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合同诉讼主体是什么2025,承包合同诉讼主体是什么
承包合同的主体就是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一、民事诉讼主体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主体,是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未必是适格的当人,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起诉或者更换。因此,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
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二、承包合同诉讼主体是什么?
承包合同的主体就是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一、民事诉讼主体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主体,是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未必是适格的当人,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起诉或者更换。因此,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
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承包合同在签订时,就已经明确了合同权益人,对于一方因违约等情况造成了对另一方权益的侵犯行为,显然是可以提出诉讼来要求赔偿的,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由另一方作为诉讼主体来向法院进行认定,法院在受理时需要对诉讼主体进行确定。
三、土地承包合同的诉讼主体是谁?
承包合同的主体就是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一、哪些人可以提起合同无效之诉
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无权提起的,因为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即合同的效力确认,因为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不适格,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
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
二、刑事诉讼的质证主体有哪些
关于质证主体的范围问题,在我国存在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和法院都是质证的主体;第二种意见认为只有原告和被告双方才能成为质证主体;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被告和诉讼第三人均为质证主体。尽管对于质证主体范围所持观点各异,但有学者提出了判断是否为质证主体的根本标准在于该主体是否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并根据这一标准认为能成为质证主体的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笔者亦同意质证的主体仅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但以传统的判断当事人适格的理论来作为质证主体范围的标准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在我国应以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为标准来审查判断,虽然以这两种标准得出的结论并无二致,但在强调程序正义价值的今天,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美国法学家罗伯特·萨默斯认为,程序价值的第一项基本内容是参与性统治。萨默斯没有对所谓的参与性统治本身的含义进行解释。实际上,这种程序价值的含义是指那些其利益可能受程序所要产生的法律决定直接影响的人充分而有效地参与这种决定的制作过程,并对这种决定的结果发挥积极的影响和作用。因此,参与质证的主体应是那些可能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只有这些主体参与质证程序对程序中对方提出的证据予以质疑、辩驳、承认,才可能在对证据的遴选程序中去伪存真,将证据材料上升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法官正是依这些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来断案。由此可见,只有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才能内在自发地促使主体在质证过程中积极行使质证权利,同时也承担质证不能的后果。
其次,涉及作为审判主体的法官能否成为质证主体的问题。有观点认为,作为审判主体的法官应成为质证的主体,其理由是:第一,法官虽然不是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其依法所具有的审判职责是其作为质证主体的应有之意,否则在法庭调查中,法官出示有关证据,质询有关当事人又如何解释。第二,审判主体是证据和事实的认定者,它有责任保证质证的正确性和有效性。笔者认为,作为审判主体的职权与质证主体的权利是有区别的,同时审判主体成为质证主体是于法无据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这清楚地说明,证据(在此应为证据材料,因我国《民事诉讼法》其中未对证据与证据材料加以区分)由当事人相互质证,并没有表明法官也能对其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予以质证。并且,法官认定证据和事实是在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的基础上进行的,而不是也不能在自己直接质证的基础上进行。法官在庭审中对举证者进行必要的询问是基于审判权而实施的职权行为,这与质证权有本质区别。
四、承包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法律分析:承包合同纠纷是属于因财产关系产生的案件,所以承包合同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诉讼争议的法律关系的高度概括。首先应该对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准确定性,只有确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才能够准确适用民事法律,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案由确定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正确适用法律的问题。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构成因素来分析,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一要素的构成方式,不包含争议标的物、争议焦点、侵权方式等要素。因此,应当依据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这也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一个案件解决一个法律关系(包括主从法律关系)的做法。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以其他类型合同形式出现的,建筑工程合同容易与以下几种合同混淆:合作建房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这就需要当事人在立案的时候,不仅要审查基础合同的形式,而且要对合同的内容予以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可以诉讼吗
法律分析: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诉讼解决: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六、承包合同纠纷案由
主要有以下几类:1、以本集体经济组织为原告,起诉外地承包者为被告。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原承包合同无效,或者合同有效,要求承包者支付承包费。2、以外来户承包者为原告,本地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告,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合同。3、外来承包户起诉本地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无偿收回承包地或强行收回承包地、毁坏农作物、农具、房屋等侵权行为,请求赔偿损失。4、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更换,现原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请求确认原告合同无效。5、承包方拖欠承包费纠纷。
特点有:一是纠纷的多元性、复杂性。二是纠纷的群体性。三是纠纷的激化性。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l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发包方一般是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时应当有作为发包人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章,并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承包方是农户的,签订合同时应当由户主作为代表签字,并在合同中表明承包人的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基本属性。一般指承包的耕地、山林、荒山、荒滩、水面、山岭、草原、鱼塘等农业基本生产资料。应当写清楚土地的具体位置、坐落、四至或者其他表明土地范围的界线标志。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对土地实行分等定级制度。因此,在承包合同中应当写清楚承包土地的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该项是承包人权利的具体行使期间,应当写清楚具体的时闯界限,起止日期应当精确到年月日,不能写约数。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按照我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依照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有不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既可以承包耕地、林地、菜地等,也可以承包以上土地以外的“四荒地”等土地,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承包人只能承包除耕地、林地、菜地等土地以外的“四荒地”等其他土地。因此,不同主体所能承包的土地的类别是不一样的,这是土地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理应在合同中写清。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合同中应当写清发包土地的用途,以便发包人通过合同监督承包人是否履行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五)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第14条、第16条、第17条规定了土地承包人的权利义务。这些规定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当然内容,无须当事人协商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双方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内容。
(六)违约责任。
二、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
对于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审判实践中因解除合同而引发纠纷数量相对较多,需我们重点注意。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及法定解除两种情形,协议解除一般来讲不会发生纠纷。法定解除的必须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主要有:
(1)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因合同届满而解除;
(2)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时而解除;
(3)因不能实现合同承包目的而解除;
(4)因承包方全家搬迁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而合同解除;
(5)承包方无力经营且本人自愿解除;
(6)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人继承其承包经营权而合同解除;
(7)包方长期不予经营,造成承包地闲置而导致合同解除;
(8)包方在承包期内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而导致合同解除;
(9)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劝阻无效的;
(10)的继续履行将影响一方重大利益的等等。
一般来讲,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才能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否则解除合同即构成违约。
在实践中,发包方常常以合同约定的承包费偏低和其它原因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侧重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人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因此,作为发包方增强法制观念,特别是履行合同的意识尤为重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
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本站点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诉讼主体
●承包合同诉讼管辖
●承包合同起诉书怎么写
●承包合同的主体
●承包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承包合同纠纷的起诉状
●承包合同起诉
●承包合同主体的规定
●承包合同起诉状范本
●承包合同纠纷的管辖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承包合同诉讼管辖,承包合同纠纷的起诉状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