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酒女性饮酒死亡,谁负责,陪酒女喝酒猝死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卞锦

A公司经营某会所卡拉OK,顾客B等人来此喝酒唱歌,C女等人为陪酒小姐,通过陪酒服务获取小费。

有陪酒小姐提出“多发点小费就多喝点酒”,顾客表示同意“喝多少酒给多少钱”。

陪酒小姐遂争相喝酒,C女因喝酒过多而醉倒在沙发上。

顾客B等人向会所付钱(不含小费)后离开。

后会所工作人员在清理包房时发现了酒醉不醒的C女,被送至医院救治无效,因窒息、重度酒精中毒而死亡。

现C女父母悲痛欲绝,将A公司和顾客B等人告上法庭。

另查明,C女从事陪酒服务所持IC卡为他人借用,会所与C女无劳动关系。

那么,侵权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呢?

Q1娱乐场所经营者是否需担责?

【实务裁判要点】

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从职业道德遵从公序良俗。

被告A公司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履行对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的管理义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为进入娱乐场所人员提供陪侍服务。

A公司作为娱乐场所经营者,违规容留、放任陪酒女在其经营场所内提供有偿陪酒服务,以此种方式增加公司的盈利,对陪酒女过度饮酒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Q2顾客是否需担责?

【实务裁判要点】

顾客B等人作为共同消费者,不能排除与其他顾客共同参与不当劝酒的行为。

且即便未参与不当劝酒,但当共同消费的其他顾客实施以金钱相诱惑纵容C女喝酒时,不仅未加以劝阻,而且采取放任态度。

故对C女的死亡亦具有一定的过错。

Q3陪酒女自身是否有责任?

【实务裁判要点】

C女作为一名完全行为能力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喝酒过度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常识。

但其在不具备娱乐场所从业身份及顾客仅以金钱诱惑而未强行要求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陪酒服务,并不顾自己的身体健康而任意喝酒。

故C女本人应对其重度酒精中毒并引发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综合来看,A公司和顾客B等人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同时,因A公司违反娱乐场所管理规定,为C女提供服务场地容留其从事有偿陪酒服务,为顾客B等人对C女实施以金钱相诱惑的不当劝酒行为提供了便利,故A公司的过错责任大于顾客B等人的过错责任。

此外,由于A公司对顾客B等人的不当劝酒行为采取放任态度,故A公司应对顾客B等人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结合具体情况,本案A公司承担25%的过错责任,顾客B等人承担10%的过错责任,C女承担65%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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