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金兑换话费怎么用,权益金怎么充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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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金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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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州海域、纱岭探矿权,按矿业权出让收益最低标准测算,改革后矿产资源税费负担较改革前最少分别增加85%、40%,且金额涉及数十亿元。”

在矿业权出让环节无法准确做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应收”,更谈不上“尽收”。

目前的权益金制度制约了企业投资风险勘查的积极性,给矿产勘查领域带来不利影响,同时对矿业企业而言,存在明显的不公平不合理。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宋鑫,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党委书记何文波,全国人大代表、西部矿业集团董事长张永利再次在今年的全国两会召开期间疾呼修订权益金制度。

在全国两会召开期间,中国工程院院士毛景文、蔡美峰在接受《中国黄金报》记者采访时也直指权益金关系矿业生死存亡,必须引起重视。

毛景文说:“35号文没有废除之前,中国人的出路就是到‘一带一路’、到国外去找矿,在国内找了也没用,还会赔钱。”

蔡美峰说:“现在应该鼓励找矿,不应该征收企业的权益金。”

权益金制度在矿业界引起争议已经持续了3年。2017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即“29号文”),2017年6月29日,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即“35号文”),

“29号文”“35号文”自发布以来,就争议不断,受到矿业界的普遍反对,地方政府在实际推行过程中也是困难重重。中国工程院院士陈毓川说:“权益金是个重大问题,关系到我国整个矿业能不能发展。”

陈毓川认为,权益金是个重大问题,关系到我国整个矿业能不能发展

2019年,中国工程院35名院士联名写报告给国务院,反映矿产资源权益金问题,希望国家按照矿业实际情况对权益金制度作出修改。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宋鑫、何文波就提案建议有关部门在对权益金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后,对该制度作出调整修订。

权益金制度的问题在哪?

为何矿业界的一致反对?到底权益金制度存在哪些问题?从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几位代表委员的提案议案中,可见一斑。

宋鑫在提案中强调:

① 新旧制度未能有效衔接,导致政策执行出现争议。

②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办法直接沿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不妥。

③ 矿业权价款基准价直接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不甚合理。

何文波在提案中指出:

①以矿业权出让收益体现全部国家所有者权益有悖于改革初衷。

②以矿业权出让收益体现全部矿产资源价值不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律。

③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标准过高,加重企业负担。

张永利在议案中表示:

①企业出资形成的勘查成果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给矿业企业增加成本压力的同时,不利于调动、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风险勘查工作的积极性。

②新增资源储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会对企业开展危机矿山找矿的积极性和投资信心受到很大影响。

③对于低于规定额度一次性征收和首期缴纳20%探矿权出让收益,如果最终不能开采,已收取的权益金缺乏相应的退还机制。

④各省制定的权益金基准价和计算方法不统一,造成同一矿产,权益金基准价差距较大的,带来不公平的开发环境。

从代表委员的提案议案来看,权益金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也直接影响着矿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对于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矿业来说,权益金或许还会影响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

权益金该怎么办?

面对矿业界的一致呼声,权益金该往何处去?这关系到我国矿业的前途和命运。一些代表委员,在今年两会上已经给出了答案。

宋鑫指出,“一刀切”式地将矿业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或指导意见,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重新梳理高风险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新旧过渡政策;考虑企业出资勘查成本和承担的风险,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办法;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

何文波强调,根据矿产资源风险勘查开发规律,建议统筹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四个环节的征收水平,明确矿业权出让的核心为矿业权出让价值,而非矿产资源价值,对无法在出让环节体现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应以开采环节资源税的形式加以体现,避免在税费计征测算时重复征收,增加企业税负。

张永利则提出了四方面建议。

一是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建议按照“新矿业权新办法,老矿业权老办法”的原则继续做好矿业权价款的征收工作。

二是国家应鼓励矿山企业尤其是老矿山自筹资金开展探边扫盲,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对于已缴清价款的采矿权范围新增资源储量,建议不再征收权益金。

三是关于提前缴纳权益金问题,建议调整提前缴纳比率。如果现行权益金政策不变,建议建立健全退还机制,减轻企业负担。

四是从国家层面统一权益金基准价标准,各地区给出合理调整系数;统一基准价计算方法,避免各自为政,产生区域不平衡问题。

制定权益金制度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一个存在问题的制度只会阻碍行业的发展,因此为矿业健康发展计,为生态文明建设计,权益金制度都亟待修订与完善。

权益金制定过程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近年来一直牵动着千千万万矿业人的心。对于为何要改革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有必要先梳理一下建立权益金制度整个过程。

2015年9月21日,国务院发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为重点,以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为目的,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201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健全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2017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简称“82号文”),要求“明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具体实现形式,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

2017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简称“29号文”),增加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从而形成了涵盖矿业权出让、矿业权占有、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四个环节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2017年6月29日,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简称“35号文”),对矿产资源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中国黄金报社记者 许勇)

来源:新华号 中国黄金报

权益金是自己的钱吗

为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2017 年国务院印发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 号)。

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四项改革措施:

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建立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建立矿业权占用费制度;在矿产开采环节,继续征收资源税;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

《方案》发布后,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 号)。


一图看懂权益金改革方案主要举措


一图看懂权益金怎么收缴




权益金怎么用

中新社北京4月20日电 (记者 赵建华)近日,中国国务院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决定建立符合中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

中国财政部相关负责人20日表示,矿产资源法、物权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现行矿产资源税费政策对维护国家权益、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积极推动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负责人表示,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有效遏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坚持落实矿业企业责任,督促企业高效利用资源、治理恢复环境;坚持稳定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了此次改革的重点内容:

——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建立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并将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4:6,在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更好地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同时有效抑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秩序。

——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建立矿业权占用费制度。将现行主要依据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并将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8,有利于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在矿产开采环节,继续征收资源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资源税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有利于改变税费重复、功能交叉状况,降低企业成本。

——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将现行各地管理方式不一、审批动用程序较复杂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利于督促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将环境治理成本内部化,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负责人强调,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原则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保持了中央与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改革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比例确定为4:6,可以适当减少地方政府与资源开发的直接利益关系,一定程度上减轻地方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的依赖,减少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遏制地方政府的短期逐利冲动,可以把保护国家资源的笼子扎得更牢一些。(完)

权益金怎么领取

◎潘 冰/文

在两会召开之际,中国矿业报/矿业界以网络连线的方式,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江铜集团德兴铜矿精尾厂副厂长谢建辉。

矿业产业是我国支柱性产业之一,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引导和推动作用。应如何通过支持和鼓励政策来促进矿业产业的良性发展?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江铜集团德兴铜矿精尾厂副厂长谢建辉围绕修订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提交了自己的建议。

“权益金制度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权益金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是要在保障资源所有者权益与保护投资者利益二者之间寻找平衡点,通过实现可持续发展来达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在具体运行方式上,既要考虑当前,也要着眼长远,既要遵循一般规律,又要尊重本国实际,合理分级分类,区别对待。”谢建辉分析道。根据《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文)实施两年来的情况,他提出以下建议:一是矿业权出让收益在探矿阶段不宜征收;二是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处置相关剩余资源储量权益金事宜;三是处理好勘查过程中社会资金投入收益、国家投资收益、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收益的关系;四是对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率逐年依产量收取。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探矿阶段不允许开采矿石。因此,探矿权人所估算的资源量和储量是不可能开采和加工销售的,不开采、不加工、不销售,就不存在所谓的使用。《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 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谢建辉认为,在探矿权阶段,既然没有对国有资源的使用,就不能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谢建辉建议,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根据“新矿业权新办法,老矿业权老办法”的原则继续做好矿业权价款的征收工作。已进行有偿处置但尚未足额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仍按原规定继续缴纳探、采矿权价款;对于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在转为采矿权时尚未进行处置的,应充分考虑企业出资勘查形成勘查成果的实际情况,合理抵扣或减少矿业权出让收益。“对于未进行矿业权价款处置的老矿山,如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则有些矿山将面临停产窘境。”他举例说明。

矿产勘查本身是一种高风险行业,因此,权益金制度应充分考虑矿产勘查的高风险性,给予社会资金一定的回报。地勘单位利用国家资金进行勘查,勘查成果的出让收益全部上交国家,而地勘单位的劳动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导致地勘单位积极性严重受挫,也不利于矿业良性循环。对此,谢建辉表示,对于非国家出资的探明矿产地,以及企业(或个人)出资形成的新增资源储量、增列矿种、变更矿种等情形,按照“使用资源付费”的原则,应当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以维护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但应扣除企业的地质勘查投资和相应风险回报;同时,为解决矿业权价款在实践中出现的“异化”“扩大化”问题,对于企业自行出资探明矿产地征投入的资金,应当在矿业权出让收益中予以抵扣。

此外,《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第六条规定,“已缴清价款的采矿权,如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和新增开采矿种(含探矿权增列矿种),应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新增资源储量、新增开采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仅涉及新增资源储量的,可在已缴纳价款对应的资源储量耗竭后征收。” 采矿权矿区内新增的资源储量须补交采矿权出让收益,但未提及资源储量负变的处置方式。“对矿山企业来说,储量多了必须补交,但储量少了却不能退回多缴的价款,这是不公平的。”谢建辉建议取消此条。

他还指出,现行出让金制度占用企业大量流动资金,已成为困扰矿山企业的一大经济因素,制约了行业健康发展,也降低了我国矿业的国际竞争力。首先,矿山企业矿业权的受让成本大大增加,现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将333类资源量可信度系数调整为1(次前为0.5~0.8)、334类资源量也参与评估、超过发证年限(大型为30年、中型为20年、小型为10年)的资源储量也一并评估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费用的提前发生以及征收范围的扩大,大大增加了矿山企业矿业权的受让成本。其次,按照现行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需按照“评估值或市场基准价格就高”的原则确定,而评估公司在进行出让收益评估时往往会按高于市场基准价进行评估,这就导致即使评估时折现现金流量法所选参数不合适,评估公司也不会往低于市场基准价的方向调整。但现实中,部分矿业权即便是市场基准价,也远远高于其实际价值。最后,按照现行规定,矿山企业在受让矿业权时必须对矿业权范围内的资源全额缴纳出让收益,并且首次必须按20%比例缴纳,而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山出让收益往往达到数十甚至上百亿,矿山企业尚未开始生产经营就需先支出几十亿的成本,背上沉重的资金“枷锁”。况且,对于很多矿山企业而言,首次缴纳20%都存在困难。综上所述,他建议对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率逐年依产量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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