会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账目进行公开并函复处理结果,但忠县政府未将移交转办事项情况告知陈先生,亦未在两个月内对陈先生作出答复意见或处理结果,故应当认定忠县政府未依法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忠县政府限期对陈先生提交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或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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