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24日,A酒店将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B装修,约定逾期交付工程的,每逾期一天,B装修按10万元/天的标准向A酒店支付违约金。
2012年6月10日,A酒店未竣工验收,正式开业投入使用。后A酒店拒绝支付工程款,B装修起诉A酒店支付工程款一千四百多万元,A酒店提起反诉要求B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一千六百一十万元,逾期交工违约金大于A酒店起诉工程款数额,B装修向法院申请调整为每天5000元。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B装修支付A酒店逾期交工违约金一百三十四万多,按年利率24%,以实际的违约天数计算。
三、律师点评
洛阳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争议焦点:A酒店按照合同约定要求B装修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一千六百多万是否合理?
关于双方合同工期索赔的约定,只是约定B装修公司逾期的违约责任,未进行约定A酒店的违约责任,也未约定B装修公司提前交付的奖励约定,合同明显显示公平,且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明显过高。法院综合考虑工程造价情况,A酒店公司未支付工程款情况及投入使用收益情况,依据公平原则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调整为按工程总价款为基数,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以违约交工的天数来进行计算。经计算为1346048元(44502495×2%×12×46÷365=1346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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