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依协议拆除村民房屋,属村民自治,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黄凯宇

【裁判要旨】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等程序形成决议,与当事人签订改造安置协议,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对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统一进行补偿安置,后村委会依据协议将其房屋予以拆除。显然,该拆除行为属于村民行使自治权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基本案情】

杨玉明诉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经最高院再审终结。

邯郸市为全面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管理格局,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公共服务,按照《河北省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制定了《邯郸市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方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村、辛寺庄、街儿庄列入2019年计划改造城中村。2018年10月份开始,峰峰矿区辛寺庄社区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实行村民自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形成《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给予村民合理补偿后,统一收回村民宅基地使用权。依据《峰峰镇辛寺庄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村委会与杨玉明签订了《峰峰镇辛寺庄村改造安置协议书》,并依据《协议书》向杨玉明提供的收款银行卡中打入了补偿款。

本院认为,河北省邯郸市峰峰镇辛寺庄社区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等程序形成决议,与杨玉明签订了《峰峰镇辛寺庄村改造安置协议书》,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对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统一进行补偿安置。后辛寺庄村委会依据协议将其房屋予以拆除,显然,该拆除行为属于村民行使自治权范畴。杨玉明就涉案房屋与辛寺庄村委会签订了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其与涉案房屋已无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从辛寺庄村双委会记录、村委会议案、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及公告看,杨玉明所诉城中村改造行为是辛寺庄村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村双委讨论、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等程序形成决议,收回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对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统一进行补偿安置。故该城中村改造行为属于村民意思自治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因此,村委会依协议拆除村民房屋,属村民自治,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广大被拆迁户若是在行政诉讼中遇到不明白的问题或者维权中遇到障碍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解答,以免维权走弯路。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