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怎样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新员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被辞退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史梦思

  在日常的法律实践活动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纠纷:XX公司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对符合法律要求的具体录用条件无法举证,因此在仲裁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导致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那么,单位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新员工呢?

  首先,我们来看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许多单位依据这条法律法规认为,试用期可以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忽视入职审查和相关录用条件的明确化。同时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才前来应聘,招聘启事中的录用条件往往设定的比较宽泛和简单。

  因此,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单位要不就是拿不出明确的录用条件,要不就是录用条件过于宽泛模糊,难以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所以,单位想要利用“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前提必须是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且该条件在招聘面试之时,就已经向员工公示并经过员工确认的。

  【对HR的建议】

  1、用人单位在招聘启事中应当根据所招聘的职位要求,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存档备查。

  2、“录用条件”要根据招聘职位的工作要求逐条拟订,并且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切记空泛、简略模糊。

  3、各职位的“录用条件”应事先向劳动者公示,并保留公示证据。公示的方法一般包括:

  (1)通过招聘启事来公示,并存档备查。

  (2)新员工入职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签字确认。

  (3)劳动关系确立前,在录用通知书中向员工明示,并确认签字。

  (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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