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已核销是什么意思,已核销是什么意思大白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祁同亮

贷款已核销是什么意思,已核销是什么意思大白话

大家好,由投稿人祁同亮来为大家解答贷款已核销是什么意思,已核销是什么意思大白话这个热门资讯。贷款已核销是什么意思,已核销是什么意思大白话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二维码已核销是什么意思

关注“税律笔谈”公众号,可获取更多实务观点!

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企业法税合规】企业账上一直趴着几千万的外部往来款,有风险吗?该如何管理?


【税律笔谈】按

实务中,企业老板及财务人员喜欢把“往来账户”当成“万能钥匙”,碰到解决不了或比较棘手的账务处理,就把什么款项都往里面塞。所谓“往来账户是个筐,啥都往里装”,也是很多财务人士奉为圭臬的真理。但是,随着智慧税务的建设和完善,税务部门从“以票管税”到“以数治税”的征管思路转换,“往来账户”已不再是企业财税处理的“避风港”,企业长期挂账行为,势必成为“以数治税”的打击对象之一。面对这样的一枚“定时炸弹”,企业应尽早拆除,财务人员则应远离这种不合规的企业。

本公众号将分为两期文章,聊聊企业的那些长期挂账行为,以及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本文主要解读企业长期挂账的外部往来款的风险问题。


【律师观点】

所谓外部往来款,主要系指与企业没有关联关系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业务往来,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外部往来款之所以长期挂账,往往与坏账无法收回、虚开发票、应付款项不愿或无法支付、隐瞒收入或延期确认收入、虚增成本费用等因素有关。

一、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不能收回或虚开发票;预付账款坏账不能结转成本、费用

在我们服务的顾问单位中,有不少中小企业老板因为碍于情面或者不愿得罪客户或者不愿额外承担律师费用,喜欢拖延追缴应收款;同时,又因财税意识淡薄,不重视财税合规,导致应收款长期挂账。若虚开发票,企业老板也会选择长期挂账应收账款。对于预付账款(企业购买劳务或货物预先支付的款项,如:定金或订金),如果长期挂账,则往往与套取公司资金有关,少部分可能与老板合规意识非常淡薄而疏忽大意有关。

1、企业若虚开发票,由于企业与相对人之间没有发生真实的业务往来,企业仅仅是收取了一定比例的开票费(或老板为朋友两肋插刀,免费虚开),企业不可能收取与开票金额相当的收入。故,企业就将该收入计入应收账款科目,长期挂账。

法律风险:税务部门通过金税系统一旦发现企业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挂账没有处理或核销;收入忽增忽减,且没有规律;收入与成本变化幅度比例差异较大;挂账的应收款占总负债的比例过高等明显异常现象,极有可能组成税务检查组,重点检查相关科目。一旦企业虚开发票,企业老板则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2、企业有真实业务发生,但碍于情面或不愿得罪客户或不愿额外承担律师费用,拖延追缴应收款。另外,有些老板由于缺乏法律意识,不知道需要或如何保留相关证据。还有一些老板不具备财税合规意识,在应当核销应收款时,没有核销或者计提了坏账但没有核销坏账的,导致损失无法税前扣除,甚至容易被税务部门盯上。

法律风险:(1)依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主张债务的普通诉讼失效是3年。若企业老板缺乏证据意识,因碍于情面等因素不愿催收或没有保留催收证据,将可能面临债权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风险。(2)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企业可以专项申报(区别于清单申报)的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若想实现税前扣除,前提须满足应收款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即:企业在会计上已核销坏账);即使企业会计上计提了坏账准备,也不能税前扣除,否则,将被税务部门调增收入并收取滞纳金。(企业做账切记,仅仅计提坏账没用,必须把坏账核销了,才能税前扣除。否则,将竹篮打水一场空,头来还要罚与补。)(3)企业老板若不重视财税,导致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即使满足了“法定资产损失”条件也不及时核销应收款的,金税系统极易关注此类异常现象,企业一旦被税务部门盯上,也没有几个能够独善其身。

3、企业若有真实业务,并对外预付了款项,但交易相对方违约未交付货物或提供劳务,企业应比照前述第2项解读,及时计提坏账、核销坏账、申报资产损失。

法律风险:同上面的部分解读。(非财会知识背景的人注意,预付款属于资产,不是负债)

4、企业若未发生真实业务或虚构了业务,对外也形成了预付款且长期挂账,往往与套取公司资金有关。

法律风险:(1)由于套取的资金进了股东或员工账户,税法上未依法纳税,将面临补缴个税及滞纳金的风险。(2)由于企业长期挂账,容易引起税务部门关注,一旦关注,企业则无法独善其身。(3)套取资金行为涉嫌违法,若满足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构罪要件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搞了不好,进局子,企业老板切记:合规!合规!合规!)

二、企业不愿或无法支付应付款项(或预收账款长期挂账)

实务中,既然有真实业务应收款长期挂账,与之对应的,也有真实业务应付款项长期不付或形成预收账款长期挂账的情形。

1、企业应付供应商款项长期不付的,有其主观或客观因素,如:主观上表现为不想付;客观上表现为资金不够付或债权人注销等原因无法支付,因此,企业将应付款长期挂账。

法律风险:(1)“应付账款”是税务稽查的重点检查科目(特别是长期有余额且金额较大的情形),税务部门极有可能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弄清应付账款的来龙去脉,以甄别企业是否存在将应计入收入的款项,挂账在应付账款科目。(2)“应付账款”若因债权人注销或失联等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或者供应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供应商不催要货款的或者供应商长期不催款的(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双方亦无业务往来),企业应当及时核销应付账款,并转入营业外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3)为避免企业人为核销应收账款,虚增企业利润,企业核销应付账款应遵循谨慎性原则,且有理有据。(企业应当有相应的内控制度,经过内部的审批流程。即:合规!合规!合规!)

2、企业预收了客户支付的合同款项,但长期主观不愿或客观不能不提供劳务或不交付货物,客户也没有向企业主张返还或追究违约责任,企业长期挂账。

法律风险:同上解读。

三、隐瞒收入或延期确认收入,将本该确认收入的现金流入,计入预收账款科目或其他应付款科目;企业为减少利润,虚增成本费用,购入假发票,计入应付账款科目。

实务中,既然有虚假业务的应收款长期挂账,与之对应的,也有虚假业务的应付款项或预收款项长期挂账的情形。如:企业为了隐瞒收入,将本应计入收入的资金流入,计入了其他应付款科目或预收账款科目(资产转负债);企业为了虚增成本费用,购入了虚开的发票,形成了应付款项,因非真实发生,企业长期挂账。

法律风险:应付款或预收账款长期挂账,系税务部门重点检查对象。税务部门通过金税系统容易发现企业资产负债率长期高位、企业没有足够的行业地位(议价权)但无息负债率长期高位、企业有充足现金流但长期挂账明显异常、企业成本费用高于行业平均值等异常现象,企业极有可能会面临税务部门的重点检查。一旦发现上述违规现象,企业将面临补税(调增收入)、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逃税及虚开发票)的风险。


【律师建议】

企业老板可以不懂财税,但必须具备合规意识,以建立适宜的内控制度,避免乱记账、假记账、记错账、未缴税、多缴税、少缴税、迟缴税,甚至避免行政处罚及进局子。

对于虚假、大量、长期挂账往来款的企业,财务人员应远离,这种企业你无法拯救,你不是神,搞不好也被牵连进局子。

已核销是什么意思?

财务核销作为业财融合的核心枢纽,其系统设计需兼顾规范性与灵活性。通过构建智能匹配规则、强化异常处理能力、提升跨系统集成度,企业可实现核销效率与风险控制的双重优化。未来,随着AI与区块链技术的深度应用,核销将从“事后对账”升级为“事前风控+实时自动化”的智能体系,为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坚实支撑。

整理一段之前的工作经历:很早之前经历的业务系统较多,财务系统多为对接第三方。对于业务系统的核销一般都是单据的应收应付与收款付款单的核销,并没有觉得很复杂,但在后续经历了一个业务财务高度耦合的企业后发现了核销也不简单,查询整理一些资料汇总成文。

一、财务核销的定义与单据关系

财务核销是企业通过系统或人工方式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核心环节,其本质是将业务流与资金流进行精准匹配。在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核销已从传统的手工对账升级为多维度的智能校验体系。

核心单据关系

1)采购端

采购订单(PO)与采购发票(AP Invoice)的核销:系统自动校验订单金额、商品规格与发票的一致性,支持分批核销与预付款抵扣。采购退货单(Return Order)与应付账款的反向核销:生成红字发票冲销原采购记录,同时触发库存回滚。

案例:某制造业企业通过ERP系统实现采购订单与发票的三单匹配(订单+验收单+发票),自动拦截金额差异超过5%的异常单据。

2)销售端

销售订单(SO)与销售发票(AR Invoice)的核销:基于订单状态(已发货/未发货)生成应收款,并与回款自动匹配。销售发货单(Delivery Note)与应收账款的关联:系统通过扫描物流单号自动触发核销动作,支持部分核销与分期收款。

案例:某电商平台采用扫码枪扫描快递单号,实时更新发货状态并自动核销应收账款,将回款周期缩短至24小时。

3)资金流

收款单(Receipt)与应收账款的核销:支持多账户资金归集,自动识别付款方与对应订单。付款单(Payment)与应付账款的核销:支持供应商多维度筛选(如账期、折扣率),实现最优付款策略。

案例:某跨国企业通过银企直连系统,将银行流水自动匹配至ERP系统中的收款单,核销效率提升70%。

部分核销关系矩阵

二、ERP系统中的典型核销场景与案例1. SAP S/4HANA的智能核销

场景:某汽车制造企业通过SAP的“自动清账”功能,实现全球2000+供应商的应付账款自动匹配。

技术实现

基于机器学习的发票识别(OCR),自动提取发票关键信息。智能匹配规则:支持金额容差(±3%)、账期优先、供应商信用等级加权。

效果:核销效率提升60%,异常单据处理周期从5天缩短至8小时。

2. 用友NC的业财一体化核销

场景:某医药集团通过用友NC实现“采购-库存-财务”全链路核销。

核心功能

采购订单与入库单的实时联动:扫描商品二维码自动更新库存并生成应付账款。销售出库与应收账款的自动关联:物流签收后系统自动开具电子发票并触发核销。

创新点:支持“一物一码”追溯体系,每笔核销记录可关联至具体商品批次。

3. 金蝶云星空的跨境核销

场景:某跨境电商企业通过金蝶实现多币种核销与税务合规。

关键技术

多币种实时汇率转换:支持USD、EUR、JPY等16种货币自动换算。跨境税务规则引擎:自动计算VAT、关税并生成合规凭证。

效果:跨境核销效率提升50%,税务风险降低90%。

三、系统设计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1. 单据匹配规则冲突

问题:采购订单与发票金额存在微小差异(如汇率波动导致的尾差)。

解决方案

容差设置:允许±0.5%的金额差异自动核销。人工干预通道:差异超过阈值时触发人工审核流程。

案例:某外贸企业设置“美元-人民币”汇率尾差自动调整规则,每年减少人工干预2000余次。

2. 多维度辅助核算冲突

问题:同一客户的不同项目应收账款混淆。

解决方案

项目维度隔离:按项目编号生成独立核销台账。智能推荐算法:根据历史核销记录自动匹配项目。

案例:某工程企业通过项目编号前缀(如“PROJ-2023-001”)实现项目级核销,错误率从15%降至2%。

3. 逆向业务处理难题

问题:销售退货后原核销记录无法自动冲销。

解决方案

红字单据自动关联:生成退货单时系统自动查找原销售订单。库存与财务同步回滚:退货入库后自动冲销应收账款。

案例:某服装企业通过“退货单-红字发票-库存回滚”三步骤流程,实现退货处理全自动化。

四、核销系统的灵活性设计实践1. 自定义核销策略

规则引擎:支持按企业需求配置核销优先级(如账期优先、金额优先、供应商等级优先)。

案例:某快消品企业设置“供应商信用等级≥AAA时优先核销”,优化供应链关系。

2. 多模式核销支持自动核销:适用于标准化业务(如固定金额的订阅服务)。半自动核销:适用于需要人工确认的复杂业务(如项目分阶段付款)。手工核销:作为异常处理通道(如历史遗留数据补录)。

案例:某软件公司采用“自动+手工”混合模式,常规业务自动处理,特殊需求人工干预。

3. 智能预警与追溯异常监控:实时监测核销异常(如超期未核销、金额差异超限)。审计追踪:完整记录核销操作日志,支持多维度查询(如操作员、时间戳、单据关联)。

案例:某金融机构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核销记录的不可篡改,满足审计合规要求。

4. 跨系统集成能力

API接口:与银行系统、物流平台、税务系统无缝对接。

案例:某零售企业通过API对接支付宝/微信支付,实现线上支付自动核销,日处理能力达10万笔。

五、未来趋势与技术展望

1)AI深度应用

智能匹配:基于深度学习的自动对账,准确率超99%。异常预测:通过机器学习识别潜在核销风险(如供应商破产预警)。

2)区块链技术

分布式账本:确保核销记录的不可篡改与多方共识。智能合约:自动执行预设核销规则(如达到付款条件时触发)。

3)低代码平台

可视化配置:业务人员可自定义核销规则,无需IT介入。

案例:某制造企业通过低代码平台,3天内完成新业务场景的核销规则配置。

本文由 @乱七八看 原创发布于人人都是产品经理,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题图来自 Unsplash,基于 CC0 协议。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人人都是产品经理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已核销是什么意思业务办理慢投诉回复

财务小张

申税小微,听说进料加工核销要开始申报了,这是一项什么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生产企业应于2025年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申税小微

财务小张

如何判断哪些手册属于上年度已核销的范围呢?

是指结案通知书上显示的“同意结案日期”或者“海关核销周期截止日期”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

如果错过了截止日期该怎么办?

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同时还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例进行处理!不过不用太担心,下面跟我一步步操作,助你顺利搞定申报!

申税小微

申报操作流程

Part.01

进入核销页面

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功能菜单,进入页面。

Part.02

采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

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1

点击“填写明细表”按钮,进入采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界面。

2

点击“批量生成核销表”按钮,弹出海关已核销手(账)册数据页面,点击“数据获取”按钮,弹出弹窗选择核销年度,点击“确认”按钮,获取对应年度的加贸数据。

3

勾选需要核销的手账册,点击“生成核销表”,选择需要核销的“所属期”。点击“确定”按钮,提示生成到采集明细表中。

Part.03

点击“提交申报”

进入待申报界面

1

点击“上传资料”按钮,弹出上传资料页面,可上传对应的附列资料。

2

点击“提交”按钮,将核销信息提交到核心征管系统,并显示申请成功。

3

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完成后,纳税人可在新电子税局查看该流程结果。

(1)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出口退税相关信息查询】-【退税审核进度查询】功能菜单。

(2)进入查询模块后可通过输入“事项名称”、“申请时间”、“所属期”、“申报批次”、“事项状态”筛选项进行筛选查询。

(3)找到对应事项后可点击【进度详情】按钮可查看流程受理状态,点击【文书下载】按钮可下载税务机关电子送达的相关文书,点击【申请表下载】按钮可下载该流程的申请表。

计算方式

(一)核销计算公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核销需计算计划分配率与实际分配率的差异,并调整免抵退税额。

实际分配率=进口总值÷出口总值。其中,进口总值、出口总值应为按实际进出口情况,采用根据海关监管方式计算调整后的金额:

进口总值=(进口)进料加工(对口合同)【监管方式0615】+(进口)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监管方式0654】+(进口)进料加工余料结转【监管方式0657】+(进口)进料加工料件退换【监管方式0700】+(进口)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监管方式0715】+(进口)保税工厂【监管方式1215】-(出口)进料加工余料结转【监管方式0657】-(出口)进料加工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监管方式0664】-(出口)进料加工料件退换【监管方式0700】-(出口)进料加工项下边角料复出口【监管方式0864】-(出口)主动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来料或进料加工料件【监管方式0200】-(进口)进料加工料件转内销【监管方式0644】-(进口)进料加工项下边角料转内销【监管方式0844】

出口总值=(出口)进料加工(对口合同)【监管方式0615】+(出口)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监管方式0654】+(出口)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监管方式0715】+(出口)保税工厂【监管方式1215】+(出口)进料成品退运【监管方式4600】-(进口)进料成品退运【监管方式4600】。

应调整免抵退税额=根据实际分配率计算的实际免抵退税额-前期已参与计算的免抵退税额。

(二)【案例】某企业手册核销计算

1. 基础数据

项 目

金额

(万元)

(进口)进料加工(对口合同)【监管方式0615】

460

(进口)进料加工余料结转【监管方式0657】

20

(出口)进料加工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监管方式0664】

5

(出口)进料加工(对口合同)【监管方式0615】

1000

(进口)进料成品退运【监管方式4600】

50

计划分配率

60%

2. 分步计算

1 进口总值计算

进口总值=(进口)进料加工(对口合同)【监管方式0615】+(进口)进料加工余料结转【监管方式0657】-(出口)进料加工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监管方式0664】

=460+20-5

=475万元

2 出口总值计算

出口总值=(出口)进料加工(对口合同)【监管方式0615】-(进口)进料成品退运【监管方式4600】

=1000-50

=950万元

3 实际分配率计算

实际分配率 =进口总值÷ 出口总值 × 100%

= 475 ÷ 950 × 100%

= 50%

与计划分配率(60%)差异需专项说明。

4 应调整免抵退税额

假设该企业当年无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且采用“实耗法”。

应调整免抵退税额=根据实际分配率计算的实际免抵退税额-前期已参与计算的免抵退税额

=出口总值×(实际分配率-计划分配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 950 ×(50% - 60%)×13%

= 950 ×(-10%)× 13%

= -12.35万元

说明:结果为负数,表示应调减(冲抵)免抵退税12.35万元。

3、差异处理

若实际分配率 > 计划分配率:增加免抵退税;

若实际分配率 < 计划分配率:调减(冲抵)免抵退税

4、申报有误

如果生产企业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之后,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政 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供稿:王诗逸

制作:赵丽云

特别声明:本文经上观新闻客户端的“上观号”入驻单位授权发布,仅代表该入驻单位观点,“上观新闻”仅为信息发布平台,如您认为发布内容侵犯您的相关权益,请联系删除!

核销是什么意思如何进行核销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杨希 北京报道

不良贷款转让试点迎来扩围。

12月30日,银登网公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从时间上看,续接了即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的首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

与首次试点显著不同的是,第二批试点进一步扩大了试点金融机构范围。《通知》明确,在原试点机构范围基础上,将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纳入试点机构范围;将注册地位于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广东、甘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纳入试点机构范围。

本次试点实行期限暂定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施行期限同时延长。

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金融仲裁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信用学会金融信用专业委员会联席主任卜祥瑞对记者表示,扩大银行业不良贷款转让试点是市场化所必须。“此前的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应。但受疫情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不良资产依然迫在眉睫,扩大银行业不良贷款转让试点是金融业市场化所必须。”卜祥瑞说道。

扩大试点是金融业市场化所必须

2021年1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布,明确试点开展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首批参与试点的机构包括6家国有控股大型银行和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根据当时公告,试点不良贷款包括: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个人不良贷款。银行可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银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受让个人不良贷款不受区域限制。参与试点的个人贷款范围以已经纳入不良分类的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为主。

卜祥瑞认为,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应。但是由于试点机构仅限于6家大型银行和12家股份制银行及少数AMC,因此试点预期并不特别理想,地方城商行、农商行以及农信社等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开展单户不良资产和个人不良贷款转让的呼声越来越高,甚至有的学者将之提高到公平监管和对待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问题。

“尤其是受疫情影响,近几年来房地产、商贸物流等企业实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均受到重大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不良资产依然迫在眉睫,扩大银行业不良贷款转让试点是金融业市场化所必须。”卜祥瑞说道。

卜祥瑞进一步分析了应扩大试点范围的深层次原因。2012年财政部会同原银监会联合印发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其制定一个重要目的是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故而,该办法第七条明确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抵债资产以及其他不良资产等。

“但该办法第八条则规定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均不得批量转让,尤其是特别突出了对个人贷款严禁转让。

该办法虽然看似规范银行业涉及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转让,其客观上起到了禁止对个人贷款转让的目的,而且对批量转让户数始终持有限制理念。在不良资产市场发育不成熟的情形下,以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名义限制不良资产转让可以理解,但在全国存在五大AMC和数十家地方AMC交易主体情形下,过度限制银行业不良资产转让,无疑会深刻影响不良资产市场法治化处置进程,甚至不利于金融机构化解金融风险。”卜祥瑞表示。

试点金融机构明显扩围

本次下发的《通知》明确,在原试点机构范围基础上,将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纳入试点机构范围。

此外,《通知》将注册地位于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广东、甘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纳入试点机构范围。

卜祥瑞认为,这体现了监管对不同区域中小金融机构采取区别对待方式,可以判断,这些区域中小银行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压力相对较大,且个别借款企业风险突出,涉及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规模较大。

第二批试点仍然限制AMC对个人不良贷款再次转让。《通知》明确,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个人不良贷款后,可参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诉讼追偿、债务展期、重组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再次对外转让。

《通知》第三条指出,不良贷款出让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处理个人信息。卜祥瑞认为,这突出了对个人信息的依法处理,“对于试点不良贷款转让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诸如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个人账户信息、个人信用信息、个人交易信息等。《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强化,无疑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处理相关个人信息。”

此外,《通知》对不良贷款转让程序提出了合规性要求。要求符合关于批量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风险权重的规定,要求不良贷款出让方应在转让贷款后履行告知义务,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要求对资产转让成交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核销,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要求在尽职调查、估值等各个转让环节公开透明、依法合规、公平公正,避免违法违规违纪。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进行责任认定,确保权责对等、问责到人、追责到位。要求各银保监局应加强对辖内试点机构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区别情况分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在对公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试点场所方面,《通知》暂无变化。“银保监会办公厅仍然强调对公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试点场所是可以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本次通知并未回应各地金融资产交易机构开展对公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诉求。”卜祥瑞表示。

如何看待不良资产处置变化趋势?

近年来,随着宏观经济及市场环境的变化,不良资产处置的需求加大,监管也屡屡提及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

近期,央行行长易纲在《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一文中指出,落实金融机构及股东的主体责任,提升金融机构的稳健性。大规模的“他救”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安排。“自救”应成为当前和今后应对金融风险的主要方式。

易纲指出,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全面确立,金融机构及股东作为市场主体,应当承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救”风险的主体责任。金融机构要建立市场化资本补充机制,按照监管规则计提拨备,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塑造金融机构健康的资产负债表。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尊重金融机构自主经营权,减少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推动资不抵债的机构有序市场化退出,通过股权清零、大额债权打折承担损失。

2015年卜祥瑞曾提出“金融业要去产能”建议,卜祥瑞认为,过度授信、过度竞争、过度服务、过度追求利润这“四个过度”问题,在一定意义来上造就了今天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问题,尤其是不良资产包袱过重问题。如何有效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不良资产处置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是必由之路。

2021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曾动议制定《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刘峰建议,有关部门将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纳入法规制定计划。在结构上,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可以分别就总则、不良资产清收、不良资产转让、不良资产重组、不良资产债转股、不良资产核销、法律责任、附则等作出专章规定。

“据了解,刘峰代表的建议,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银保监会以专函方式给予答复,答复说明了近年来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情况及取得成就,认为推进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化、法治化发展,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制定《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具有现实意义。明确了制定《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

同时指出,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引领,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推进不良资产处置的立法工作,结合《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具体体例结构进行认真研究,适时推动立法计划。同时,支持中国银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做好前期研究工作,促进不良资产市场健康发展。”卜祥瑞说道。

卜祥瑞认为,坚持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化、法治化必须从完善法制开始。如何确立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与监管法律原则,如何界定不良资产处置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如何规范不良资产清收、转让、重组、债转股、核销行为,如何界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责任等等,迫切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

此前,在有关机构领导支持和指导下,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大成律师事务所特殊资产研究院曾联合制定并联合发布了《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专家建议稿)》,包括总则不良资产清收、不良资产转让、不良资产重组、债权转股权、不良资产核销、法律责任、附则等九章八十四条。该专家建议稿不仅对银行业不良资产各处置环节做出了具体规定,还对如何保护国企、民企参平等与不良资产处置、金融债委会与金融债务重组、不良资产处置与《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衔接都作出重要性建议规范,受到不良资产处置各主体高度关注。

卜祥瑞指出,坚持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化、法治化,不仅要规范不良资产市场参与主体行为,更应重视规范金融监管机构、政府部门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具体行政行为,尤其是没有法律依据过度限制市场主体参与不良资产处置、流转过程。

“有一种爱叫放手。要充分相信‘无形之手’的力量,不良资产市场公允的交易已经不是难题。‘有形之手’迫切需要规范,要通过建章建制、完善法制,整合各种涉及不良资产处置办法、规定、通知、意见、函件等,避免不良资产处置过度政策化,从而偏离市场化、法治化轨道,进而影响人们对不良资产处置法治中国预期。有关司法机关应尽快发布有关不良资产转让司法解释或者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切实解决不良资产转让实践重大法律问题。同时,行业协会、监管机构、政府部门、立法机关还应尽快将《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制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在《商业银行法》修订过程中,增加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原则性规定,充分赋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自主处置权,推动不良资产处置向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发展。”卜祥瑞表示。

更多内容请下载21财经APP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贷款已核销是什么意思,已核销是什么意思大白话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喜欢的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