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江苏省某县人民法院对一起2016年7月庭审已结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进行宣判:被告单位南通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孙某某、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真辩刑事团队梁志强律师与南通市刑委会主任、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季刚主任、合伙人范新安律师共同组成的辩护团队历经三年多艰苦的工作,终于取得了当事人十分满意的辩护结果。
2016年3月,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接到南通市台湾同胞协会的求助,反映一家由台胞投资的南通某置业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涉嫌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即将将全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要求追究企业与投资人台胞李某某、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的刑事责任。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律所指派本所季刚律师、范新安律师、梁志强律师为首共同组成辩护团队,分别为李某某、孙某某、某置业公司提供刑事辩护。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以来,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以某置业公司房产开发、资金紧张为由,以高息回报等为诱饵,通过中间人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徐某、张某某等三十一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7229.9104万元并建议法庭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两被告人五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认真阅读本案18本卷宗,结合每个债权人的具体情况,制作了详细的阅卷摘要表,绘制了直观、富有说服力的可视化图表,并且准备了每本达三百多页的厚厚两本辩方证据。在充分吃透案情、研究透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辩护团队在庭审时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社会效果等三个方面着手,在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仍然对全案进行了无罪辩护。庭审之后,法院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迟迟未作出一审判决。直到2019年8月,才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采纳了辩护团队的绝大部分辩护观点。起诉书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31笔,法院仅认定了其中金额较小的9笔。起诉书原指控犯罪金额为7229.9104万元,法院最终仅认定犯罪金额为219.25万元。而且,判决书将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犯罪数额巨大的事实变更为犯罪数额较大,并且认定了被告人具有自首等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最终只判处被告单位小额罚金、两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小额罚金。通过辩护团队强有力的辩护,起诉书中97%的指控金额被成功剔除。如果不是因为其他案外因素的影响,本案极有可能使全案无罪。案件宣判后,被告单位和两位被告人均表示了刑辩团队的衷心感谢,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不要求上诉。检察机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