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买卖合同,因第三人的原因一直未履行怎么办,买卖合同向第三人交付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曹研惠

张大与王小是朋友关系,王小从事手机销售工作。张大和王小签订了买卖合同,转了二百三十万余元,订购了三百部手机。但王小一直以手机出问题为由拒绝交付手机,严重侵害了张大的合法权益。张大遂委托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诉讼。提出以下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返回货款二百三十万余元;②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王小辩称:“我不是从事买卖手机的工作,这个只是投资。我是代理关系,就是从深圳低价买手机高价卖给中关村,从中赚利润。张大是我表哥林明的爱人,我们见面的时候我跟她说了手机投资的事情,她很感兴趣就跟我一起投资,后来林明联系我,说他们想挣点钱,并没说要手机。后来给我打完钱之后王二那边操作就出事了。王二在深圳也是被骗了。我也往里投了四、五十万,现在王二被判刑了。”

张大与王小系亲戚关系,张大的丈夫林明系王小的表哥。18 年 4 月 王小给林明发微信说手机有特价机,每台能有五百余元的利润。5月,张大向王小转账二百三十万余元,汇款附言 300 台手机钱。庭审中,张大主张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王大则主张双方是投资关系,约定是代买代卖,其向张大支付手机代售款不是手机。同时,王小表示实际的操作是其表妹王二,王二未向其给付销售回款,导致其未向张大付款。双方认可合同履行期是一个月,自 2018 年 5 月起算。

另查一,王二涉嫌诈骗罪于2018 年 8 月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S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予以受理并出具受案回执。2019 年 5 月 ,北京市某区检察院起诉指控王二以能够低价购买手机并加价代卖为名骗取他人货款,已犯合同诈骗罪。后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刑事判决书,判决王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查二,张大自述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本院收到张大起诉状的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本院认为:从张大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张大从王小处低价买入手机,再委托王小高价卖出,然后王小将利润支付给张大。因此,张大与王小之间的合同存在手机买卖和委托代卖两个主要关系。但本案案由的定性并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现张大已按约向王小支付合同款,王小收款后未向张大给付代售手机所得款,且合同已经不可能继续履行,故王小未能履行己方的合同义务,张大要求退还二百三十万余元合同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次,王小主张自己不能向张潮履行义务系因案外人王二涉及诈骗所致,但涉案合同的主体是王小与张大,王小非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且张大自述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故王二一案的处理结果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合同违约以及牵扯第三人有什么法律规定?

(一)合同违约

《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如下: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条是关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

哪些情形属于违约呢?大概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有明示和默示的方式,主要是债务人在主观上的意愿;如果债务人有抗辩权的情况下,则不构成违约。

二是不能履行:这与拒绝履行区分开来,主要是客观方面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比如标的物毁损灭失等情形。

三是迟延履行: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标的物。

四是不完全履行:比如标的物数量不足,质量不达标等情况。

(二)因第三人的原因无法履行

《民法典》第593条的规定如下: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合同相对性的存在决定了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向合同对方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而不能向无关的第三人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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