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也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该权利体现出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资合性”统一的特点。当股东发生变化时,维护老股东既得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公司的稳定发展。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
1、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一般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8条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2、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司法案例中,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裁判观点
1、股东优先购买权之诉的主体与管辖问题:
(1)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需拥有股东身份;
(2)非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不享有股东优先购买权;
(3)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管辖。
2、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
(1)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2)股东转让的是公司股权而非公司资产;
(3)非因继承、遗赠等非交易行为发生股权变动;
(4)拟受让股权的股东未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
3、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合同的效力问题:
(1)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效力:大多数法院认为,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虽然合同有效,该合同可能处于一种履行不能的状态;
(2)原股东未提异议的股权转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合同可撤销;
(5)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无效;
(6)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效力待定;
4、股东优先购买权之诉的时效期间问题:
(1)股东优先购买权之诉,应根据具体的诉讼请求确定时效期间。股东主张股权转让协议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而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部分裁判观点认为应适用诉讼时效;
(2)股东主张股权转让协议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而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部分裁判观点认为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3)股东主张股权转让协议侵害固定优先购买权,进而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应在1年的除斥期间内提出。
三、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建议
1、实践中,变相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主要类型:
(1)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之投石问路:先高价购进极低比例的股权(如1%股权),取得股东资格后低价购进剩余股权;
(2)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之金蝉脱壳:将公司优良资产装入新公司,然后再将新公司股权卖出;
(3)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之釜底抽薪:通过控股目标公司的母公司,间接收购目标公司;
(4)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之虚张声势:先以虚高价格逼退原股东,然后私下以低价签约;
(5)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之瞒天过海:委托公司原股东代持股份,隐名收购其他股东股权。
2、相关建议:
(1)需识别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2)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需要注意转让通知、同等条件、合理期间等关键问题。
至此,十一月份每周四的系列文章已经全部结束。希望看完这些内容的您能收获一些新的见解,新的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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