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案件中,房屋承租人能否具有原告资格,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中有哪些权益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俞中

最高法:房屋征收案件中,房屋承租人能否具有原告资格?

在房屋拆迁和过程中,被征收人是房屋所有权人,但实践中却存在房屋承租人承租房屋,因征收导致租赁关系解除,那如承租人也有损失,如何让征收方进行补偿呢?

在实践中,民房承租人一般不涉及这个问题,发生征收后,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一致,租赁关系解除后再另行承租房屋即可。比较有争议的就是商业用房承租人,因为其进行商业经营必然会投入一定量的成本,征收行为的发生意味着其需要另觅经营地点,会造成一定量的损失,而其又不是法定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往往会处于不利地位。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3739号《行政裁定书》作出了这样的认定:在房屋征收案件中,若房屋承租人在被征收的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或依法独立在其承租房屋开展经营活动,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就有可能对房屋承租人在房屋上的添附、承租人屋内物品或其正当行使的经营权造成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应当认为房屋承租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因此,如房屋承租人符合上述标准,在房屋征收案件中,即具有相应的原告主体资格,也就是说有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另外,上述裁定也作出这样的认定:如行政机关不考虑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以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强制拆除房屋,造成承租人室内物品损失的,房屋承租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如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房屋承租人无法有效取证的,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提交拆除房屋时室内装饰装修及有关物品情况的证据。如双方都无法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据的情形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进行处理。

律师说法: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因房屋承租人不属于法定被征收人,其权益时常被侵犯,而不知道该如何维权。找征收方,征收方说其不属于被征收人,不和房屋承租人谈补偿,让其找出租人协商,而出租人往往拒绝沟通。因此,当房屋承租人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予以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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