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杨雅

很多合同中免责条款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和之前讲过的格式条款一样,免责条款也有无效的情形。今天律师就带大家看看导致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中有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也就是说,一旦免责条款可能出现上述情形,该条款就自动无效。免责条款无效并不意味着其他条款无效,也不会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方法条款的效力。

接下来,我们举一个现实发生的案子来进一步说明无效的情形。2012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按量包工包料包工具施工计价合同书》。《合同书》第四条约定:乙方(被告方)必须安全施工,任何安全事故及责任由乙方(被告方)自负全部责任,乙方必须为全部工人购买保险。2018年1月12日,被告聘请的案外人韩金在工地施工时,从高处摔下受伤,被告万荣华为案外人垫付医疗费11287.1元。2018年2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待案外人的工伤待遇赔偿诉裁结果出来后,原告及原告公司严格遵守裁定结果,各自承担相应责任。2018年5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韩金的受伤为工伤。2019年7月23日,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原告公司向韩金支付各项工伤待遇赔偿金共计228834.81元。后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书。在庭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向韩金支付16万元,不再互相追究责任。原告按照调解书约定,分四次向韩金支付了16万元。原告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按量包工包料包工具施工计价合同书》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被告应当赔偿案外人的工伤待遇赔偿金,原告已经为其垫付,应当有权向被告追偿,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按量包工包料包工具施工计价合同书》第四条约定:“乙方(被告方)必须安全施工,任何安全事故及责任由乙方(被告方)自负全部责任,乙方必须为全部工人购买保险”与以上法律相冲突,该条无效。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经过律师的讲解,相信大家对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如果您遇到了上述情况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无从判断一个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的情况下,可以尽快与律师进行沟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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