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有哪些“霸王条款”有效吗,格式条款什么情况下属于无效条款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方文

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节省时间和订约成本而重复使用的预先已经拟定好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如果出现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不会也不需要就此与对方进行协商。因此,格式条款有可能演变为“霸王条款”。不少人对此可能有疑问了,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有哪些呢?俗称的“霸王条款”有效力吗?

我国最新颁布并实施的《民法典》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规定。首先,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告知、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的条款,并且还要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方未做到上述要求的,对方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的,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民法典》中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几种情况,一是该民事法律行为本身无效或该合同会造成人身损害或一方故意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情况,二是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合理地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另一方责任、限制另一方主要的权利的情况,三是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排除对方主要的权利的情形。在这几种情况下,该条款直接无效,但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举一个真实的案例予以说明。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按照补充协议第二条“如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超过60日,合同继续履行,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甲方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的约定,无论被告延期交房多久,被告只承担不超过合同总价款2%的有限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原告迟延支付房款,按照补充协议第三条的约定,被告有权按照逾期支付的房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收取利息,直至原告履行付款义务之日为止。并且,如迟延付款超过60日,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应按照房屋总价款的10%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其他相关费用。对此,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认为,补充协议第二条关于被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约定系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补充协议条款,被告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了原告在被告持续违约的情形下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免除了自身在持续违约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且,对照补充协议第三条关于原告迟延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补充协议对于原、被告迟延履行违约责任的约定明显不对等,补充协议第二条对原告显失公平。因此,法院认为该补充协议第二条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经过律师的讲解,相信大家对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和“霸王条款”是否有效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如果您遇到了上述情况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无从判断一个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情况下,可以尽快与律师进行沟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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