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存在的问题2025,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存在的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存在的问题包括:1、确权登记分属不同部门,主体和性质不明晰;2、土地所有权发证主体不明确;3、土地和宅基地权属尚不明晰。
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是指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管理,加强农村土地资源的统筹配置,实现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方案。其中包括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等关键步骤。在中国,农村土地资源一直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领域。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村集体土地资源,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推动下,国家出台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该文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了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推进城乡一体化等方面的建议。具体来说,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确权工作,明确土地所有权关系。2. 加强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型升级。3.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民增收致富。4. 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城乡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的是由个体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各类形式组成的以土地经营和农产品生产为主要内容的集体经济组织。其目的是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是国家加强农村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它不仅对于加强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实现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集体土地,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抵押;不得分割、私占;不得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和耕地保护政策占用、毁损土地。
三、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证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证的办理流程:1、当地开展了土地确权的工作;2、市人民政府向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通告;3、提出申请及申报飞地;4、地籍调查和阶段权属审核;5、公示公告就登记发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集体土地使用证确权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集体土地使用证确权规定: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确权登记以全面摸清农村土地、房屋的空间属性和权属属性,并建立健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制度为主要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五、集体土地使用证需要确权吗
法律分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受当时条件的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
(1)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2)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3)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
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相关内容的了解后我们可得,只要是满足该证的发放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作为义务机关就必须及时的做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保证农村居民的土地物权受律法保护且不容侵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第五条,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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