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汇罪的犯罪构成,逃汇罪一般判几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姜军

逃汇罪的犯罪构成,逃汇罪一般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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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汇罪量刑标准

8月31日,国家外汇局发布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共通报了23个案例。今年以来,国家外汇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多次通报违规案例,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

那么,公司及个人的哪些行为构成逃汇、非法买卖外汇?个人换汇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中国经济网记者为您解读。

哪些行为构成逃汇、非法买卖外汇?

中国经济网记者整理国家外汇局近一年内发布的外汇违规案例后发现,公司逃汇行为主要包括使用虚假报关单、虚假发票、无效提单、作废合同、虚构资金用途、虚构贸易背景、通过个人年度购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单等。

构成个人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则主要有以下几类:

1.将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境外账户;

2.利用多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产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

3.利用境外销售终端(POS机)多次刷人民币卡兑换外币。

除此之外,在国家外汇局公布的案例中,还有通过他人账户收款,私自卖出外币、利用境外账户收取或支付对应港币,为他人非法兑换外汇、利用实际控制的公司向境内企业付款,私自购买外币等逃汇、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个人换汇需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国家最新规定,每人每年都有5万美元换汇额度,当年不用则第二年作废。虽然换汇额度没有变,但是换汇过程变得繁琐。中国境内购汇者需填写一张《个人购汇申请书》,并写明用途、用款时间等详细信息。此外,购汇禁止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等项目。

举例而言:以前换汇单上只需选择“出国留学”一项,而现在选择“出国留学”后,必须填写:去哪个学校、哪个国家、花费多少等。至于选择“出国旅游”,也要填写出去几天,去什么国家,同时还要写上“预计用汇时间”。按照要求填好后,一般都能换汇成功。

其他相关规定有:

个人出境最多可携带2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5000美元的外币,或者等值外币;

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全部提现和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消费交易,境内发卡金融机构需向外汇局报送交易信息;

包括跨境转账在内,个人现金交易超过5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等值)需要报告,个人银行跨境转账超过20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银行需要上报给央行。可能成为被怀疑对象;

分拆逃汇将被重罚;若查出虚假申报,将限制或禁止购汇,且记入信用记录。

小贴士:逃汇罪、非法买卖外汇罪

逃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3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买卖外汇罪:是指我国的机构、单位或个人,外国驻华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来华的外国人,违反国家关于外汇买卖的有关法律规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非法买卖或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即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罪。对非法经营外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1条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赵雅芝)

逃汇罪是什么意思

文:中国经济网

8月31日,国家外汇局发布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共通报了23个案例。今年以来,国家外汇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多次通报违规案例,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

那么,公司及个人的哪些行为构成逃汇、非法买卖外汇?个人换汇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中国经济网记者为您解读。

哪些行为构成逃汇、非法买卖外汇?

记者整理国家外汇局近一年内发布的外汇违规案例后发现,公司逃汇行为主要包括使用虚假报关单、虚假发票、无效提单、作废合同、虚构资金用途、虚构贸易背景、通过个人年度购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单等。

构成个人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则主要有以下几类:

1.将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境外账户;

2.利用多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产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

3.利用境外销售终端(POS机)多次刷人民币卡兑换外币。

除此之外,在国家外汇局公布的案例中,还有通过他人账户收款,私自卖出外币、利用境外账户收取或支付对应港币,为他人非法兑换外汇、利用实际控制的公司向境内企业付款,私自购买外币等逃汇、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个人换汇需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国家最新规定,每人每年都有5万美元换汇额度,当年不用则第二年作废。虽然换汇额度没有变,但是换汇过程变得繁琐。中国境内购汇者需填写一张《个人购汇申请书》,并写明用途、用款时间等详细信息。此外,购汇禁止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等项目。

举例而言:以前换汇单上只需选择“出国留学”一项,而现在选择“出国留学”后,必须填写:去哪个学校、哪个国家、花费多少等。至于选择“出国旅游”,也要填写出去几天,去什么国家,同时还要写上“预计用汇时间”。按照要求填好后,一般都能换汇成功。

其他相关规定有:

个人出境最多可携带2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5000美元的外币,或者等值外币;

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全部提现和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消费交易,境内发卡金融机构需向外汇局报送交易信息;

包括跨境转账在内,个人现金交易超过5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等值)需要报告,个人银行跨境转账超过20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银行需要上报给央行。可能成为被怀疑对象;

分拆逃汇将被重罚;若查出虚假申报,将限制或禁止购汇,且记入信用记录。

小贴士:逃汇罪、非法买卖外汇罪

逃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3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买卖外汇罪:是指我国的机构、单位或个人,外国驻华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来华的外国人,违反国家关于外汇买卖的有关法律规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非法买卖或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即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罪。对非法经营外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1条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逃汇罪司法解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3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拉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逃汇罪如何认定

对于本罪,应注意其与走私罪的界限

1、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其与进出口贸易及其关税无关;而走私罪的客体则是对外贸易管制,后者这种管制的目的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与控制,防止偷逃关税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该进出口的物资进出口。它与进口贸易及其关税紧密联系在一起。

2、所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外汇;走私罪的对象却比本罪广泛得多,它包括外汇在内的一切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与物品或者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及物品。

3、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汇的行为。逃汇的外在形式是将境外取得的外汇应当调回境内而不谓回,或把境内的外汇私自转移到国外等;而走私罪的客观行为却是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国 (边)境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其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此之外,均不能构成本罪。自然人构成犯罪时,显然必以单位构成犯罪为前提,否则,亦不能构成本罪;走私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此外,单位亦可构成其罪。

5、本罪为具体罪名;而走私罪则为种罪名,其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等多个具体罪名。

法律中规定能够构成逃汇罪的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这就意味着在犯本罪的时候,就会采取双罚制。一方面需要对犯罪单位作出后处罚,而另一方面还需要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另外也要注意,本罪是故意犯罪,而过失并不能成立本罪。

逃汇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人民网 原创稿

人民网北京10月11日电 (记者罗知之)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消息,为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国家外汇管理局今日通报了10起关于外汇违规的案例,罚款金额最高达960.2万元人民币。

案例1:温州市科城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3月,温州市科城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提交虚假提单,对外付汇901.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292.1万元人民币。

案例2:深圳市神舟百瑞达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1月至2019年8月,深圳市神舟百瑞达投资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向境外转移资金1772.6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597.88万元人民币。

案例3:江苏日晨特种装备技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8年1月,江苏日晨特种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预付货款名义对外支付256万美元,进口货物未实际到货。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83.72万元人民币。

案例4: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9年6月,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勾结关联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709.2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246万元人民币。

案例5:徐州鸿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徐州鸿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734.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960.2万元人民币。

案例6:邵阳市信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3月至4月,邵阳市信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用32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违规以分拆购付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158.2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53.64万元人民币。

案例7: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3月至8月,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构造进口贸易,对外付汇合计666.8万美元和140.68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241.7万元人民币。

案例8:江苏顺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7月至8月,江苏顺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300.0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104.63万元人民币。

案例9:黑龙江籍李某逃汇案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黑龙江籍李某在境外违规刷卡交易188笔,金额合计122.2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款32.56万元人民币。

案例10:辽宁籍李某逃汇案

2020年3月至6月,辽宁籍李某利用102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675.36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款172.78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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