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中,出卖人违约的,买受人能否主张房屋的差价,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赔偿标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邹璇黛

商品房买卖中,出卖人违约的,买受人能否主张房屋的差价?

实践中商品房的买卖,一般出卖方会与买受人签订认购协议书,由买受人选择好具体的房屋,交付定金,约定在一定期限后与出卖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签订认购书之后或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有时因房屋涨价出卖方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因此买受人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要求赔偿违约金,那对于房屋的增值差价部分,能否要求出卖方赔偿呢?

01“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房屋的差价部分是不是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对此最高院民一庭的作出解释,认为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卖人拒绝履行合同,导致买受人需要另行购买相类似的房屋,则其需要支付的另行购房成本就同其之前签约的购房成本之间存在明显的价值之差,此种房屋差价是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可以作为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

02”具体情形分析

签订认购协议后,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出卖方违约的,除按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双倍返还定金外,笔者认为还可参考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进行适用,当出卖方双倍返还的定金不足以弥补给买受人造成的差价或其他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

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后。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出卖方违约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予以增加。

03“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认购协议书作为预约合同,是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为将来订立作为本约合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做的承诺,双方就正式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后在约定的时间进行签订,因出卖方违约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认购协议书作为预约合同确定双方在约定时期签订本约的内容已经履行完毕,无法请求出卖方继续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出卖方违约的,买受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后还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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