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办理入职手续的情况下,公司与员工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解决双方纠纷。但是之前公司是同意录用该员工,这在合同法上视为要约已成就,公司应当按要约内容履行义务。现公司突然反悔、不予录用该员工,可以按照《民法典》合同法编的相关规定,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员工的经济损失。
王小姐毕业于某名牌大学计算机专业,其在网上投了位于上海一家大型计算机公司的简历,一天后收到面试通知,王小姐两赴上海经历初试、面试后被公司选中。王小姐在约定时间去公司报道,被公司告知由于在此期间公司已经找到更合适人选,决定不再录用王小姐。王小姐不服后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王小姐的损失。由于王小姐尚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予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其不属于劳动纠纷,不可以通过仲裁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相应的损失。在本案例中,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员工照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员工的损失。
如果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形,想通过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比如入职通知单。以此证明双方确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另外,主张损失事后应当提供双方商谈的薪资标准、劳动者为入职所付出的体检费、交通费用发票等。关于赔偿金计算问题,目前实践各异,但总体思路是按照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工资来计算。这背后的理论是什么,笔者猜测可能是假设该员工不能通过试用期考核,双方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我是长沙劳动仲裁的律师,有任何劳动仲裁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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