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2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本文介绍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旨在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保护耕地。闲置土地定义及认定标准包括未动工开发建设、开发进度不足等情形。市、县政府应通知土地使用者并制定处置方案,可选择延长开发时间、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等方式。政府可置换土地、招标确定新使用者等方式处理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协议交还土地时,政府应提供等价土地。
二、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闲置土地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延长动工建设期限及协议收购、无偿收回等方式处置。征缴土地闲置费因主观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时间满一年未满两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出让(划拨)地价款或转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并给予延长《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限,但延长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二)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因客观原因暂时未能消除造成土地闲置的,在客观原因消除后给予延长建设期限一年,土地使用权人应出具书面承诺,在延长的期限内动工建设。(三)协议收购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放弃开发意愿或者不具备继续开发能力的,土地使用权人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知2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土地储备部门申请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协议前,应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协议收购补偿按相关政策法规执行。闲置土地处置资金管理是什么?严格土地闲置费征缴管理。土地闲置费征缴后全额上缴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将20%的资金专项补助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专项业务费用。属各区政府负责清查处理的,按30%的资金专项补助给所属区政府。 法律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而具体的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标准可以理解为以下4点:1、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已到,但仍然没有动工;2、没有规定动工的时间,自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还没有动工;3、虽然已经动工,但动工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达不到总投资额的25%,被中止开发建设后,又满了一年的时间;4、当前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闲置土地处置法律规定
一、关于闲置土地无偿收回的法律依据和当前闲置收回土地使用权存在的问题,《从实践的角度看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已表达清楚,不再重复。需要指出的是当前闲置土地无偿收回的法律不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就闲置土地也没有作出具体的约定,闲置土地无偿收回的难度很大。需要强调是在处理闲置土地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需要说明的是文中提到的行政处理,是因法律没有明确定义,对尚不明确的行政行为法律术语的称呼。
二、建议要区分情况,避免因制度缺陷造成诉讼风险。对采取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建议适用行政处罚法。理由:一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涉及对公民重大财产的剥夺,按照我国现行行政法律的体系解释,闲置土地无偿收回应当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二是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虽然对闲置土地处置作了规定,但《行政处罚法》的效力更高,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上位法与下位法有不同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三是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处置闲置土地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般会优先适用法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只能被当作审判时的参考。
三、国土资源部门要先行履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这是法定程序,必须先行履行,否则将会被视为程序违法。综上,由于当前闲置土地收回的法律不完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后监管缺失,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没有到位,再加上土地出让合同也没有对闲置土地作出具体的约定,从而造成闲置土地收回难。根据上述问题和分析,建议闲置土地收回:一是要避免因制度缺陷造成诉讼风险;二是要注重证据和程序;三是可采用协商方式收回,有条件的还可以利用《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的规定进行收回。
四、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3号令解读
可以将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并取得开工许可证,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者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没有进行挖基作业,或者挖基作业并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二是已动工开发进行挖基作业,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的;三是除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及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四是已动工开发但中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什么?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法律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五、闲置土地处置有哪些程序
闲置土地的处理程序:
1、立案调查核实
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查实用地批供手续情况、核实闲置土地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2、闲置土地认定告知
闲置土地认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告知后,土地使用权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的过程情况,市国土资源局应做好笔录,并经土地使用权人签证认可。
3、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在确认闲置土地认定结论和充分考虑被处置方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闲置土地处理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加。
4、处置方案、听证告知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确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需要签收《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和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组织听证。要做听证记录。
5、处置方案报批、公告
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政府收回闲置土地方案。
6、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向原土地使用者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抄送市局法规、用地、地产、地籍等机构备案,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农村闲置土地怎么利用
法律分析:农村闲置土地怎么利用如下:1、农户自愿将耕地或宅基地的使用权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给出租方固定的收益。一般由村集体统一收购闲置土地,再租给开发商,对于发展旅游项目的租期一般在20年左右;2、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在按有关规定获得资金补偿后,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当地部门,再转交给建设方;3、即土地承包方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使用权转包给第三方,转包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二)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三)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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