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建筑律师|业主以装修标准未达到约定的五星级酒店标准拒付工程款是否合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祁安怡

一、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24日,A酒店公司和B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合同对装修标准约定如下:工程质量合格,达到设计图纸及标准五星级酒店要求。装饰质量、级别、效果以广州富力丽思***酒店为准。

2012年6月10日,A酒店公司未进行竣工验收,正式开业投入使用。后A酒店公司以装修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拒绝支付工程款,B装修公司起诉A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违约金。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A酒店公司支付B装修公司工程款,后A酒店公司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扣除A酒店公司单方采购的工程材料40万元,判决A酒店公司支付装修款10911230.9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律师点评

洛阳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争议焦点:A酒店公司以装修标准未达五星级酒店标准为由拒付工程款是否合理?

第一,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装饰工程标准的约定不明确,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详细、具体的五星级酒店装饰标准和**酒店装饰标准的量化指标,具有主观感受的因素。

第二、A酒店公司作为建设方有义务向施工B装修公司交付符合***酒店装饰标准的施工图,但A酒店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交付的施工图符合***酒店装饰标准。因此,B装修公司施工工程是否符合***酒店标准无法具体化。

第三、本案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B装修公司施工的分项工程从材料进场报审、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都得到了A酒店公司和监理单位的确认,并且A酒店公司已于2012年6月10日实际使用B装修公司的装饰工程从事商业运营至今已达5年之久。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对于A酒店公司上诉主张B装修公司装饰质量不符合***酒店装饰标准及申请对涉案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请求,一审、二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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