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0年12月20日,张某与李某签订《还建房购买合同》,约定李某将自有的还建房出售给张某,房屋总价为148万。张某签订合同之日支付40万元,余款自交付房屋之日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40万元,但李某反悔,不愿意交付房屋,并将张某支付的首付款全部退还给张某。
还建房又称为统建房、统建楼,是我国改革开放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部分经济发展快的城市对周边郊区进行城市化的建设改造建房。为统一规划市政建设,需要对城市郊区农民原建住房进行拆迁,为妥善安置拆迁群众的居住用房,政府有计划地统一建房分配给拆除了原住房的居民。
《还建房购买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呢?当前的主流司法观点认为,因还建房无法进行产权登记并领取产权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还建房不得转让,那么因购买还建房而签订的买卖合同也因此无效。
买卖还建房有什么法律后果呢?回到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理应知晓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还建房不得转让,然,张某与李某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贸然进行还建房交易。因此,张某与李某均有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李某应返还张某支付的首付款40万元。张某亦存在一定的损失,比如资金的利息损失,房屋上涨的差价损失,但张某与李某均对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因此,张某与李某应对该部分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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