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伤不构成医疗事故怎么算,合肥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

刑事辩护 编辑:孟翔

一、损伤不构成医疗事故怎么算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出现过失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五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1.责任人:责任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认可,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人员)。

2.过失: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过失,且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

3.发生场所: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危害结果:给病员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符合“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合肥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这些: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8.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9.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0.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打伤人拘留多久

打伤人拘留的期限取决于伤情轻重、打人的情节以及具体的法律规定。

如果伤情较轻,不构成犯罪,一般是行政拘留,期限通常在5日以上10日以下;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若伤情达到轻伤及以上,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此时的拘留属于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7天。

需要注意的是,最终的处罚还会综合考虑打人者的主观过错、赔偿情况、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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